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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大錢的方式都寫在刑法里。”相對于盜竊和搶劫,詐騙是智商更高些、來錢也更快的刑法掙錢方式。當前實踐中,詐騙、合同詐騙屢禁不止、屢抓屢犯,一方面是因為經濟利益的刺激,另一方面也因為詐騙犯罪認定要素少、認定標準低。
由此,被騙的喊冤,行騙的也喊冤。因為,行騙的也自認為沒有完全滿足詐騙犯罪的構成要素。
我講兩個我自己做過的真實案件,從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兩個反向角度,講一講預防詐騙和預防被騙的規律。
第一個是:一位民營金融企業的部門總經理,在某個項目上投資了7個億。錢撒出去后,發現融資的主體是虛構的,融資的項目是虛構的,融資的過程是演戲的。
辦案機關對融資主體以合同詐騙罪立了案,也抓了人。但這個部門總經理怎么辦?說他是詐騙犯罪,他當時也是被騙,主觀上沒有共同詐騙的故意。說他是過失和玩忽職守,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以玩忽職守罪處罰。但,要說他沒責任,甚至沒點刑事責任,這放哪兒也交不了差。
所以,辦案機關以合同詐騙罪共犯,把他抓了。至于他是不是確實是被騙的對象,是不是確實不知情,在偵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再逐步證明。
這一關,就已經有了一年多的時間。
第二個是:一位中醫醫院的院長,會點醫術,但同時也“信邪”。有時候能給人把好脈開好藥,也有時候就是純粹胡說八道。“天人合一、徒手治病、心靈感應、隔空打人”,這些東西,他是真信。而且還為此拜了一個更大的騙子為師,因為這個騙子自稱“玉皇大帝的弟弟”,別說徒手治病,就是“偷天換日”“吞云吐霧”也易如反掌。
這不是我的杜撰,是個真實的案子。你們可能不信,但社會和人心的多樣性,遠超出任何人的想象。不僅這個院長信,很多人都信。據庭上問答,這個騙子在全國有3萬名徒弟。這些人均喊他“師父”,而不是“師傅”
回到正題。有個病人,找院長把脈問藥。因為,院長確實懂點醫術,搭手一摸脈相,“你的肝不好,快去西醫院拍個片子看看”。好嘛,片子一拍,肝癌!
癌癥的治療是痛苦的,癌癥病人都怕進醫院。想到醫院,看到醫生,甚至聞到醫院里濃濃的消毒液氣味,就心里發怵。院長給他開了些中藥調理,有點效果,但不能除根。
病人問:“怎么才能一下子就能好呢?有沒有更神奇的辦法?”
院長說:“我的功力不夠,我師父可以徒手治癌癥。發發功,拍拍你的肩膀,就可以痊愈。”“我帶你去拜他。”
“師父”見到,直接拒絕!“為師我已經很久不給別人治癌癥了。因為消耗我的功力和元氣!”“我原來一根白頭發都沒有,現在滿頭白發。都是給別人治癌癥給治的。”“除非極特殊情況,現在不給人治!”
這是欲擒故縱的伎倆,白頭發都用來做了詐騙包裝。一方面白發很多,所以治了很多治好很多,另一方面為了不傷自己,所以一般不再治。”
除非……
除非……
“除非你的心特別誠!”“五百萬包好!而且只能信我!不信,錢就白花了,因為心誠才能靈。”
五百萬花出去了,案發了。這個“師父”肯定是犯罪,而且是重罪!
但這個院長呢?說他是詐騙共犯,他對“師父”可是誠意滿滿、頂禮膜拜、深信不疑的,他沒有共同的詐騙故意。說他不是犯罪,他有在詐騙過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動作用。
讓他不承擔任何責任,“兩手一攤,我也沒有想到啊?”這種人,放在老百姓身上,除了打他,好像沒有更好懲罰辦法。
但辦案機關有,抓,詐騙共犯。是不是有主觀故意的問題,待下一步偵查收集證據逐步證明。
這一關,已經有了兩年多的時間。
上面講的這兩個案子,都是真實的案子。有人可能認為,抓部門總經理、抓院長,是“客觀歸責”,沒有完全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辦案;有人可能批評辦案機關,“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還有人可能講求學理,這違反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
這些都是法庭上說的道理。在文字中,我只想表達一種觀點:怎么才能預防詐騙和被騙?不要陷入行騙和被騙的漩渦。
有些嫌疑人、被告人確實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但在客觀上充當了詐騙幫兇。就像這兩個案子中的總經理和院長。作為個人,避免這種情況,就應當堅持原則、堅守本職、恪盡職守。總經理有一萬次發現被騙的機會,但他一次都沒有去抓。這都是沒有依照規程,嚴格履行職責。院長有一萬次“改邪”的機會,他偏偏就愿意相信有更高的神人,可以徒手治癌癥。
同樣,對被害人來說,預防被騙,就是尊重客觀,遵守規律。有病要去正規醫院治,不能因為你怕進醫院而不相信科學,走上歪門邪道。
世上的任何事都是有客觀規律的。即便是生離死別,也是客觀規律的一種。
小平同志多么偉大。我看歷史歷史影像,他逝世后,夫人鄧琳女士老淚縱橫的對著鏡頭說:“我們也舍不得他。但客觀規律,我們也沒有辦法。”
規律,誰都擺脫不了。原則和職責,更應當堅守。這就是預防詐騙和被騙的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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