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電子煙吸著有點“上頭”
買賣“上頭電子煙”的煙彈
這樣做的后果是什么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關注
兩次購買后運回深圳出售
王某獲刑
被告人王某自稱吸食電子煙上癮,并多次販賣“上頭電子煙”。2025年4月1日、4月9日,王某兩次到外地購買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運回深圳。4月16日,王某向他人出售8個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
2025年5月24日,王某又一次從外地購買電子煙彈運回深圳販賣,被當場抓獲,繳獲隨身攜帶的459個電子煙彈。
經稱量,上述電子煙彈凈重466.83克。經抽樣鑒定,電子煙彈均檢出依托咪酯,含量在8.7%-10.1%之間。依托咪酯具有麻醉作用,對人體中樞神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具有成癮性和被濫用風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或非法持有均按毒品犯罪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多次販賣、運輸依托咪酯類466.83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王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販賣、運輸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某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王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稱本案未對電子煙彈的依托咪酯含量進行折算,不應將非毒品重量作為毒品重量從而加重刑罰。二審法院認為,刑法明確規定毒品的數量以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我國高度重視禁毒工作,打擊力度強,宣傳力度大,傳統毒品流通空間持續壓縮、大幅減少。但是,含有特殊成分的精神管制藥品具有迷惑性、欺騙性,特別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更是被貼上時尚、潮流的標簽,極易被誘騙吸食上癮。
法官提醒,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會呈現站立不穩、類似醉酒的狀態,大量吸食還會出現暴躁易怒、神志不清等情況,進而引發嚴重暴力犯罪;濫用依托咪酯會導致呼吸抑制、器官衰竭甚至死亡,成癮性強且違法記錄將影響終身。市民朋友請務必遠離一切不明物質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守護自身與家庭安全。若遇“上頭電子煙”,請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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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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