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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給公司發《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告知函》,限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未支付,再走被迫離職流程呢?
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要求勞動者必須發送告知函以后才可以走被迫離職流程。
這完全是勞動者的自主選擇。
是否要發,取決于勞動者的當時情況和處理勞動爭議的策略。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認定,核心需要證明用人單位構成無故拖欠,即“無正當理由”超過約定付薪日未支付工資。
法律對“無故”的界定排除了因不可抗力、經工會同意的生產經營困難延期支付等例外情形。
而勞動者發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告知函》,其核心的目的正是希望證明用人單位主觀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從而起到強化被迫解除證據的作用。
02
以下是對是否需要發告知函的幾點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1. 如果您的司齡比較長,經濟補償金額比較大,且拖欠的工資基本無爭議,公司認可,只是告知沒錢,暫時無法支付。那您完全可以選擇不發告知函,直接給公司送達《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后走仲裁訴訟主張相關權益即可。
2. 如果您拖欠的工資金額并不大,還希望拿到經濟補償,那不建議發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告知函》,因為你這是在變相提醒公司消除違法行為,如果公司在你送達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前,支付了拖欠的工資,則違法行為已經消失,被迫解除的法律依據就不存在了。
3. 如果您司齡較短,只是想著要回拖欠的工資,對經濟補償沒有太多想法,那您可以發《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告知函》,進一步強化被迫解除的證據,證明公司主觀惡意拖欠,將大大提高獲得經濟補償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在限定日期內支付了拖欠工資,您的目的完全達成,對于沒拿到經濟補償也不會覺得遺憾。
4. 如果公司經營情況持續惡化,你個人預計公司肯定不會支付,也拿不出錢來支付拖欠的工資。那我個人建議發送告知函,也就耽誤幾天的時間,但是在將來的仲裁請求上,至少可以增加N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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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可能涉及發放標準的勞動報酬,如果存在少發、漏發甚至不發的情況,不建議直接走被迫離職流程。
在公司能夠舉證的情況下,基本上會被認定雙方對發放金額存在爭議,而不是無故拖欠工資,從而影響被迫離職理由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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