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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1起未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建設單位作出罰款68200元、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施工單位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接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線索移送,反映仁懷一項目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施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案源指派,立即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項目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5年11月中下旬開工建設,截至目前正在進行5#樓、6#樓的主體二層施工,7#樓正在進行基礎施工,其余部分僅平場工程。該項目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施工的違法行為屬實。
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其作出罰款68200元的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其作出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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