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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大爺周某與女子高某通過朋友認識交往,高某帶著孩子到周某家中并與其發生關系,次日高某將8個月大的男嬰留在其家中離開。這一走,就是兩個月。
周某一個人帶娃。期間高某來過幾次,送了嬰兒床和尿不濕,但孩子生病的事,周某跟她說過,她沒當回事。
兩個月的獨自照料,周某的耐心被一點點磨光。高某不露面,孩子成天哭鬧,周某的怨氣越積越深。他開始動手了——用家里的竹制癢癢撓,多次毆打孩子的頭部。
7月初,孩子開始嘔吐、狀態變差。周某害怕了,怕自己的事暴露,不敢送醫。硬拖到7月11日早上,孩子沒了呼吸。
法醫鑒定:顱腦損傷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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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日前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看完判決書,說實話,心里挺堵的。
十二年對于一個73歲的老人來說,基本就是余生了。但比起一個8個月大就離開人世的孩子,這個代價,怎么算都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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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孩子出現吃飯嘔吐、狀態越來越差的情況,周某害怕自己毆打孩子的事情被發現,未及時送醫治療,持續到7月11日早晨,周某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隨后打電話讓朋友張某到家里來,張某得知被害人死亡后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經鑒定,被害人因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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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周某案發時已年滿73周歲。經DNA鑒定:高某系嬰兒生物學母親,周某、李某非生物學父親。
嬰兒母親高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24年9月生下男嬰,2025年5月至6月間多次將嬰兒留在周某家中,未履行撫養義務,其間周某曾告知孩子生病,其未予理會。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介紹高某與周某認識,并曾聽聞高某將嬰兒留于周某處。
周某供述與辯解稱:2024年11月,李某帶高某到其家中過夜,此后高某多次前來。2025年5月,高某抱一嬰兒來其家中,二人發生關系,次日高某將嬰兒留下離開。嬰兒一直由其照顧。其間高某曾送來嬰兒床和尿不濕,但再未出現……7月10日23時許,嬰兒陷入昏迷,不再進食。其因害怕毆打行為暴露,仍不敢送醫。7月11日8時許,發現嬰兒已無呼吸和心跳。
法院認為,被害人系毫無自救能力的嬰幼兒,依法應受特殊、優先保護。周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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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截圖
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隨案移送的竹制癢癢撓一把,作為物證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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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質疑:施暴者坐牢,遺棄孩子的母親卻全身而退,這種不負責任的遺棄行為,難道不需要追究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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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孩子媽到底要不要擔責?
這是很多人看完案子最意難平的一點。
高某是孩子的親媽,把孩子扔給一個剛認識不久、年過七旬的老人,一扔就是兩個月。孩子生病了,老人跟她說了,她也不管。這算遺棄嗎?
從法律上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跑不掉的。把孩子托給別人照看,不等于你自己就可以當甩手掌柜。如果監護人明知受托人沒能力照顧好孩子,或者孩子已經處于危險中,仍然不聞不問,這確實可能涉嫌監護失職。
但要不要上升到"遺棄罪",還得看司法機關怎么認定——畢竟遺棄罪有個門檻,叫"情節惡劣",這個需要證據說話,不能網友一說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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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8個月大的孩子,還沒來得及學會叫一聲媽媽,還沒來得及看看這個世界,就被永遠地留在了2025年的夏天。
而那個把他帶到世上的人,把他交給了一個陌生人,然后消失了。
十二年,換不回一條命。但比起追問刑期夠不夠,或許更該追問的是:下一次,當又一個嬰兒被"臨時托付"出去的時候,會不會有人多問一句——"你真的能照顧好他嗎?"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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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綜合自紅星新聞,中國裁判文書網,大皖新聞等媒體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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