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業秘密案件被告拒交財務賬,全額支持起訴金額6000萬,舉證妨礙后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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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拒不提交財務賬冊將面臨何種后果?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財務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獲利。上某公司因此被全額判賠6000萬元,并被判令拆除侵權生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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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但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責令侵權人提供。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對于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法院可判令侵權人拆除承載技術秘密的侵權生產裝置,銷毀侵權圖紙,并明確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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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西某公司是一家從事含氟精細化工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自主研發了碳六和碳N生產工藝(即涉案技術秘密),并委托晨某研究院完成工程設計,約定設計成果知識產權歸西某公司所有。西某公司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與外部合作方約定保密條款等多項保密措施。
二、劉某某原系西某公司董事,2018年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并退出西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劉某某及劉某某所出資的公司不得從事與西某公司相同的產品和業務。
三、劉某某退出西某公司后,利用其創建的上某公司,教唆、引誘曾參與西某公司碳N項目設計的晨某研究院前員工李某某,獲取并披露西某公司的技術秘密。上某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建成了碳六、碳N生產裝置并投入生產。木某公司作為西某公司二期廠房和上某公司被訴侵權廠房的施工單位,在先后為兩家公司施工的過程中,將西某公司的土建圖紙提供給上某公司使用。
四、西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某公司停止侵權、拆除侵權生產裝置、銷毀侵權圖紙,劉某某、上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00萬元,木某公司在2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上某公司構成侵權,但未支持拆除生產裝置的請求,僅判賠500萬元。
五、西某公司、上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西某公司申請法院責令上某公司提供財務賬冊,法院作出裁定后,上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某某教唆、引誘他人披露技術秘密,構成侵權;木某公司違反保密義務提供圖紙,構成侵權;上某公司獲取并使用技術秘密,構成侵權。三者構成共同侵權。上某公司拒不提交財務賬冊,構成舉證妨礙。法院根據西某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以其銷售利潤率乘以侵權產品銷量和技術貢獻率計算侵權獲利,全額支持6000萬元賠償。同時,判令上某公司拆除侵權生產裝置、銷毀侵權圖紙,并明確了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違反停止使用義務每日10萬元,未按期拆除每日50萬元)。2025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某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6000萬元,木某公司在2000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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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積極申請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交財務賬冊。當侵權人掌握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交。侵權人拒不提交的,可主張其構成舉證妨礙,請求法院采納權利人主張的賠償計算方式。
2.積極主張拆除侵權生產裝置。對于大型化工設備等持續侵權工具,權利人應堅持主張拆除或銷毀,不能僅滿足于“停止使用”。本案中,最高法支持了拆除侵權裝置的訴請,認為這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也可有效預防繼續侵權。
3.追究侵權鏈條上所有參與者的責任。本案中,最高法認定劉某某(教唆引誘)、木某公司(提供圖紙)、上某公司(實際使用)構成共同侵權。權利人應全面梳理侵權鏈條,將所有參與者列為被告,主張連帶責任。
(二)對被告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積極配合法院提交財務資料,避免舉證妨礙。拒不提交財務賬冊,法院可直接采納權利人主張的計算方式,可能導致賠償額大幅提升。本案上某公司因此被全額判賠6000萬元。
2.不得以“沒有合同”為由逃避技術來源審查。上某公司主張技術來自山東中某公司但無法提供合同,被法院認定不合理。企業使用他人技術時,應保留完整的許可合同、支付憑證等合法來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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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技術秘密侵權賠償計算、停止侵害責任承擔以及共同侵權認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強化舉證妨礙規則的適用
本案中,最高法依法作出責令提交書證的裁定,侵權人拒不提交,法院直接采納權利人主張的計算方式,全額支持6000萬賠償。這充分體現了舉證妨礙規則在技術秘密案件中的威懾力,警示侵權人不得以“不配合”逃避賠償責任。
2.確立可以權利人利潤率替代計算侵權獲利的方法
在侵權人拒不提供財務數據的情況下,法院以權利人同期銷售利潤率作為替代,結合侵權人自認的產量和單價、技術貢獻率進行計算。這一方法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賠償計算路徑。
3.明確大型侵權設備可判令拆除
本案突破了過去“停止使用但不銷毀設備”的保守做法,明確判令拆除侵權生產裝置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也可有效預防繼續侵權。這體現了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
4.細化遲延履行金標準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確了拒不履行不同停止侵害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標準(每日10萬、每日50萬、一次性100萬),增強了判決的可執行性和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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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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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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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初步證據,但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十八條 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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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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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劉某某的被訴行為,公安機關詢問筆錄證明,劉某某創建上某公司后,私下邀請張某某、李某某參與研發,并明確表示準備利用上某公司閑置土地做西某公司的碳N產品。李某某最終深度參與上某公司內部研發,且通過孫某某向晨某研究院轉交西某公司設計基礎資料。劉某某違反競業限制承諾,教唆、引誘李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及教唆、引誘他人侵犯商業秘密。
關于上某公司的被訴行為,其一審自認廠房布局和生產裝置與西某公司技術信息一致;環評報告記載的生產工藝與西某公司秘點實質相同;其關于技術來源來自山東中某公司的解釋缺乏合同依據,且無法指出具體人員,明顯不合理。上某公司構成第三人明知仍獲取、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關于木某公司的被訴行為,其先后為西某公司和上某公司建設施工,期間多次從西某公司借閱圖紙,且兩家廠房開工時間極為接近、均在同一園區,木某公司理應注意到圖紙高度雷同卻未善盡注意義務,構成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
三者構成共同侵權。關于賠償數額,上某公司經法院裁定責令提交財務資料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構成舉證妨礙。法院根據西某公司審計報告中的銷售利潤率,結合上某公司自認的產量和單價、技術貢獻率,計算侵權獲利為7620.7萬元,遠超西某公司訴請的6000萬元,予以全額支持。判令上某公司拆除侵權生產裝置、銷毀侵權圖紙,并明確遲延履行金標準(違反停止使用義務每日10萬元,未按期拆除每日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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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西某公司與上某公司、劉某某、木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22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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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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