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多年才發現一方用于領取結婚證的身份證是假冒他人的, 婚姻關系有效嗎?【解答】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假冒他人的身份與另一方領取結婚證, 是結婚登記程序瑕疵, 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當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只能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
另外,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的規定, 對于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 可以通過以下四個途徑尋求救濟
(1)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法院依法立案、 審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 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由民政部門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
(2)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經檢察院審查后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 應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性處理, 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 應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由民政部門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
(3)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舉報, 經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調查屬實的, 依法認定處理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據此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
(4) 當事人直接向民政部門反映, 由民政部門直接將線索移送公安、 司法部門, 配合做好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 司法部門出具事實認定的相關證明、 情況說明、 司法建議書、 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并審核后, 民政部門應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2. 妻子發現丈夫婚后又與第三者辦理結婚登記。 兩個婚姻哪個才有效? 妻子可如何維權?
【解答】
按照 《民法典》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的規定,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 一方在婚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第二個登記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 重婚屬于法定無效婚姻情形, 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方與第三者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 第一個婚姻是有效的。
出現重婚情形時, 第一個婚姻的妻子有權以男方構成重婚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并要求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也有權要求法院按照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對男方少分財產;還可以對男方提起刑事自訴, 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3. 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雙方都有離婚意愿的,“離婚冷靜期” 是否可免除?
【解答】
“離婚冷靜期” 是在登記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冷靜思考期, 是我國 《民法典》 較之前的 《婚姻法》 的新增條文, 目的是減少現實中沖動、 草率離婚的情況, 更大程度上維護家庭穩定、 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并沒有規定排除適用 “離婚冷靜期” 的例外情形。 因此實務中, 即便夫妻雙方都持有堅決離婚的意愿, 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越過 “離婚冷靜期” 直接發放離婚證,也就是說在協議離婚情形下, 冷靜期無法免除。
需提醒注意的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一共規定了兩個 “三十日”: 前一個 “三十日” 內, 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后一個 “三十日” 內, 任意一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對于經冷靜思考后仍堅持離婚的, 在 “離婚冷靜期” 期滿后 30 日內, 夫妻雙方應及時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謹防發生 “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的結果, 否則再次登記離婚, 又要重新經歷一遍 “離婚冷靜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 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訴訟離婚, 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解答】
在訴訟離婚程序中, 起訴一方提交起訴材料后, 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一般會先安排訴前調解, 在立案后至庭審中也會隨時組織調解, 甚至庭審結束后還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 那么, 訴訟離婚, 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先行程序, 調解不成的才能進行裁判。 這是因為離婚糾紛內含社會和家庭倫理道德內容, 且夾雜著生活和感情方面的復雜因素, 倘若單純依照法律條文機械執法、 簡單下判, 不利于糾紛的處理和積怨化解。 因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當然, 在訴訟離婚中, 法院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 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雖然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但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 法院也不應久調不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 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 但不應久調不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 (試行)》
6.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 應當增強調解意識, 拓展調解方式, 創新調解機制, 提高調解能力, 將調解貫穿案件審判全過程。
婚姻效力、 身份關系確認、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除外。
7. 依托特邀調解做好家事案件調解工作, 通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調解組織、 特邀調解員依法進行調解, 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解決糾紛。 可以設立家事調解委員會, 設定入冊條件, 規范家事領域特邀調解程序。
5. 一方婚內出軌, 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解答】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是法院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標準。 因此, 即便一方婚內出軌, 法院仍需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并不當然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有出軌行為, 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將會判決離婚; 即使一方出軌, 但是法院通過對雙方的婚姻基礎、 婚后感情、 子女撫養等多方面綜合考量后發現仍有和好的可能性, 感情并未徹底破裂的, 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一方出軌的程度已達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經調解無效的, 應當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其中,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與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持續、 穩定地共同居住。 在司法實務中, 偶然的出軌一般不算作有重婚或者同居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三)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應當準予離婚。
![]()
聲明:本文內容來源網絡,供學習交流之用,若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