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波 通訊員 陳國?
物業服務質量關系千家萬戶的居住品質。為規范物業小區管理秩序、提升物業服務精細化水平,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日前通報了4起物業服務領域違法典型案例,涵蓋未按規定公示信息、限制業主車輛出入催繳費用、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建設單位違規選聘物業企業等突出問題,旨在以案釋法、警示震懾,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宜居的居住環境。
案例1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案
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一)營業執照、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四)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因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已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案
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市民投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采用讓業主下車登記、限制未繳納停車服務費的業主車輛出入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構成采取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規定,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查處某物業服務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案
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舉報,某物業服務公司擅自將小區的3處物業管理用房改變用途。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構成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違法行為。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規定,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物業服務公司已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
查處某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案
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某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口頭協議將小區物業委托給某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構成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違法行為。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兩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建設單位已按要求整改完畢,并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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