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小學生課間嬉鬧磕斷牙,學校要不要擔責?
2025年11月某日上午下課后,小學生王某與劉某一起下樓,走在前面的劉某回頭故意拽住王某的衣領向下按,造成王某牙齒冠折等損傷,共支出醫療費2125.5元。事后,雙方家長因賠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王某的監護人遂將劉某及其父母,以及某小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醫療費等共計2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劉某故意實施拽衣領向下按的行為,是導致原告王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劉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此外,學校未能將特定場所日常的安全教育落到實處,存在安全教育疏漏,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三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原告降低賠償數額至2萬元,劉某父母承擔16000元,某小學承擔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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