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蘇鹽城市響水縣陳家港鎮居民祁麗平, 2025年10月11日,我丈夫趙來喜去世,在鞋店設置臨時靈堂治喪。
死者的侄兒媳婦去靈堂進行無辜打砸
當晚9時許,死者的侄兒媳婦曹某伙同兩名男子來到靈堂內起哄鬧事,恣意謾罵死者家屬及幫忙的街坊,“上孝和寫名字的人都死掉了”,“送花圈的人都是雜種!”不堪入耳;我家正在守靈的大女兒因受到劇烈刺激,突然暈厥,后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現場來大量圍觀,持續約兩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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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曹某打砸靈堂物品、供桌器具遭毀損,花圈也被推倒損壞,曹某還放出狠話"不準送飯"(送飯是本地喪葬習俗的一環,符合地方公序良俗,屬于治喪活動的關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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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靈人受刺激后查出甲狀腺病癥
我大女兒陳銀元自父親靈堂被砸以后,因為得不到公正的結果,郁郁寡歡、積怨成疾,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10月22日出具的超聲波檢查診斷報告載明:雙側甲狀腺彌漫性病變,亞甲炎。雙側甲狀腺結節,ACRTI-RADS分級3級,終生服藥。”
曹麗打砸靈堂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死者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她的主觀惡意行為對我大女兒的健康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對我和我的家人造成無邊的精神傷害,曹某行為構成違法。可當地派出所卻久拖不處理,"要等6個月",現在給我們的回復是 "已結案"。
其實我們家也沒有為難派出所,只要給曹某一個行政拘留,安慰一下死者和親屬,沒想到這個簡單的要求卻實現不了。
律師: 曹某行為可能涉嫌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那么曹某的行為究竟構不構成違法呢?我的親屬咨詢了多名律師,歸結起來一致認為曹某等人行為涉嫌違反以下法律規定;
1)涉嫌違反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 · 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列了幾種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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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哪怕單筆損毀財物金額不到刑事追訴門檻,能夠證明是"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地鬧,就可能涉嫌第26條的行政拘留(5–15日)+罰款。而且"結伙""治喪特殊場景""致人身體不適送醫"疊加在一起,經過司法鑒定后,屬于較重情節。
常見誤區:"他們也沒打成重傷,所以沒事”。
尋釁滋事不以"打骨折"立案,它懲罰的是無理攪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安寧與尊嚴。
2)如果砸的東西值錢:可能涉嫌第49條 · 故意損毀財物
若鑒定總值達到當地刑事立案標準(一般地區以2000元為立案標準)→ 可能升格為 《刑法》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即便不夠刑事數額 → 第49條治安處罰,也免不了(拘留+罰款),如與第26條競合時,實踐中往往可能擇重以尋釁滋事處理。
3)辱罵環節:還可能觸碰到 第42條 · 侮辱/滋擾
第42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可處5–10日拘留或罰款。
靈堂雖不是公共場所,但靈堂旁邊有街面、引來了"大量群眾圍觀"——這意味著她的辱罵客觀上處于公開場合,且針對的是喪屬人格尊嚴("全家死掉""幫忙的都死掉"這類措辭已超出普通爭吵,帶有明顯的人格侮辱與咒詛性質)。
程序問題:12345回復口徑變成“已結案”——當事人應該知曉結案件結果,接收到處罰或不予處罰決定書。
二、時間線(據家屬梳理,可核對110派單與執法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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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維權到底,不然對不起死者的在天之靈,對不起我的大女兒、對不起因來我家吊唁死者挨罵的親朋好友。我也堅信這件事最終能夠得到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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