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人民法院報)
在6月25日“世界海員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這批覆蓋船員維權、跨境商事調解、反單邊制裁三大領域的六起典型案件,既聚焦船員欠薪等民生痛點劃定用工司法紅線,又以高效多元解紛機制擦亮中國海事司法國際名片,更巧用反外國制裁法筑牢我國涉外企業出海經營法治屏障,全方位展現海事法院守護海洋經濟、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司法擔當。
溫情司法兜底,全方位守護船員合法權益
船員權益保障不僅是法律要求和人道關懷,更是國際航運供應鏈安全和航行安全的基石,是促推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本批典型案例將船員勞動權益保護擺在突出位置,以司法裁判劃定權益邊界、守住民生底線。
針對實踐中部分船東利用優勢地位要求船員簽署書面承諾、主動放棄船員工資享有船舶優先權的行業亂象,本次發布的案例一給出清晰司法定論——
在黃某某訴黎某某、林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中,船方在船舶轉讓后,拿出預先擬定的格式承諾書,要求船員簽字放棄工資對應的船舶優先權,后又長期拖欠11名船員工資。案件審理過程中,船舶現所有人以船員自愿放棄優先權為由抗辯,主張船員無權就欠薪主張優先受償。法院審理后認為,船舶優先權屬于法定特殊權利,僅能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消滅,船方未充分向船員釋明優先權內涵與放棄行為的法律后果,利用用工優勢迫使船員簽署放棄承諾,該文書不具備法律效力。一、二審法院先后判決船東足額支付船員工資,并確認工資債權對涉案船舶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全部欠薪順利結清。
本案確立了船員預先簽署放棄船舶優先權承諾不構成船舶優先權消滅事由的裁判規則,嚴格落實海商法保護船員勞動報酬的立法精神,有效整治漁業用工領域侵害船員合法權益的不良風氣,兼顧基層民生保障與社會治理,為全國同類船員維權案件提供明確指引。
另一涉外船員維權案例同樣彰顯司法溫度。
該案當事人均為外籍,因外籍船東拖欠船員薪酬等費用而產生糾紛,外籍船舶管理公司基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涉案船舶,廈門海事法院以扣船為契機,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就實體爭議進行協商,雙方均同意放棄倫敦仲裁。海事法院僅用9天就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船東支付了船員的薪資報酬,實現了案結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廈門海事法院24小時內高效實施扣押,展現中國解紛“加速度”,并切實踐行“如我在訴”意識,為減少船舶因扣押產生的港口停泊費用,準許船舶移泊至錨地,為日后調解奠定良好基礎。同時,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東方經驗”,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債務人履行債務,實質性化解跨境糾紛,并通過快速解除保全,保證船舶在臺風來臨前順利離港,展現中國司法溫度,贏得外方當事人信任與贊許。
糾紛化解后,利比里亞當事人特別委托英國律師向廈門海事法院致信表示感謝,稱該案“堅定了我們對中國海事法治體系的強大信心”“證明了中國是解決國際海事爭議的優選之地”。
創新多元機制,高效化解跨境海事糾紛
涉外海事糾紛解決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時常疊加外國法、國際條約、海事慣例適用等專業難題,高效公正化解跨境爭議,是建設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核心抓手。
案例五中,海事法院深化“保全+調解”機制優勢,走出一條高效化解大額跨國糾紛的路徑。香港兩家航運企業與阿聯酋航運公司因定期租船合同產生經濟損失,三方達成賠償協議后阿聯酋一方拒不履約。權利人向大連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對方在中國境內2700萬美元銀行存款。法院快速作出裁定,同時秉持“如我在訴”意識,分別向三方釋明保全、訴訟帶來的時間、資金成本與法律風險,引導各方放下對抗心態協商處置。經多輪溝通,三方達成一攬子和解方案,違約方全額支付賠償款項,法院隨即解除保全措施。
該案標的額巨大,兼具涉外、涉港雙重屬性,法院剛柔并濟、以保促調,大幅降低跨國企業維權成本,平等保護境內外航運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生動詮釋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的“東方經驗”,持續提升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吸引力。
本次發布多起涉外、涉港復雜海事案件,也充分展現海事審判專業解紛能力。其中共同海損糾紛、認可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分別從國際規則適用、區際司法協助層面明晰裁判標準,為跨境航運、造船領域矛盾化解提供參考。
用好涉外法治,堅決抵制域外單邊制裁
當前有的國家動輒濫用單邊制裁、長臂管轄,粗暴擾亂全球海上貿易秩序,損害我國市場主體合法經營權益。海事法院充分運用涉外法治工具,通過司法裁判劃定清晰法律紅線,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案例六是海事審判適用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域外非法單邊制裁的標志性案件。香港企業委托新加坡船務公司承運電子產品從上海運往巴拿馬,承運商以托運人被他國列入制裁清單為由拒絕簽發提單,貨物抵達目的港后拒不交付;即便法院出具海事強制令要求其履行義務,承運方仍擅自將整批貨物退運回上海港。托運企業起訴主張全額貨損賠償,承運商另行反訴要求托運人承擔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后認定,承運人借外國單邊制裁政策拒不履行運輸合同、擅自退運貨物,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反外國制裁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協助執行他國針對我國公民、企業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承運人的抗辯事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同時,托運人因對方根本違約拒收退運貨物,無需承擔滯箱相關損失。法院最終判令境外船務企業全額賠償499萬余元貨款及利息,駁回其全部反訴請求,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
該案首次以生效判決明確反外國制裁法強制適用效力,確立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的非法單邊制裁不得作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抗辯事由的裁判規則,嚴正否定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制裁措施的行為,彰顯我國司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堅定立場,有效護航企業跨境合法經營,增強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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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1版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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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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