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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楊礦生主任每周一篇的“小作文”準時發布。本周關注的是刑辯律師“爭取”的精神。
文章的核心觀點,“爭取”是刑事辯護的本質與底色。刑辯律師必須具備積極主動爭取的精神和狀態,才能有效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與誰爭,爭什么,為何爭,怎樣爭,通過四個部分系統闡述了這一核心主張。
文章認為,刑辯律師不能滿足于按部就班完成程序,而必須樹立“爭取”意識。辯護的本質就是一個持續爭取的過程,只有具備“敢爭、會爭”的勇氣、底氣和智慧,才能克服障礙,切實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有效辯護。
楊主任是中同刑辯團隊的靈魂人物,“刑辯十人談”成員之一,其參與的案件要么是影響重大,要么是人數眾多。在涉眾型案件當中,各個律師的庭審表現自然會被其他律師以及當事人評價和對比。
楊主任觀察到一種現象,有些律師的庭審表現非常優秀,突出的表現就是在關鍵問題上,觀點鮮明,多番堅持闡述,呈現出一副“寸土必爭”的態勢;也有些律師表現平平,對關鍵問題說話不多,要求也不那么強烈。
楊主任對比之后發現,這種跟現象反映了兩個問題,一是兩類律師在經驗能力方面有較大差距;二是兩類律師在是否具有“爭取”的心態及狀態方面也有差距。
有沒有這種現象?有。有沒有這些問題?也有。
但是把現象和問題放在一起的時候,就可能會誤傷到一部分律師,因為僅僅是庭審的表現并不足以評價一個律師辯護過程的全部,正如有些人批評吹毛求疵的“寸土必爭”是表演,而有些惜字如金的辯護實際功夫在庭外。
但庭審風格大體上反映了辯護風格,辯護風格取決于辯護律師的專業和精神。所以從大樣本上來看,這個觀察和結論是沒錯的。
不過,我想從誤差數據中找出一點問題,那就是為什么有些刑辯律師會不爭取?
不懂,能力有限。這其實就是楊主任文章里提到的,律師的經驗和能力還有所欠缺,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不知道如何依法維權。
不敢,壓力太大。在一些重大影響的涉眾案件當中,一些排名比較靠后的當事人多數還是請本地律師,而這些律師很多時候都不可避免遭遇本地壓力。比如司法部門、律協、甚至公檢法三家機關。并不是這些律師不懂,而是壓力實在太大。他們能給的最大支持也就是不給辯護團隊使絆子,不做“內鬼”。而這些律師所辯護的當事人,前序當事人律師的辯護有時候客觀上對其是否構罪,所以這些律師很樂意支持其他律師的“寸土必爭”,畢竟程序上的好處大家都能享受,而如果還有實體上的好處,這些律師也樂意搭個“便車”,關鍵問題交給前面的律師,而自己在個別細節問題上發表具體意見。
不想,動力太小。很多時候,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是家屬委托的。家屬對于律師專業價值的判斷就影響了律師費的支付意愿。正所謂一分錢一分貨,如果家屬支付意愿較低,那么律師的工作動力不會太強。特別是通過一些網推所,遇到的可能是工作流程沒有問題,工作效果毫無保障。雖然律師費給的不多,但是辯護效果也沒有太好。而現在還存在一種亂象,一筆“律師費”,多個主體分,渠道、律所、運營、甚至團隊都可能分上一筆,實際到律師手上的費用不多,也就是說,家屬可能付出了十幾萬的律師費,但實際買的只是幾萬的服務。這就是正常的人性,畢竟爭取往往意味著對抗,而對抗就會有風險,為了一點點律師費,很難要求律師拿職業生涯去爭取。更何況有些當事人和家屬,一邊要求律師爭取,一邊收集律師的黑材料,隨時準備投訴退費,換任何一個律師估計都不想為了這種當事人冒風險。
不愿,關系太弱。前面提到的基本是委托律師,而這里指的是法援律師,所以“關系”其實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之間的關系,委托關系相比援助關系還是要強一點。法援律師本身不向當事人收費,而且不少案件的法援指定本身就是希望有更多配合。“不想”,更多的是客觀上因為費用,律師工作積極性的問題,而“不愿”則是主觀上就沒有考慮爭取。法援律師與前面的接受委托的本地律師不一樣的,除了極其個別認真負責的法援律師之外,法援律師不會有壓力。而這些律師有時候很反對外地,特別是北京律師的程序辯護,認為耽誤時間,愛出風頭。他們與本地律師最大的差別在于,他們不僅不爭取,還會使絆子,甚至充當第二公訴人。
不能,保障太差。這里的“保障”指的是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在個別案件當中,律師積極爭取有可能會給當事人的待遇帶來影響,比如認罪認罰,比如看守所內的一些優待。如果當事人不是與辯護律師積極配合,愿意承擔某種爭取之后的風險,辯護律師就需要考慮一下,如果自己積極爭取,會不會導致當事人遭遇更大的風險。這并非危言聳聽,越是辯護律師讓辦案機關難堪、難辦、難受,辦案機關越可能讓當事人付出代價,而很多時候這些代價在規則范圍之內。由于這一層的原因存在,辯護律師就會縮手縮腳,陷入一種兩難,爭取,可能會讓當事人的權益面臨更大危險,而不爭取,當事人的權益又無法保障。
“ 刑事辯護是一個良心工作。 ”“ 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 ”等等等等,很多理念、大道理,刑事律師并非不知道,而是理念落地到實際往往會經過現實的捶打。有句話叫著,世界本來就是個草臺班子。為什么呢?集體的智慧的無窮的,但個體的利益是不同的。集體智慧所提煉的理念固然永遠正確,不過一落實到實際上,就需要考慮不同人的利益,當事人、家屬、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司法部門等等,太多太多的因素在牽扯這個理念,回到實際與預計相差很大。
人,是所有工作中最大的變量,但是很多人在制定計劃時很少考慮這個變量。雖然都是律師,但專業千差萬別,雖然都是辯護,但是立場千奇百怪。了解了辯護律師為什么不爭取,自然就明白如何去控制這個變量,按圖索驥,反向溯源,為專業付費,給風險定價,用信任減少誤解,用配合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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