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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環不罰決〔2026〕0007號
發布日期:2026年06月05日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局
辛集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環不罰決〔2026〕0007號
當事人: 辛集市世源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證件號碼: 91130181MA0A5B****
地址:河北辛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河大街與燕山大道交叉口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 身份證號:32022319701013****
本機關于 2026年4月 10日,對你(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經查閱省固體廢物信息動態管理平臺發現,世源清公司在2024年至2026年1月4日轉移醫療廢物殘渣至冀清公司處理期間,未通過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但有相關紙質臺賬記錄,經核查移出量和接收量一致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鑒于你(單位) 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序號26的規定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書面放棄相關權利。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辛集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5月28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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