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中國籍王女士與德國籍配偶的跨國離婚及子女撫養糾紛案件落下帷幕。國樽律所涉外家事團隊憑借對涉外婚姻家事領域法律法規與跨境爭議解決機制的深刻理解,通過協商談判與法律程序并行的方式,成功幫助委托人取得子女直接撫養權并落實撫養費支付義務,雙方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案件結果獲得委托人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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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王女士為中國公民,與德國籍男方在德國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子女于德國出生。孩子年滿 1 周歲時,王女士攜子女返回中國長期定居生活,子女先后完成中國國籍登記與戶籍落戶,后續取得德國護照,期間僅短期赴德與男方團聚。子女年滿 3 周歲時,王女士攜子赴德與男方團聚,男方正式提出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核心問題產生爭議。王女士委托國樽律所,核心訴求為爭取子女直接撫養權,并要求男方承擔相應撫養費用。
1.雙方于德國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子女在德國出生;
2.子女 1 周歲時:王女士攜子女返回中國定居生活,為子女辦理中國國籍與戶籍登記,子女后續取得德國護照;
3.2025 年 8 月 12 日:國樽律所正式接受王女士的委托,組建涉外家事專項辦案團隊;
4.2025 年 12 月:王女士攜子女赴德國與男方團聚,男方正式提出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事宜產生分歧;
5.2025 年 12 月 - 2026 年 1 月:國樽團隊完成中德兩國管轄權與法律適用論證,固定子女長期在華生活、由母親照料的相關證據,與男方及其代理律師開展多輪專項談判;
6.2026 年 1 月 23 日: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支付方案達成一致,王女士取得子女直接撫養權,男方確認按約定標準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子女成年,案件正式辦結。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為:
1、跨國案件的管轄權沖突與選擇。中德兩國法律均對本案離婚及子女撫養爭議享有管轄權,管轄地的選擇直接影響撫養權裁判標準、審理周期與后續執行效率,需優先論證由中國法院管轄的合法性與對委托人的優勢。
2、子女雙重國籍的法律認定。子女同時持有中國戶籍與德國護照,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需明確子女在我國法律框架下的公民身份,以及該身份對撫養權歸屬、子女出入境安排的實際影響。
3、撫養權歸屬的核心判定依據。子女已在中國形成穩定的生活、教育與成長環境,且長期由母親直接照料,需結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則,強化我方主張撫養權的事實與法律支撐。
4、跨境撫養費的支付與執行保障。男方長期居住于德國,需明確撫養費的跨境支付路徑,同時厘清后續欠付情形下的跨境司法救濟渠道,通過雙邊司法協助機制保障撫養費的長期可執行性。
5、涉外家事的法律適用沖突。父母子女人身關系涉及中德兩國不同法律規則,需準確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優先選擇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標準。
法律依據
(一)涉外離婚與撫養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涉外子女的國籍身份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三)撫養費支付與跨境執行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關于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定》:中德兩國可相互承認與執行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子女撫養費相關裁判可通過雙邊司法協助機制在兩國境內獲得強制執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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