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25篇|執行擔保真的有用嗎,第三人提供擔保后能不能被執行?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
執行擔保不是普通擔保的簡單復制。它的特殊之處在于:擔保條件成就后,法院可能不經過另案訴訟,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構成執行擔保,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交擔保書。
執行擔保要求擔保人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向執行法院提交擔保書,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擔保書中還應有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明確承諾。只是在和解協議里寫“我愿意擔保”,未向法院作出承諾的,不一定構成執行擔保。
物保可以登記,也可以申請查封,但不是成立的絕對條件。
辦理抵押登記后,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張優先受償;未登記的,仍可能構成執行擔保,但優先受償地位會受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查封、扣押、凍結擔保財產的,法院一般應予準許,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提供執行擔保,應注意公司法和章程要求。
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提交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材料。執行法院通常作形式審查,但形式上明顯不符合規定的,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存在被撤銷風險。
律師實務提醒
債權人接受執行擔保時,要盯住三句話:向法院提交、擔保范圍明確、擔保人承諾接受直接強制執行。少了其中關鍵內容,后續可能只能另案起訴。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六節“二、執行擔保的疑難問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