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動駕駛模式下出車禍,責任怎么劃分
自動駕駛不等于無人駕駛,更不等于"無責駕駛"。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即使車輛處于自動駕駛模式,坐在駕駛位上的人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駕駛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誰掌控車輛,誰承擔責任。即使車輛開啟了自動駕駛模式,駕駛人仍然有義務監控車輛運行情況,在系統發出接管請求或者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接管車輛。如果駕駛人未盡到監控義務,或者在應當接管時沒有及時接管,導致事故發生,那么駕駛人自然要承擔責任。當然,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自動駕駛系統的缺陷造成的,比如系統突然失靈、算法錯誤導致車輛失控,而駕駛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那么責任最終應當由汽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這涉及到產品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自動駕駛系統作為汽車產品的一部分,如果存在缺陷,當然適用產品責任的規定。
二、如果是自動駕駛系統本身的缺陷導致事故,車主可以向車企索賠嗎
如果事故確實是由于自動駕駛系統的缺陷造成的,車主在承擔責任后,完全可以向車企索賠。
自動駕駛系統作為汽車產品的核心部件,如果存在設計缺陷、制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導致事故發生,當然屬于產品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自動駕駛系統存在缺陷:一是系統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突然失靈,比如自動剎車失效、轉向失控;二是系統算法存在錯誤,比如在識別障礙物時出現嚴重誤判;三是傳感器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無法準確感知周圍環境;四是車企在銷售時對自動駕駛功能的宣傳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導致消費者錯誤使用。
三、醉酒后開啟自動駕駛,能否從輕處罰
醉酒后開啟自動駕駛功能上路,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仍需按醉酒駕駛相關規定處罰。
當前主流自動駕駛技術(多為L2級及以下)本質是“輔助駕駛”,駕駛人需始終保持對車輛的監控,隨時準備接管車輛應對突發情況,并非車輛完全自主行駛。即便開啟該功能,駕駛人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車輛駕駛人員”。法律嚴禁醉酒駕駛,核心原因是酒精會顯著降低駕駛人的判斷、反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即便開啟自動駕駛,駕駛人因醉酒導致的能力缺陷并未消除,仍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自動駕駛功能不能成為醉酒駕駛的免責或從輕事由,只要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且車輛處于行駛狀態,即構成違法或犯罪,處罰標準與普通醉酒駕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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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嵐律師
天津允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
自2014年起從事法律事務,擁有多年為外資、民營、國有企業服務的經驗。主辦的案件涵蓋金融、保險、汽車、房產、互聯網、物流、酒店、快消、化工、食品、產品制造、奢侈品、廣告等多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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