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普通老百姓付全款購的房何以要為開發商破產來“買單”?
轉自今日頭條 無雙原野ar
傾盡積蓄付全款,甚至用債權抵銷房款,房子也進行了裝修,本以為終于有了安身之所,卻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破產,被管理人一紙通知要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近日,連云港市民秦某浩的遭遇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庭審中,一場關于“破產企業債權人利益”與“購房消費者生存權”的激烈博弈正在上演。
付全款卻成“老賴”?債權抵銷購房款遭質疑
時間回溯至數年前,秦某浩購買了連云港憑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憑高實業”)開發的商品房。據其代理律師介紹,秦某浩不僅全額支付了購房款,其中還包含以合法債權抵銷的部分。在房地產市場中,以工程款或債權抵銷購房款并不罕見,但在此次案件中,憑高實業的破產管理人卻對這一付款方式的真實性提出了強烈質疑,并以此為由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我們提交了完整的付款憑證及債權抵銷協議,管理人接管了企業賬冊,若認為有假應拿出反證,而不是僅憑主觀推測全盤否認。”秦某浩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直言。
已裝修的房子卻稱“未占有”?竣工驗收成“攔路虎”
更令人不解的是,盡管秦某浩早已實際接收房屋,并投入資金進行了裝修施工,但管理人仍以“工程未完工、未通過竣工驗收”為由,否認其實際占有的事實。
“房屋的‘交付’與‘竣工驗收備案’是兩個法律概念。未驗收是開發商自身資金斷裂導致的,不能讓無辜的購房者買單。”代理律師指出,管理人提交的裝修《承包合同》恰恰反向印證了房屋已被實際占有和投入。然而,管理人卻試圖以裝修合同相對方的矛盾,強行切斷秦某浩與房屋的實際聯系。
生存權PK公平清償:誰該為破產風險買單?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企業破產法》與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沖突。管理人主張,根據《企業破產法》“禁止個別清償”的原則,案涉房屋作為破產財產必須公平分配,因此必須解除與秦某浩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然而,秦某浩的代理律師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號),強調“生存權優先于經營權”。在破產程序中,已付全款并實際占有房屋的消費者,其物權期待權理應優先于普通債權甚至部分優先權。
“讓已經付全款購房的普通老百姓,去承擔開發商破產的風險,這難道符合破產法的公平正義原則嗎?”代理律師的當庭發問,直擊案件痛點。
【記者手記】
一邊是破產企業眾多債權人要求“公平清償”的訴求,另一邊是已付全款購房者對“安居”的渴望。當法條發生碰撞,司法該如何抉擇?
若允許管理人隨意解除此類已實際履行的購房合同,不僅會讓無辜的購房者流離失所,更可能引發群體性社會矛盾,重創房地產市場的交易安全與司法公信力。我們呼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全面查明事實,厘清法律邊界,在“公平清償”與“生存權保護”之間找到公正的平衡點,給購房者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裁決。記者將持續關注此案的后續進展。(老廣記者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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