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薊門決策Forum
作者 | 安彥增,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2026年6月18日,《經濟參考報》刊發文章稱,在多款嬰幼兒紙尿褲中檢測出毒性物質甲酰胺,繼而引發民眾強烈關注。該事件在一天之內占據各大媒體的頭條,沖上熱搜,后續多方主體又相繼發布相關證據進行反證,導致該事件多方反轉發酵,引發公眾輿論強烈質疑,形成公眾輿情事件。
一片小小的紙尿褲,在這個火熱的六月掀起了巨大的輿論漩渦。從“熱搜第一”到所謂的“全網消失”,極短時間內關于“嬰幼兒紙尿褲檢測出毒性物質甲酰胺”的消息,經歷了曝光、發酵、質疑與反轉的多重變奏。最終,6月22日下午,官方發布消息,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四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針對媒體反映的“嬰幼兒紙尿褲甲酰胺問題”進行聯合調查,核查嬰幼兒紙尿褲甲酰胺有關問題,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有關情況將及時公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調查組的成立,為這場沸沸揚揚的公共事件按下了回歸理性的暫停鍵。
雖輿情漸息,但真問題卻不容忽視。在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公布之前,有三個維度的追問,比情緒的宣泄更為重要。
其一,公眾知情權不能一刪了之,遮掩只會導致公眾更大的不信任。
對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產品風險,公眾享有不可剝奪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故面對事件中的質疑,無論涉事企業還是相關媒體、平臺,簡單地以“壓熱度”“清話題”來冷處理,無異于揚湯止沸。輿論場中刪的掉帖子,刪不掉公眾心中的問號。那種試圖將熱搜降溫當作問題本身來解決的陳舊思維,在今天的法治社會只會制造更大的次生輿情災害。所幸,聯合調查組的及時介入調查,正是以“正視”取代“無視”的正確姿態,表明了國家監管機構將一切置于陽光下的決心,要給民眾一個明確結論的信心。
其二,權威檢測是定分止爭的“關鍵點”,唯有檢測程序無瑕才能結論如山。
此事件的核心爭議點之一在于一種論調的混淆視聽,即因為紙尿褲國家標準中未將甲酰胺明確列為禁止添加物質,便據此推導出添加有理,甚至檢測無據的結論。這是對法律與健康安全底線的嚴重誤讀。
產品國家標準,是產品必須達到的最低門檻,絕非質量安全的全部邊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這個條款的核心是,工業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詞條檢索顯示:甲酰胺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呈無色透明液體,略有氨味,是優良的有機溶劑,主要用于丙烯腈共聚物的紡絲、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制品的防靜電或導電涂飾等。甲酰胺具有毒性,被歐盟歸類為1B類生殖毒性物質,我國已將其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長期蓄積可能影響生殖系統,同時造成慢性肝腎損傷。倘若紙尿褲生產廠家出于某種工藝或成本目的,而殘留在終日緊貼嬰兒皮膚、生殖系統的紙尿褲中,本身就構成了一種“不合理的危險”。即使國家標準暫未明確列明,也不意味該行為的危害不存在;即使相關產品規范暫無明確規定,也不代表可肆意妄為。
正因如此,公眾對此次聯合調查組寄予厚望。這份期待的核心,在于聯合調查組調查過程中檢測的絕對權威性。從市場終端隨機采樣,到多家頂級機構盲樣交叉驗證;從檢測程序的規范嚴謹,到最終結論的邏輯閉環——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經得起歷史和科學的“圍觀”。只有拿出一份在取樣上無死角、在程序上無瑕疵、在數據上無爭議的檢驗報告,才能終結這場“羅生門”式的爭論,給公眾擲地有聲的交代,也給后續的法律處理提供相應的基礎。
其三,如相關產品確有添加或殘留甲酰胺,則法律責任的追究必須精準,以“實際危害”與“銷售金額”織密法網。
倘若最終經核查證實,相關產品中確實存在主觀故意的甲酰胺添加行為或殘留有相關毒性物質,那么該行為的行政違法性與刑事可罰性邊界便需要清晰厘清。
在行政監管層面,即便嬰幼兒紙尿褲國家標準中暫未列明甲酰胺物質的限值,因甲酰胺已被證實屬于危害人體健康的毒性物質,故執法部門仍可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中關于“不合理危險”的兜底條款,認定其為缺陷產品,施以下架、召回、罰款直至吊銷相關廠家執照的行政處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空白不是監管空白的理由。
在刑事追責的探討上,則更需恪守罪刑法定原則,精準定性。有觀點提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認定,但該罪名要求違反明確的國標、行標這一前置條件,在當前國標、行標存在空白的情況下,直接適用該罪可能面臨法律上的巨大爭議。相對而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此類案件中更具司法適配性。該罪名精準打擊“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而“不合格”在司法實踐中應包含“存在不合理危險”這一形態。更重要的是,該罪以銷售金額為追訴門檻,而不必坐等出現嬰幼兒群體性嚴重人身傷害的悲劇性后果,該罪名為該類案件的刑事追責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路徑。
本次聯合調查組中暫沒有公安機關的參與,也說明了行政監管是在做“前端防御”,后續的刑事司法是“底線懲戒”。從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是一個行為惡劣程度和法益侵害程度不斷遞進的過程,我們需要用嚴密而精準的法律鏈條,讓每一個環節的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而不是一旦有問題就動用刑事手段進行追責,凸顯刑法的謙抑性。
一片紙尿褲,承載的是無數家庭最柔軟的牽掛,測出的是一家企業、一個行業乃至監管體系的誠實與成色。此刻,公眾的質疑與焦慮,歸根結底是對安全的樸素渴望。我們期待聯合調查組以最嚴謹的檢測、最透明的溝通和最堅決的法律執行,給所有父母一個安心的答案,給法治社會一個清晰的注腳。
點擊進入下方小程序
獲取專屬解決方案~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