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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牛鈺
證券公司員工持續推薦雪球結構產品(下稱“雪球產品”,是一種結構化場外衍生品)后,購買產品的投資者最終虧損超1434萬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對一起券商聯合私募機構向自然人違規銷售雪球產品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某證券公司與某投資公司被判連帶賠償投資者費某約1004萬元。
6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了這則(2026)滬74民終527號的判決書(下稱“判決書”)。判決書介紹,某證券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王某甲。公開資料顯示,國內120家券商中,注冊地址位于南京市的只有2家,其中法定代表人姓王的公司只有1家,即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證券”)。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的注冊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鄴區,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王會清。
6月24日,經濟觀察報記者聯系華泰證券方面并核實其在該案中的身份,截至發稿,暫未收到回復。
天眼查顯示,華泰證券曾在2025年7月有一則案號為(2025)滬0112民初2546號的訴訟案開庭,案由為侵權責任糾紛,原告為自然人費某,被告為華泰證券和北京富納投資有限公司。該案號在判決書中被確認為一審案號。
上述判決書提及,上訴人某證券公司、某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費某及原審第三人師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5)滬0112民初2546號民事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這起糾紛案事涉2020年至2024年間火熱的雪球產品,本質上類似為帶障礙條款的奇異期權,設置有敲入、敲出價格。投資者購買雪球產品本質類似賣出奇異看跌期權、獲取期權費,標的可掛鉤指數、個股、商品等,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產品。
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瞿琨指出,根據《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場外期權的交易對手方必須是專業機構投資者,自然人被明確排除。雪球產品結構復雜,普通投資者難以真正理解極端市場下的損失風險。設置門檻就是為了防止高風險衍生品零售化。
此案中的投資人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上述判決書內容顯示,證券公司不滿一審結果的原因之一,也與投資者“自然人”的身份確認相關。
“懇請董事長,再給我們一次機會”
上述判決書內容指出,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費某合計購買了23份雪球產品,證券公司與投資公司為此分別簽訂了“場外期權合約補充交易確認書(境內權益類雪球)”。費某合計轉入保證金約6685萬元,最終收回約5250萬元,虧損超過1434萬元。
上述判決書還原了證券公司員工的推介流程。2022年9月5日至6日,證券公司員工張某通過微信向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費某推介雪球產品。張某詳細介紹產品案例,強調該券商與中信建投證券、廣發證券相比,“成本和報價是最好的”,并催費某“趕緊辦理手續”。費某并不買賬,他在9月6日回復稱:“我不準備在你那里做,你對這個業務不熟悉。”張某隨即回復:“懇請董事長,再給我們一次機會。”
2022年10月26日,張某再次約訪,費某婉拒。張某沒有放棄,2023年3月,稱可以帶費某“走遍上海最牛的管理人”,還從總部請來一位團隊負責人擬專程飛到鄭州拜訪。2023年3月27日,費某松口同意見面,當晚,費某與證券公司員工見面。
上述判決書并未指出這次線下見面的對話,但在見面后次日,費某的受托人徐某甲與張某進行微信聊天,詢問過橋資金事宜。徐某甲問:“費董問,5000萬過橋資金利息能不能低于10萬?”3月29日,張某回復徐某甲稱資金找到了,雙方開始商議支付利息等事宜。在張某指導下,徐某甲完成費某名下某投資公司XX號基金(下稱“XX號基金”)網上簽約。3月31日,費某按照張某提供的信息支付過橋費的利息4.5萬元。一審法院由此認定,證券公司存在協助費某搭建資金通道的行為。
2023年4月3日,證券公司與投資公司管理的XX號基金簽訂了衍生品交易協議。判決書中提及,該基金規模為5000萬元,投資人僅有費某和師某兩人。師某在訴訟中明確其資金實際全部來源于費某。
關鍵的一句話出現在2023年4月12日。張某明確告知費某:個人操作產品戶,監管要處罰的。只能看看,其他都不能動。不要買賣,不要轉賬。國內個人不能做雪球。所以名字得規避監管。
在后續操作買賣雪球產品的過程中,費某一方與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組成兩個微信群,雙方在群內溝通雪球產品交易事宜。部分溝通記錄顯示,案涉23筆場外期權產品由費某本人或其指示的人員在微信群中直接向證券公司下達指令。
比如2023年4月11日,徐某甲問:“也就是說費董30%保證金方式的,年化收益率為20.5%。”證券公司員工回答:“收益率是按名義本金算的,所以相對于您出的保證金部分,收益率是68.3%。”4月14日,費某稱:“今天30%保證金,先買東港1000萬。下周再買另外的,現在就可以買了。”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費某要求操作。
2023年10月,證券公司員工在群里發送追保通知書,稱因標的價格下跌,要求追加保證金(即追保),2024年1月22日,證券公司員工再次要求追保。
這意味著費某購買的雪球產品對應標的價格持續下跌。在期權產品交易中,當交易出現虧損,導致賬戶里的權益低于規定的保證金水平時,就會觸發追保。判決書并未指出費某購買雪球產品具體“敲入”情況,即跌破下限導致虧損的時間與詳情。
據上述判決書,一審查明,費某系某科技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約為35%。Wind數據顯示,截至2026年6月24日,A股5529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姓氏為費的公司僅有新天科技(300259.SZ)和旗天科技(300061.SZ)兩家。其中,新天科技的大股東費戰波持股比例為35.86%。港股上市公司中僅有康耐特光學(2276.HK)的第一大股東的姓氏為費,對應持股比例為41.97%。
公開資料顯示,費戰波曾于2010年5月至2022年12月擔任新天科技的董事長。2026年6月24日至26日,經濟觀察報多次聯系新天科技詢問該案件的費某是否為其大股東費戰波,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應。
券商及私募需賠付千萬元
該案的一審判決認定,證券公司存在不當推介并與不符合投資資格的費某開展雪球產品交易、協助費某搭建資金通道、未能有效監測參與產品購買場外期權的占比情況等過錯,未盡適當性義務,對費某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其承擔的比例為70%。投資公司作為按照證券公司和費某指示操作的通道方,其行為與證券公司存在一定共同性,應承擔連帶責任。費某明知其不符合資格仍然參與交易,并在具體交易中處于主導地位,應承擔30%的責任。
證券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其認為推介行為是對費某控制的公司而非費某個人,證券公司并非主動推介方。投資公司也表示,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完全取決于“市場波動+費某自己的決策”,配合搭建通道的行為僅是中性業務操作,無須對費某的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張某與費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審法院指出,可認定證券公司存在向費某主動推介案涉交易的行為。關于證券公司抗辯的費某主動尋求交易、存在交易經驗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在案涉交易之前,費某并未進行過雪球產品交易,并無交易經驗,張某與費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明顯更為主動,其在費某明確拒絕后仍然鍥而不舍,希望“給我們一次機會”,故一審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2023年3月30日,張某向徐某甲發送某投資公司回訪確認勾選圖,要求徐某甲按照圖片勾選。一審法院認為,這表明證券公司存在員工向客戶提供測試答案、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違規行為。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某證券公司和某投資公司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明知費某作為個人投資者不具備參與場外期權交易資格,仍相互配合,共同搭建了以XX號基金為通道的違規交易模式。二者的行為不僅共同違反金融監管強制性規定,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更直接導致費某在未能充分知悉且無法承受極高風險的情況下投入資金,其違規操作與費某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6年6月2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判決結果,某證券公司和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費某約1004萬元,二者還需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萬余元。
瞿琨對此案分析稱,證券公司明知個人不能參與場外期權,仍主動推介、主動設計規避方案、對接私募通道和過橋資金,甚至指導客戶勾選合規回訪選項以規避審查,且未有效監測產品超比例購買場外期權,主觀過錯明顯。而私募機構的通道業務直接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明知禁止通道業務,仍放棄獨立投資決策職責,完全聽命于費某指令,配合搭建違規交易架構,未進行任何獨立風控審查,還違規提供過橋資金,背離管理人信義義務。
此案判決對金融機構銷售高風險產品提出了警示。瞿琨進一步提醒,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必須實質履行,不能流于形式;禁止向不適當投資者主動推介高風險產品;一線員工的行為管理是合規關鍵,否則機構也要擔責,員工為促成交易主動設計規避方案的,金融機構須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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