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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餐飲行業的店長,到底是“高級打工人”,還是“合伙經營者”?當一家餐飲公司在仲裁庭上聲稱“我們可能簽過勞動合同,只是找不到了”,又堅稱“店長是自己辭職的,不用賠錢”時,法律會站在哪一邊?今天,我們復盤一起真實的勞動仲裁案件,看看一份代理詞,是如何用幾百條微信聊天記錄,把一個看似模糊的勞動關系,釘死在法律框架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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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個店長,四個訴求,十八萬
2026年初,我們接待了一位當事人——他在一家連鎖餐飲公司做了將近一年的店長,從籌備期干到門店穩定運營,每天最早到店、最晚離開,管著后廚出餐、前臺服務、外賣平臺運營,甚至連員工穿什么顏色的工服都要操心。但就是這樣一位“全年無休”的店長,離職后卻發現:公司沒有跟他簽過勞動合同,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加班沒有加班費,甚至連離職都差點被說成“自己主動走的”。
他提出的仲裁請求有四條:
確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經濟補償金
加班費
四項合計,接近18萬元。
真正棘手的,是這家公司的抗辯策略——他們既不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卻在每一個具體問題上,都試圖把水攪渾。
02
三場“攻防戰”的交鋒
第一戰:勞動合同到底簽沒簽?
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戲劇性的爭議點。
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很有意思,大意是:“全公司其他員工都有簽署勞動合同,這點我們可以舉證,我們公司一般都會簽勞動合同的,所以關于這個當事人,很可能簽過了,只是現在找不到原件了。我們有理由相信,是員工自己把合同拿走了。”
這套邏輯乍一聽好像有點道理,但仔細一想,問題很大。
我們在代理詞中直接戳穿了這套說辭的三個漏洞:
第一,舉證責任在公司: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重要的文件,用人單位負有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你說簽過了,那就拿出原件來。拿不出來,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用“可能簽過”來推測,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
第二,推測不能代替事實:如果你真的認為員工私自取走了合同,請拿出監控錄像、領取登記表或者其他客觀證據。你不能因為“現在找不到”,就倒推出“一定是員工拿走了”這個結論。如果這種邏輯能被仲裁庭采信,那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在丟失合同后,把責任推給勞動者。
第三,被申請人自己的證據打了自己的臉:被申請人提交了《保密協議》和《廉潔協議》作為證據,試圖證明“配套文件都簽了,勞動合同肯定也簽了”。但我們指出:恰恰相反,這說明當事人對于公司要求他簽署的文件,一直是積極配合的。既然他愿意簽這些協議,為什么偏偏不簽勞動合同?更合理的解釋是:公司根本沒有把勞動合同拿出來讓他簽。
這一戰,我們從舉證責任、邏輯推理、證據鏈三個維度,徹底瓦解了對方的抗辯。
第二戰: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迫離職”?
被申請人主張:當事人在微信上說了“我要辭職”,所以他是主動離職,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反問了一個問題:如果你們真的認為雙方簽了勞動合同,那合同模板里白紙黑字寫著“離職必須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在微信上說了一句“辭職”,你們就認了?那豈不是和你們自己的另一訴求相違背呢?
更何況,當事人后來提交了正式的《被迫離職通知書》,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里還有一個細節:被申請人把工資中的一部分拆成了“社保補貼”,每月發放固定金額,試圖以此來規避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我們算了一筆賬——即使按當年的社保繳費最低基數來計算,公司每月應承擔的社保費用也比他們發的“補貼”要高。更何況當事人的實際工資遠高于最低基數,公司逃避的社保金額只會更大。
而且,如果公司真的想讓“社保補貼”合法化,就必須拿出雙方簽署的“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拿不出來,就別談。
第三戰:加班費,誰來證明?
這是勞動爭議中最常見也最難啃的一塊骨頭。
被申請人有一套標準的說辭:“我們公司有規定,加班必須提前報批。你沒有報批,就不算加班。”
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被申請人的企業內部管理系統里,根本就沒有加班審批這個選項。也就是說,公司嘴上說著“要報批”,實際上根本沒給員工開通報批的通道。
為了證明加班事實,我們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記錄——晚上8點、9點、10點的會議通知,凌晨的工作匯報,周末的活動安排。結合餐飲行業的特殊性(顧客用餐時間不確定,店長必須在場),我們論證了:加班不是選擇,而是店長這個崗位的必然要求。
03
律師手記:三個教訓,值得每個餐飲老板看看
1. 勞動合同不是“可有可無”的擺設
很多中小餐飲企業覺得,只要按時發工資就行了,合同簽不簽無所謂。但一旦發生爭議,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往往會成為壓垮企業的一筆巨款。本案中,僅這一項的訴求就超過了9萬元。
2. “社保補貼”不能替代社保繳納
用現金補貼的方式來規避社保,是很多企業的“土辦法”。但在法律上,這種做法幾乎得不到支持。一旦員工以此為由主張被迫離職,公司不僅要補繳社保,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頭吃虧。
3. 加班審批制度要“真落地”
很多公司都制定了加班審批制度,但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像本案一樣,系統里根本沒有這個選項。如果制度只是掛在墻上的裝飾,那它在仲裁庭上不僅保護不了公司,反而會成為公司“管理不規范”的證據。
04
結語
這個案子讓我想起一句話: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不保護假裝睡著的人。 對于勞動者來說,保留好每一次打卡記錄、每一張工資條、每一條工作溝通記錄,就是在為自己的權利鋪路。對于企業來說,合規經營不是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損失的保險。
餐飲行業不容易,但再不容易,也不能用壓榨勞動者來換取利潤。這既是法律的紅線,也是做人的底線。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經手的真實案例進行改編創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議。個案情況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劉起航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領域: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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