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證監會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規則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增強國內資本市場競爭力、吸引力,提高資本市場制度包容性、適應性。根據規則,建立再融資定向增發儲架發行制度,優化小額快速再融資制度,實行統一的市價發行定價機制,并簡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定增條件。
此次是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以及配套規則進行修改,明確建立再融資定向增發儲架發行制度。根據規則,信息披露工作規范程度較高的上市公司申請競價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冊、多次發行方式,更好適應雙邊市場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場時機實施融資,引導其理性融資、有序融資,減少一次性大額融資對市場的擾動,要求儲架發行注冊決定有效期為2年,并對首期發行時間和融資間隔等作出規定。
同時,優化小額快速再融資制度。具體來看,將上市公司小額快速再融資融資額上限調整為6億元,并明確凈資產超過100億元的上市公司融資額上限放寬至10億元,滿足大型公司便捷融資需求。現有融資額上限不超過凈資產 20%規定保持不變。將小額快速再融資由上市公司年度股東會授權修改為上市公司股東會授權,提高融資靈活性。
規則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價發行定價機制,明確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須以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確定發行價格,推動定價市場化,并完善鎖定期安排,更加體現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并簡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定增條件。支持運行規范、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參與上市公司定增,發揮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幫助上市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同時,將此類發行限售期延長至36個月,發揮市場機制約束作用。
在可轉債監管方面,規則明確滬深可轉債與定增、增發、配股適用相同的再融資間隔期要求,并加強對發行可轉債相關償債能力約束的要求。
另外,規則進一步明確募集資金投向主業等監管要求,優化財務性投資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應當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募集資金應當符合四方面規定,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二是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三是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四是科創板上市公司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
作為此次改革最受關注的儲架發行制度,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表示,儲架發行制度和小額快速機制的優化直擊創新企業痛點,“一次注冊、多次發行”的儲架發行,讓企業能夠根據研發進度和市場需求靈活融資,避免了一次性大額募資導致的資金閑置;優化小額快速的再融資機制,大幅提升了融資效率,讓企業能夠在技術攻關的關鍵節點快速獲得資金支持。
校對:王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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