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晉寧 詩意的棲居地)
2026年6月
是我國第16個全民禁毒宣傳月
今年的宣傳主題為
防范青少年藥物濫用
6月26日
恰逢第39個國際禁毒日
在這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毒駕”
這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
尤其值得全社會高度警惕
什么是“毒駕”?
“毒駕”,是指駕駛人未戒斷毒癮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吸食毒品后,駕駛人會產生精神興奮、妄想、幻覺等癥狀,導致判斷力下降甚至完全喪失,行為失控,極易發生超速、飆車甚至主動撞人撞車等惡性事故。吸毒人員駕駛的車輛,如同道路上的一顆“移動炸彈”,隨時可能沖向人群,危害公共安全。
“毒駕”的危害
毒品會麻痹人體機能,包括視覺、觸覺、判斷和操作能力、疲勞程度等等,讓駕駛行為變得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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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后
駕駛人的感知、判斷與操作能力
將遭到嚴重削弱
其駕車上路的行為
無異于在公共道路上肆意散播風險
危害之巨,不言自明
然而,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毒駕”肇事行為的定性存在較大分歧:究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種定性的差異,直接關系到量刑檔次,前者最高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則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其中,指導性案例268號《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確了以下裁判規則: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適用死刑。
“毒駕”之害
在于駕駛者已喪失“駕駛”的能力
視線模糊、反應歸零、幻覺主宰判斷
車在動,人已失控
每一個路口,每一段人行橫道
都可能成為悲劇發生的坐標
毒品面前,沒有僥幸
方向盤承載的是鮮活的生命
是等候歸家的親人
是無數個本該完整的明天
對“毒駕”,我們必須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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