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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在確定關于中國問題的一般原則之后,會議便進入關于具體問題的討論,中國代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取消不平等特權的提案。
1、關稅自主問題
關稅問題被北京政府列為中國在會議上的主要目標之一,而山東問題及廢除不平等條約被列為次要提案,可見北京政府對關稅問題的重視。北京政府的這一態度是與它所面臨的財政危機分不開的,它迫切需要獲得一筆收入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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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在11月17日致代表團電中稱:“中央財源枯竭已達極點,內欠外債相逼而來,政、軍各費欠發數月,非亟籌救濟不足以挽危局而保治安。”外交部要求代表團盡快與各國商妥加稅事宜,“俾大局可保安全”。
在這一問題上,出席華盛頓會議的外交官們的出發點則顯然與政府存在著差異,他們更多的是從收回國家主權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11月23日,顧維鈞在遠東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正式提出關稅自主的要求。
顧維鈞指出:“世界各國均有自定關稅之權,中國現行關稅制度實侵犯中國之主權,茲以中國代表團之名義,應請恢復中國關稅自主權。”
顧維鈞闡述了中國要求關稅自主的五條理由:
(1)協定關稅損害中國的主權;(2)協定關稅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3)協定關稅對必需品與奢侈品同等征稅,不合科學原則,且未顧及中國人民經濟的社會的財政的需要;(4)協定關稅妨害中國政府的稅收;(5)協定關稅使修改稅則感覺困難。
基于以上理由,顧維鈞要求各國給予中國關稅自主的權利。為了減少來自列強的反對,顧維鈞同時表示,中國雖提出關稅自主的要求,但“并無干涉現行海關管理之意,因現行之海關管理,一般認為滿意,而且辦理得法。中國亦無干涉支配海關款項之意,因已經抵押為清償外債之用”。此表明,中國政府不會改變現在實際上由外人所控制的海關管理制度和無意干涉用于擔保外債的關稅收入。
考慮到實現關稅自主可能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顧維鈞又提出,中國并不要求立即實現關稅自主,可在經過一段時期之后再收回關稅主權。但在此之前,各國應商定一個最高稅率,中國在這一最高稅率的限度內完全有權決定差等稅率。確定這一最高稅率,可能也需要好幾個月的磋商,因此,中國建議從1922年1月1日起,即將進口關稅率提高到12.5%。
遠東委員會決定成立中國關稅分組會議,專門審議中國的關稅提案。11月29日,分組會議舉行第一次會議,顧維鈞就稅則問題具體提出六點意見:
(1)現行5%的進口稅,應立即增至12.5%;(2)中國允于1924年1月1日裁撤厘金,各國允中國征收人口關稅的附加稅;(3)五年之內,重訂海關制度,進口關稅最多可征收貨值的25%,在此限度之下,中國可自由酌定進口稅則;(4)現行陸路進出口關稅的減稅章程,應即廢止;(5)中國與各國訂立的關稅、過路稅及其他各稅的約章,自立約之日起,施行十年而廢止;(6)中國自愿聲明,中國對海關管理制度,無根本改革之意,對專抵外債的關稅收入,無意擅動。
實際上,關稅分組會議所討論的己不是關稅自主問題,而是在與列強協商稅率的高低,本身就是在協定關稅。列強對立即實行12.5%的稅率都表示了反對意見。美國代表盡管原則上表示贊同中國增稅,但提出增稅幅度應基于政府的需要程度,他建議對中國加稅需求進行調查。英國代表僅同意,將目前實際上3.5%的進口稅增至5%,以后再逐漸增加,七年后,在中國廢除了厘金之后,可將進口稅增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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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代表的態度則更為苛刻,連5%也不同意,而只認可將現行稅率提高25%或30%,這樣中國最多也只能抽4.7%。對于日本代表的這種態度,就連列強中也有人感到太過分了。如比利時代表就認為,日本的行為“實為一種惡例”。后來,中國代表作出退讓,提出目前只將關稅稅率增至7.5%,但日本代表仍持反對態度,只同意在三四年后達到這一水平。
英國代表雖同意7.5%的稅率,但要求明確增收稅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建設事業。主要由于日本代表的頑固態度,分組會議陷于僵局,在11月30日之后,分組會議暫時休會。
休會期間,國務院、外交部、財政部曾聯合致電代表團,提出了為華盛頓會議所忽視的關稅自主問題,要求“關稅自由之時期,至遲不逾三年”。
北京政府還認可了代表團提出的將稅率提到7.5%的意見,要求自1922年1月1日起立即實行,一直到中國恢復關稅自主權時為止。對于三年實現關稅自主問題,代表團復電表示很難做到。
代表團報告說,他們曾經在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上先后提出過關稅自主問題,并提出十年為完全收回之期,但會議沒有討論。
各國代表團以中國政局不穩為由,勸中國暫時按下不提,“經多方辯釋,尚無轉圜希望。定期三年一節,似難即提”。各國代表在休會期間對稅率問題進行了非正式的磋商。中國代表與英、美代表就有關問題大致達成了一致意見。
12月27日,關稅分組會議復會。英國代表提出了關稅條約草案。其主要內容為:中國與各國應另行召開一關稅特別會議,以期迅速廢除厘金,在履行1902年及1903年間中英、中美、中日商約中規定的條件后,中國可將關稅增至12.5%;立即修改現行關稅,增至5%;在裁撤厘金后,同意中國征收2.5%的附加稅,某種奢侈品可征收5%的附加稅;現行海關行政制度,不得變更;現行陸路進出口關稅減成辦法,予以廢除等。
由于把一些一時難以解決的難題留給了以后召開的關稅特別會議,分組會議對英國提案的討論比較順利。1922年1月4日,第6次分組會議修改通過了關于中國關稅問題的提案。次日,又經遠東委員會第17次全體會議通過。1922年2月6日,與會九國正式簽訂《關于中國關稅稅則之條約》。條約與英國提案并無太大變化,決定盡快召開修正稅則委員會,使中國關稅切實達到5%。并議決在三個月內另行召開一個關稅特別會議,討論廢除厘金和征收附加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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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華盛頓會議有關中國關稅問題的討論并未涉及中國的關稅自主問題,而只是對稅率問題的規定。因此,顧維鈞在1月5日遠東委員會通過提案時發表聲明,表示中國“并無放棄關稅自主之意,并欲于將來有適當機會時將此問題重行討論”。為防止外國人無限期地掌控海關事務,顧維鈞又表示,“所謂不變更現行制度者,不得解釋為預阻將來亦不得漸進于國家行政性質”。對此,美國代表表示,“一俟中國情形安定后,要求關稅自主,定當歡迎”,給了中國一張可供未來享用的畫餅。
2、廢除領事裁判權問題
1921年11月25日,中國代表王寵惠向遠東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提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案。該案指出,80年前,當中國允許外人以領事裁判權時,僅開有五口通商,外國人不守公法,不過五口,而今通商口岸與中國自開商埠不下50處。
法外之人日益增多,使地方行政日益困難。
王寵惠指出治外法權有五大弊害:
(1)侵害中國主權,人民引為國恥;(2)法庭雜處,法律家難以明斷決議;(3)斷案以被告國之法律為準,使各種貿易中兩造之權利義務均無從預知,須待起訴后才能決定適用何種法律;(4)被告外國人必由領事審理,有時審理地與案發地相距遙遠,取證不易;(5)外僑恃為護符,規避稅課,使中國民眾鄙其政府而嫉妒外國人。
王寵惠指出,1902年與1903年時,美、英、日等國曾與中國訂約,同意在中國司法改良后放棄領事裁判權。現在中國的司法大有進步,如根據近世法理并聘請外國專家新編法典,實行非法學者不得充任法官的新法院制度等。今日中國,已非20年前之中國,更非80年前給予治外法權時的中國。王寵惠并以列強所一直企盼的讓中國開放內地的前景相勸說,指出“此制一日不廢,則中國未便開放內地任外人居住貿易”。
王寵惠要求會議商討分期放棄及最后全部撤廢治外法權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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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休斯表示,美國確曾同意一旦對中國的法律與司法情況滿意時,即愿放棄治外法權。這一原則沒有問題,關鍵在中國的實際狀況。他提出應先對中國的司法情況進行調查,再作決定。休斯的意見獲得各國代表的贊同。會議遂決定設立專門討論這一問題的分組會議,起草決議。
11月29日,遠東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議決案》。12月10日,這一議案又經第四次大會通過。各國表示“同情促進中國代表團于1921年11月16日所表示應將中國政治上、法權上、行政上自由行動之現有各種限制立即取消或體察情形從速廢止之愿望”。
但是,考慮到為實現這一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動,應就中國法律、司法制度及司法行政手續的復雜情形詳加考察后才有依據,因此會議決議:
簽署本條約的“各國政府應組織一委員會(各國政府派委員一人)考察在中國領事裁判權之現在辦法以及中國法律、司法制度暨司法行政手續,以便將考察所得關于各該項之事實報告于上列各國政府,并將委員會所認為適當之方法可以改良中國施行法律之現在情形,及輔助并促進中國政府力行編訂法律及改良司法,足使各國逐漸或用他種方法放棄各該國之領事裁判權者,建議于上列各國政府”。
決議規定這一委員會應在華盛頓會議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組成,在該委員會初次集會后的一年內將其調查報告及建議呈送各國政府。各國政府可自由取舍該委員會建議的全部或任何一部。
這一決議所采用的措辭是逐漸或用他種方法放棄領事裁判權,而不是盡快地直接地予以廢除。而且,這一決議對不愿意放棄這一特權的政府沒有約束力。它規定各國政府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委員會的建議,這樣,即使委員會建議各國放棄領事裁判權,也無法影響各國政府的決策。
3、關于租借地問題
1921年12月3日,由顧維鈞向遠東委員會提出歸還租借地的要求。顧維鈞指出,20年前,各國奪取租借地,或為侵略,或為保持遠東的均勢,如今形勢已變,德、俄兩國均已不能為害遠東和平,滿清腐敗而任人宰割的情形也不復存在,維持均勢的口實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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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租借地已無存在的理由。且租借地常危及和平,如俄租旅大,引起日、俄之爭,德據膠澳,使歐戰延及遠東。而租借地附近的經濟權則常為承租國所壟斷,產生勢力范圍,有悖于機會均等的宗旨。顧維鈞要求各國根據尊重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原則,將租借地退還中國,并表示中國將尊重各國人民在租借地合法取得的利益。
列強對此反應不一。美國在中國并無租借地,它對中國的要求表現出支持的態度。英國在華有威海衛和九龍兩塊租借地。在一次會議上,貝爾福主動提出,英國愿將威海衛交還中國,其條件是兩國政府指派代表就歸還方式和細節達成一項協議,然后按此協議有條不紊地歸還中國。
英國為什么主動提出歸還威海衛呢?
其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1898年租借威海衛的理由是為了對抗在渤海灣對岸租借了旅大的俄國,這一理由早因旅大為日本所奪取而不存在。況且,威海衛的租期到1923年7月將告期滿,要續租必須獲得中國的同意,而這在目前情況下將是比較困難的。倒不如主動提出,還可博得輿論的好評。
二是為保住九龍租借地而打出這張牌。九龍租借地對于英國在遠東利益(主要是香港)的重要性自然要比威海衛大得多。甩出威海衛,部分滿足一下中國收回租借地的要求,可說是“丟卒保車”。貝爾福在后來的討論中便提出,這兩塊租借地性質不一,應分別辦理。他稱威海衛原為維持遠東的均勢而租借,現為促進山東問題的解決,可以歸還;但九龍租借地為香港的屏障,與香港安全關系重大,不能交還。
日本在華也占據兩塊租借地。日本代表表示,膠州灣可以通過談判歸還中國,但旅大是日本付出重大犧牲而取得的,且鄰近日本,日本在旅大有極重大的商工事業,它現已成為日本經濟生活的重要部分,于日本的國家安危有生死關系,因此不能交還。法國代表曾表示,愿將廣州灣歸還中國,但條件是各國的租借地必須同時交還。
在日本和英國都表現出有所保留的態度后,只有一塊租借地的法國便聲稱,既然英國與日本各自提出特別理由有所保留,法國對對廣州灣租借地問題也要“再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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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維鈞在12月8日的討論中反駁了日本和英國的意見。他指出,旅順和大連的原訂租期應于1923年期滿,但日本通過1915年條約將租期延至99年,這些條約的合法性,至今仍是中日之間爭論的重要問題。旅順和大連在中國東北領土之內。東北在國防、經濟及安置人口等各方面都極為重要,與中國命脈相關。
其他國家的利益無論其如何重要,都不能與之相比。如果因它接近高麗,便可以提出特殊要求,那么,中國反過來也可以相同的理由向日本提出特殊要求。顧維鈞還指出,保護香港的商業確有必要,但英國保留九龍租借地并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辦法。
4、取消1915年中日條約問題
1921年12月14日,中國代表向遠東委員會提出了廢棄1915年中日條約的提案。但在日本代表的反對下,此案長時間被擱置。1922年2月2日,日本代表在遠東委員會上強調了1915年條約的有效性。
日本代表稱,1915年條約換文手續完備,效力自無問題。國家的重要權利,沒有自甘放棄的,并稱“若有訂約,而旋謂非出自愿,欲求廢止,則國際關系咸將擾亂”,擺出維護條約的權威性的姿態,以博得其他列強的支持。在肯定條約完全有效的前提下,日本代表也作出一點讓步的表示,宣布:
(1)日本放棄在南滿、內蒙東南部獨享建筑鐵路和承辦借款的優先權;(2)不再堅持在南滿聘用日本政、財、軍、警顧問的優先權;(3)完全撤回保留對二十一條第五項日后再議的權利。
但中國代表主張全面廢止由二十一條所產生的條約。王寵惠在次日的會議上駁斥了日本代表關于廢止1915年條約將形成惡例的說法,指出當時中日交涉情形至為特別,日本提出交涉,既非為解決爭端,也未提供相應的交換條件,而是乘鄰國不備,突然擾取重要權利,而各國相視,默無一言,這才是惡例。
王寵惠指出,取消這一條約,并無損條約的權威性,“或謂廢約恐貽成例,不知此二十一條就其內容及當日脅訂情形而論,在國際史上空前絕后,更何貽例之可慮?”
取消1915年中日條約,還可以警策將來,使將來不再發生這種“奇特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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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并提出了公正考察1915年中日條約以期取消的四點理由:
一、要求中國單方讓與,日本并未提出代償之物作為交換,故條約利益全屬日本一方所有;
二、該條約在一些重要方面侵犯了中國與其他國家所訂立的條約;
三、該條約換文與華盛頓會議所通過的各項原則不相容;
四、該條約常使中日兩國間發生誤會,若不取消,將來必妨害兩國邦交。
華盛頓會議至此時已近尾聲,有關二十一條的問題并未在會議上形成討論,僅有美國代表表示了不贊成二十一條的意見。后經美國代表提議,將日、中、美代表的意見一同列入大會正式記錄備案。在1915年中日條約問題上,中國保留日后設法解決此案的權利。
5、關于外國駐華軍警問題
1921年11月28日,施肇基向遠東委員會提出關于各國駐華軍警的提案。提案要求各國撤退沒有條約依據而駐在中國的軍隊和警察,承諾“除經中國政府明白表示并制定時間予以同意外,不得在中國境內駐扎兵隊或鐵路警隊,設置或存留警察派出所,及建設有線無線電氣交通暨辦理郵政事務。其有現已設在中國境內之兵隊、鐵路警隊、警察派出所、電氣交通及通信社機關,未經中國政府同意者立即撤去”。
日本代表辯稱,日本在中國境內駐扎的軍隊,并無侵略及妨礙中國主權之舉。如駐漢口的日本軍隊,是在中國辛亥革命時為保護外僑而設,此后該地局勢屢有動蕩,如中國不能保護外僑的生命財產的安寧,則不能撤去;駐中東鐵路沿線的日軍,系根據協約國聯軍的協議而設,用以監視西伯利亞,等局勢平穩后,可以撤,但駐南滿鐵路的警衛隊,系根據1905年條約而設,東三省馬賊橫行,若無路警保護,則地方必受其害,故南滿鐵路警衛隊不能撤去。
日本代表還為其在東北設立的地方普通警察辯護,聲稱由于中國警察無權檢查日人房屋,日本警察在制止日本的不良分子方面發揮了作用。施肇基隨即指出,日本代表所說的這種在其他國家設警的理由,在國際公法上是毫無根據的。
日本應該努力制止不良分子的來源,而不是在中國設警。在12月12日的討論中,英國代表提出了由九國代表與中國代表對駐華軍警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提案。調查報告將提交九國政府,各國政府可自由采納或拒絕該報告書的一部或全部。
中國外交部對這一提案多處表示不滿。一是提案僅以未得條約許可而駐扎的軍警為對象,與中國提出的撤退所有駐華軍警的初旨不合;二是調查問題,外交部尤為反對。
外交部指出:“九國代表調查之舉,根本不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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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認為,撤退軍警案與取消領事裁判權案性質上完全不同。領事裁判權是基于條約而施行于中國的,而駐軍卻并非都如此。領事裁判權與會各國都享有,而駐軍則只有英、日兩國。其他國家在中國并未駐軍,但其人民生命財產都受到保護,可見英、日并無駐軍的必要。而且,這種調查比司法調查更難把握,司法成績比較固定,而地方治安則隨時可能發生變化。萬一調查結果認為駐軍有必要,不僅英、日撤軍無望,他國也會借口效尤,如此將后患無窮。而如果調查結果有利于中國,但因報告無拘束力,無法強制英、日服從。外交部要求代表團對這提案予以根本否認。
根據外交部的指示,顧維鈞在1922年1月3日的會議上,對調查案提出抗議。列強對此作出的讓步是,將調查前加上了“于中國要求時”。此即表明,是否要進行調查,將取決于中國。如此,雖給了中國以取消中國外交部所極力反對的調查的機會,但中國要求撤退外國軍警的初衷也就無從談起。
1922年2月1日,遠東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中國之外國軍隊議決案》。該議決案稱,各國為保護在華外人的生命財產曾在中國駐扎軍警,各國已聲明,無論何時,只要中國能承擔保護在華外人生命財產的責任,則將現駐中國的未經條約許可的軍隊撤退,中國現聲明它愿意并有能力提供這種保護,因此,會議決定:與會各國的駐北京外交代表,將在中國提出有關請求時,各受其本國政府之訓令,會同中國代表三人,共同調查與上述聲明有關的問題。隨后應預備一報告書分送九國政府,將調查所得建議意見詳細列舉。
決議規定:“上述各國之每國可自由取舍報告書中所載調查結果所得之事實及意見之全部或任何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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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一決議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各國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撤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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