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
成品油零售開啟智慧開票新模式
近日,為提升成品油消費者開具發票便利度、降低企業經營管理成本、強化成品油零售領域稅收監管,國家稅務總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印發《關于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實現加油交易與發票開具無縫銜接。
《公告》指出,“交易即開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銷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數據通過稅務部門樂企平臺即時向購買方開具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交易即開票”覆蓋成品油零售領域不同交易場景,包括購買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互聯網平臺等形式支付加油款以及通過加油卡、現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依托數電發票數字化優勢,在全國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行“交易即開票”服務新模式,是稅務部門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既能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可以有效防范發票使用不規范帶來的涉稅風險。
長期以來,消費者加油開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補票難度大等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推廣“交易即開票”模式,可以深度綁定加油交易全流程,消費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動生成發票并直接推送至消費者,可有效杜絕加油站拒開票、漏開票、錯開票行為,打通消費開票“最后一公里”,方便消費者開票,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讓每一筆成品油零售消費都有據可查、有票可依。
而在成品油零售開票端,由于成品油零售行業客流集中、高峰期交易量大、客戶流動性強,傳統的開票模式需要人工錄入。“交易即開票”新模式打通了系統間數據壁壘,實現開票流程自動化、智能化,全程無需工作人員人工錄入、審核信息,減少了加油站人員工作量。
依托“交易即開票”等新技術、新手段,在給消費者和開票方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有助于稅務機關進一步規范行業稅收秩序、夯實行業稅源管理基礎,營造公平公正、合規遵從的稅收營商環境。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于2026年11月1日前實現“交易即開票”,未如期實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強調,稅務機關嚴厲查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單位收款碼收款等各類規避稅收監管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偷稅的,還將依法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持續深化成品油零售領域“交易即開票”服務措施的推廣,在不斷提升開票、用票便利度的同時,為合規經營、依法納稅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更好激發經營主體活力。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要求,持續優化納稅人發票使用體驗,加強成品油零售領域稅收監管,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銷售成品油,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交易即開票”。
本公告所稱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以及危化品經營許可,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躉船、只銷售柴油的農村網點)。
本公告所稱“交易即開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銷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數據通過稅務部門樂企平臺即時向購買方全量開具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根據自身信息系統改造能力,合理選擇“交易即開票”實現方式。其中:符合樂企自用接入條件且具備自有信息系統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通過樂企自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不符合樂企自用接入條件或者不具備自有信息系統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樂企聯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
三、選擇樂企自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加油機管理系統、零售管理系統、收銀系統等進行改造并接入樂企平臺,通過自動匹配商品銷售信息、資金收取信息等開具發票。選擇樂企聯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對接具備開票能力的樂企聯用平臺,實現交易后即時開具發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銷售成品油收取售油價款,按照以下規定“交易即開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后通過樂企平臺即時開具發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互聯網平臺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后通過樂企平臺即時開具發票。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作為直連單位接入樂企平臺,向入駐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樂企聯用服務,并按照《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加油卡(含實體卡、虛擬卡等形式)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通過樂企平臺開具發票。購買方可以選擇在充值時開具不征稅普通發票,也可以選擇在加油時開具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現金、賒銷、對公轉賬等其他方式銷售成品油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根據實際交易數據,通過樂企平臺開具發票。
五、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系統改造,實現收款信息、訂單信息、預設發票抬頭信息等數據自動預填,發票即時開具。
六、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應當加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發票開具情況監控,發現規避稅收監管的,及時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七、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不得以推廣“交易即開票”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勾結、唆使、協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規避稅收監管。違反規定的,停止其樂企平臺接入資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于2026年11月1日前實現“交易即開票”。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實現“交易即開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九、稅務機關嚴厲查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單位收款碼收款等各類規避稅收監管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6月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發布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稅務部門與公安、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緊密協作,持續加大對成品油零售領域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協同規范行業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從查處的案件看,部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利用加油機作弊、賬外經營、隱匿銷售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嚴重擾亂國家經濟稅收秩序、影響行業健康發展。在該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既可有效防范稅收違法、規范行業秩序、營造公平的稅收營商環境,也有利于優化購買方開票體驗,保護購買方的合法權益。結合前期試點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制發本《公告》,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
二、什么是樂企平臺?
樂企平臺是國家稅務總局基于規則開放、標準統一的原則,打造的與企業自有信息系統直接連接的數字化平臺。樂企平臺為企業提供接入申請、能力訂閱、測試驗證、規則應用、授權管理等功能。
三、《公告》所稱“樂企自用”是指什么?
樂企自用是申請單位通過直連平臺,為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提供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使用、稅費申報等涉稅服務的模式。下屬單位一般包括集團企業成員、分支機構、股權控制單位等。選擇樂企自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加油機管理系統、零售管理系統、收銀系統等進行改造并接入樂企平臺,為本單位所屬加油站提供“交易即開票”服務。
例1,A為某集團下屬加油站,按照集團統一模式購進和銷售油品,所屬集團總部已經接入樂企平臺,則A可以通過集團樂企自用方式實現交易完成后即時開具發票。
四、《公告》所稱“樂企聯用”是指什么?
樂企聯用是在實現樂企自用的基礎上,向依托其自有信息系統開展交易活動而沒有控制關系的使用單位,提供數電發票使用、稅費申報等涉稅服務的模式。選擇樂企聯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與具備開票能力的樂企聯用平臺開展系統對接,向樂企聯用平臺傳遞交易數據,實現交易后開具發票。
例2,加油站B不具備樂企自用接入條件和系統改造能力,不能通過樂企自用“交易即開票”。則B可以接入具備開票能力的樂企聯用平臺C,實現交易完成后即時開具發票。
五、采用樂企聯用方式接入,需要改造哪些系統,涉及哪些功能?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采用樂企聯用方式接入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收銀系統或者零售管理系統進行改造,使收銀系統或者零售管理系統能夠將加油機報稅口、加油機屏顯、加油機編碼器等產生的交易數據向樂企聯用平臺傳輸,即時開具發票。
例3,某加油站D對零售管理系統進行嵌入式改造,通過接口自動讀取并傳輸加油機報稅口數據。當購買方掃碼支付時,在彈出的付款界面,自動帶出油品(如92號汽油)、加油數量、單價、合計金額等信息,購買方支付成功后,零售管理系統將調用樂企聯用平臺接口即時開具發票。
例4,某加油站E無零售管理系統,通過對收銀系統進行改造,實現加油槍、油品和單價的初始化對應配置。當購買方掃碼支付時,在彈出的付款界面,自動帶出油品(如92號汽油)、加油數量、單價、合計金額等信息,購買方支付成功后,收銀系統將調用樂企聯用平臺接口即時開具發票。
六、成品油零售領域“交易即開票”的實現場景有哪些?
“交易即開票”涵蓋了成品油零售領域的不同交易場景:對于購買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互聯網平臺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的,通過“支付即開票”實現即時開具發票;對于購買方通過加油卡、現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的,通過“交易即開票”實現即時開具發票。
場景一: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加油款,應當在購買方完成支付后由樂企平臺自動開具發票。
例5,自然人甲在加油站F加油后,通過某支付平臺掃一掃功能支付加油款200元后,聯用平臺通過匯聚加油交易數據(油品、加油數量、單價)和支付金額(200元),自動生成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甲可自行預設置發票抬頭信息(未預設的,發票抬頭默認為“個人”)。
場景二: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互聯網平臺支付加油款完成交易,互聯網平臺將即時向購買方開具銷售方為加油站的發票。
例6,自然人甲在某互聯網平臺X查找到加油站G,加油完成后,通過互聯網平臺X支付200元加油款,支付完成后互聯網平臺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G、“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
場景三:購買方在加油站充值辦理加油卡,加油時從加油卡中自動劃減金額。購買方可以選擇在充值時開具不征稅普通發票,也可選擇在加油時開具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二者僅能選擇其中一種。
例7,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辦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可以選擇就充值金額開具發票,系統根據交易信息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H、“價稅合計”欄次為1000元的不征稅普通發票,本次及后續使用加油卡加油則不再開具發票。
例8,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辦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選擇每次加油時開具發票,則本次充值不開具發票(系統將對這1000元充值予以標記),根據本次加油交易信息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H、“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后續將根據加油金額逐筆開具普通發票,直至將充值金額沖減為0。
場景四: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現金、賒銷、對公轉賬等方式完成交易。應當根據實際交易數據,由加油站通過樂企平臺向購買方開具發票。
例9,單位乙在加油站J(樂企自用)加油,用現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系統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J、“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10,單位乙在加油站K(樂企聯用)加油,用現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加油站K需通過人工補錄支付信息等方式,在樂企聯用平臺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K、“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發票自動開具后如何換開?
發票開具后,購買方如需變更發票購買方抬頭信息,可通過手機APP、公眾號或者小程序等線上渠道,提交申請完成變更(線上僅能申請1次)。如需將普通發票換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攜帶購買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購買方出具的情況說明(加蓋公章)線下辦理。個人加油卡用戶將發票購買方抬頭設置為單位的,不得開具或者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購買方能否匯總開具發票?
購買方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通過對公賬戶支付款項的,加油站可以就單次交易即時開具發票,也可以對訂單進行標注后匯總開具發票;未通過對公賬戶支付款項的,加油站應當就單次交易即時開具發票,不得匯總開具發票。購買方是自然人的,加油站應當就單次交易即時開具發票,不得匯總開具發票,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公告》規定的完成時限
為確保成品油零售領域“交易即開票”平穩實施,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根據自身信息化條件合理選擇樂企接入方式,完成系統改造對接,在過渡期結束前全面實現“交易即開票”。
來源: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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