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教育部繼續深入實施學生體質強健計劃,明確要求嚴防“陰陽課表”、保障每天2小時綜合體育活動,讓“健康第一”理念真正落地。然而,當前基層學校卻陷入有些矛盾的困境:一邊是政策要求開足體育課,保障體育活動,另一邊是學校因風險顧慮,用室內自習替代體育課、限制學生課間出行。究其根源,并非學校不愿落實,而是體育活動自帶一定風險,學校怕擔責、怕“校鬧”,不敢放手開展體育活動。因此,要讓“健康第一”真正落地,要將教育與法治思維相結合,通過公安、司法等部門從法律角度的支持與綜合治理,為學校減壓、“壯膽”,讓學校敢于大膽開展體育活動。
就現狀而言,一方面,在現行的事故處理模式下,對學校“盡職免責”的處理往往難以落到實處。學生體育活動本身就存在受傷的可能性,這是體育活動的天然屬性,而非學校失職的證據。可即便學校的活動場地符合標準,教師也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但只要學生在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部分家長就會以“孩子交給了學校”為由,向學校索要巨額賠償。此外,哪怕最終認定學校無責,只要有學生因此受傷,涉事的校領導和教師也可能面臨各種形式的連帶問責。因此,許多學校被迫采取取消體育活動或限制課間出行等消極措施,以降低風險。
另一方面,“校鬧”維權成本與學校維穩成本嚴重不對稱。現行法律雖對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在基層執行時,部分家長利用學校維護教學秩序的訴求,通過鬧訪、圍堵校門等方式施壓。而學校為了維持事態穩定,往往選擇用經濟補償以換取息事寧人。這種處理方式雖然降低了違法成本,但大幅增加了學校的運營成本,而且對“校鬧”行為產生了負面的鼓勵效應。
因此,為解決上述難題,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明確責任,確立學校免責的標準。民法典中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對于具體事故認定時的各種情況,校方和家長往往各執一詞。法律法規應當明確學校體育活動的免責標準和證明標準,如果學校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在該特定事故下場地安全、管理到位,且事前進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學校和教師應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此,校方在組織體育活動時的顧慮可以大大降低。
針對“校鬧”難題,首先相關部門需履行其職責。公安部門應嚴格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對涉校違法犯罪行為堅持零容忍。對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于涉嫌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以維穩之名行縱容之實。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合理提出訴求。其次,在嚴禁“校鬧”的同時,也要暢通合理的維權渠道。學校應加快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調解制度,將涉校糾紛引入法治軌道。如果判定學校確有責任,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確保受害方依法獲得合理賠償,做到“不鬧也賠”。
當然,除了法律責任的完善,要讓“健康第一”從口號落地為可執行的規則體系,還需要學校、家庭、社會三方協同。學校在落實中小學生每天體育活動2小時的同時,應盡到安全責任:完善體育活動的管理和安全防護,降低體育活動的受傷風險,包括配齊必要的急救設施設備,定期排查運動風險,避免出現意外受傷;要對師生進行應急救護培訓,規范教師在學生體育活動中通過專業化的教學和管理,將運動風險降到最低。家長需要摒棄過度保護的心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子女參與具有一定挑戰性的體育活動。在社會層面,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公共資源應適當向青少年的健康需求傾斜。衛健、司法等部門要主動靠前,將專業的醫療急救、法律援助等資源引入校園,形成全方位的支持體系。
很多情況下,學生在體育活動中突發意外,對一些家庭而言,會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但如果學校無過錯,基于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這種情況不能成為由學校擔責的理由,不然會釋放出鼓勵家長“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錯誤信號。需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兜住民生底線。學校可以通過財政專項撥款,預先設立運動意外險等覆蓋無過錯情形,并鼓勵家長自愿投保低費率的學生平安保險,提高重大意外的賠付額度,讓受傷的孩子通過保險理賠和正當救助渡過難關。
唯有通過給學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確家校社責任,形成“學校敢教、家長敢放、社會敢接”的協同合力,校長和教師才能放心讓學生動起來,學校體育才能真正更好地開展。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中國教育報》2026年06月16日 第09版
作者:文世君 朱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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