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2026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被納入本年度擬出臺的制定類規章中。它將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另外7部規章一同推進立法工作。
這是自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實施以來,監管部門首次針對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專門制定部門規章。這一舉措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信托行業資管業務的監管體系將進行全面、系統的升級。同時,它也為信托行業進一步深化轉型、回歸受托人本質賦予了清晰明確的制度指引和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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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分類框架下的制度補位
2023 年信托業務分類新規落地,把信托業務分為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這徹底改變了信托行業的業務格局與發展走向。其中,資產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的集中體現,肩負著行業從非標融資向標準化資管轉型的重任,是信托業連接資本市場、服務居民財富管理和實體經濟直接融資的重要領域。
此前,我國信托業務監管規則分散在《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文件里,沒有專門針對資產管理信托業務的統一規定。隨著行業轉型加快,資管信托產品規模擴大、投資種類增多、運作模式多樣,原有的零散規則已無法滿足業務發展需求,與資管行業統一監管要求也存在差距。
2025 年 10 月 31 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對信托業轉型意義非凡。比如,它讓資產管理信托的銷售考核向銀行理財監管看齊,引入商業銀行獨立托管機制,劃定組合投資指標等,促使信托公司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加強財富端建設,注重含權類產品的開發與管理,在合規前提下加速回歸業務本源。
在征求意見后,將《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納入年度立法計劃,是監管層補齊制度短板、完善信托分類監管體系的重要一步。這既落實和細化了“三分類”監管框架,又與資管新規統一規制要求相呼應,填補了信托資管業務專門規則的空白。
二、聚焦全流程規范與風險防控
即將出臺的《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預計會圍繞五大核心維度構建規則體系,對資產管理信托業務進行全流程規范。
清晰業務定位與合規底線
首次明確資產管理信托屬于基于信托法律關系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把它完全納入資管新規的統一監管框架中。就像給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劃定了一個明確的“跑道”,讓其在合規的軌道上運行。同時確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這一核心原則,嚴禁通道業務、資金池業務和剛性兌付。這就好比給業務活動設定了“高壓線”,觸碰就會違規,從制度上明確了合規的邊界。
優化投資者準入與銷售規范
嚴格遵循私募屬性,規定單只產品合格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 200 人。這就如同給私募產品的“門檻”加了一把鎖,控制參與人數。大幅提高自然人合格投資者門檻,明確家庭金融資產、年均收入和投資經歷的具體標準,比如要求家庭金融資產達到一定數額、年均收入達到某個水平等。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嚴格做到產品風險與投資者承受能力相匹配,就像給投資者和產品進行“配對”,確保合適的人買合適的產品。規范銷售全過程,銷售時要全程錄音錄像,禁止公開宣傳私募產品、承諾保本保收益以及預測投資業績,防止銷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統一投資運作監管準則
以標品投資為主導方向,對非標債權資產設置比例限制,就像給投資組合設定了一個“配比表”,控制非標債權資產的占比。嚴格管控投資集中度,規范組合投資要求,避免過度集中投資帶來的風險。消除多層嵌套,統一杠桿水平,固定收益類產品杠桿不超過 140%、權益類產品不超過 200%,與其他資管品類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讓不同資管產品在同一“尺度”下競爭。強制引入第三方獨立托管機制,全面推行產品凈值化管理,就像給產品的運作加上了“監督官”和“透明窗”。
落實機構風控與內控職責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如同給信托公司打造了一個全方位的“風險防護網”。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讓投資經理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嚴格約束關聯交易,按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和外部審計,同時要具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投研、運營和信息系統能力,確保公司的運營穩定。
加強信息披露與投資者權益保護
明確產品全周期的信息披露標準,按季向投資者披露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產品凈值,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需在 5 個工作日內披露,讓投資者及時了解產品的情況,就像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個“信息窗口”。規范受益人大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保障投資者對重大事項的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投資者在產品決策中有一定的話語權。配套失責追責和賠償機制,落實“賣者失責、依法賠償”的原則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速轉型分化,重塑資管生態
對信托行業而言,專門規制的落地將進一步放大行業分化格局。具備成熟投研能力、完善風控體系與豐富標品運作經驗的頭部信托公司,將在合規框架下進一步釋放業務活力,鞏固市場優勢;而長期依賴非標融資、通道業務,主動管理能力薄弱的機構,將面臨更大的轉型壓力,行業優勝劣汰的進程將持續加速。整體來看,辦法將推動行業擺脫 “規模導向” 的發展路徑,轉向 “能力導向” 的高質量發展,倒逼信托公司夯實投研、風控、運營等核心能力。
對大資管行業而言,資產管理信托專門規則的出臺,將進一步補全資管行業統一監管的制度拼圖。在資管新規的統一框架下,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私募基金等各類資管機構的監管規則將更趨協同,監管套利空間被進一步壓縮,行業競爭將回歸到管理能力、產品設計與客戶服務的本質比拼。而信托制度獨有的財產獨立性、跨市場投資等優勢,也將在規范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更充分的發揮,為資管市場帶來差異化的產品供給。
對廣大投資者而言,統一、規范的監管規則意味著更透明的產品運作、更清晰的風險揭示與更完善的權益保障,有助于打破剛性兌付預期,培育理性的資管投資理念,同時也能讓投資者更清晰地識別信托資管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作出更匹配自身需求的投資選擇。
從三分類新規重構業務框架,到《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啟動專門立法,我國信托行業的制度建設正沿著 “分類 - 規范 - 提質” 的路徑穩步推進。
作為 2026 年信托監管制度建設的核心成果之一,《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不僅將為資產管理信托業務的健康發展筑牢制度根基,更將成為信托業深化轉型、回歸受托人本源的重要里程碑,推動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居民財富保值增值的進程中發揮更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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