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贏了官司。法院判國企支付251萬工程款,二審維持原判。
國企沒給錢,反而另案起訴他索賠360萬,同時申請保全凍結了應付給他的251萬。
他多次赴北京、省城反映情況,被本地公安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反復傳喚、跨省攔截、行政拘留,前后7次被限制人身自由。
公安局自己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又自行撤銷了。
他說:“我是去反映國企拖欠工程款的事,我有判決書。為什么公安一次次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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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決生效,251萬仍未到賬
王俊是鹽城市大豐區中天環保節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公司中標了鹽城市城市資產投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城某”)的糞污處置中心設備采購項目,合同金額976萬余元。
2022年11月,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23年2月移交運營。城某支付了部分款項后,剩余251萬余元一直拖欠。
2024年4月,王俊起訴。2025年6月,一審判決城某支付工程款251萬余元及利息。城某上訴,2026年1月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城某僅支付了40萬元,剩余款項一直未付。
判決寫得很清楚:城某該付錢。但生效判決的執行遇到障礙。
二、城某反向起訴,170萬“勞務費”當庭縮水至30萬
王俊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城某已經另案起訴了他,索賠360萬元,理由是“設備質量問題導致額外勞務支出”。同時,城某申請訴前保全,凍結了應支付給王俊的251萬工程款——這筆錢,正是終審判決確認的、城某應當支付給中天環保公司的款項。
王俊說:“他欠我的錢,法院判了他給。他不但不給,還起訴我,把我的執行款凍結了。”
城某最初索賠360萬,其中勞務費用部分約170萬元。王俊在庭審中提交招標公告、合同、銀行回單后,城某當庭將勞務費索賠額從170萬元降至30萬元。他提供了勞務外包合同和銀行轉賬記錄:
l城某子公司與勞務公司簽的合同,有效期僅一年(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l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沒有重新招標;
l但城某在2024年7月、2025年、2026年仍在向勞務公司支付費用,合計約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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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這些支付發生在合同到期之后,沒有合法合同支撐。
這筆費用的時間線,指向一個核心疑問:一筆無合同支撐的財政資金支出去向,是否正在被訴訟所掩蓋?
更值得追問的是時間線:城某清能公司在2023年1月至4月即已啟動勞務外包招標,而設備正式移交運營是2023年2月13日——招標早于移交,這筆人工支出本就是項目運營的固定成本,并非所謂“設備質量問題導致的額外損失”。
城某明知是自己項目的剛需求招標支出費用,與王俊設備無關。卻將其包裝成損失起訴追償,證據被拆穿后當庭從170萬元降至30萬元。王俊在上訪材料中寫道:“鹽城市城投公司為逃避應該履行付款的義務,惡意另案起訴并保全其自身應付債務,目的明顯是阻礙執行、濫用訴訟權利。”
這份從170萬縮水至30萬的訴訟,究竟是為解決爭議,還是以訴訟手段將一筆缺乏合同依據的支出進行轉嫁?
三、7次被傳喚:從北京到鹽城
王俊多次到省、國家信訪部門反映情況,遞交判決書和書面材料。他說,他沒有過激行為,沒有滯留堵門,沒有擾亂任何單位秩序。
但據他統計,從2026年3月至6月,他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永某派出所傳喚、攔截、關押共7次:
2026年3月4日,從北京返回鹽城途中被攔截,關押約18小時;
2026年3月8日,在北京南站被攔截,次日押回鹽城關押約17小時;
2026年4月21日,在北京被亭湖分局永某派出所所長帶隊帶回鹽城,被行政拘留7日;
5月9日、5月11日、5月27日、5月29日,又先后多次被傳喚或攔截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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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七次傳喚中,絕大多數詢問時長遠超法定8小時上限。
傳喚證上的依據全部是“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但王俊說:“我從來沒有鬧事,我遞的是判決書,是書面材料。”
傳喚程序的合規性引發疑問。
四、行政處罰被撤銷,刑事偵查被終止
2026年4月21日,亭湖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多次至北京國家信訪局非正常信訪被查獲”為由,對王俊處以行政拘留7日。
一個月后,2026年5月27日,亭湖分局自行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理由是“行政處罰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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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之前,王俊曾因赴京反映情況,被出具《刑事拘留證》從北京帶回鹽城。但到達鹽城當天,刑事拘留即被撤銷,取而代之的是《終止偵查決定書》,理由是“經查明不夠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證出具當天即被撤銷——這份文書存在的意義是什么?
公安自己認定了處罰不當,自行撤銷了。同時,亭湖分局出具了《終止偵查決定書》,以“經查明不夠刑事處罰”為由,終止了對王俊的刑事偵查。
2026年6月25日,王俊收到永某派出所短信通知:該案“因案情復雜,經分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0日”。
王俊說:“刑事拘留當天出當天撤,現在又說延長。案子到底是有還是沒?有,為什么終止偵查?沒,為什么延長?他們到底想做什么?”
行政處罰撤銷了,刑事偵查終止了,但傳喚和攔截仍在繼續。5月29日,王俊再次被傳喚關押近5小時。
一個被官方認定為“不當”的行政處罰,意味著此前采取的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基礎受到動搖。行政處罰自行撤銷、刑事偵查終止,卻又延長辦案期限——案件的法律狀態究竟是什么?
五、背后的問題
王俊的遭遇包含多個層次:
一是生效判決執行受阻。二審已經判了,城某仍然不付錢,反而另案起訴并保全凍結執行款。一份生效判決,在鹽城亭湖區法院的執行程序中,被另一起訴訟的保全措施凍結了。同一個法院,判決城某付錢,又允許城某凍結這筆錢,這一程序上的自我矛盾值得關注。
二是傳喚的邊界問題。傳喚證依據是“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但行政處罰已被自行撤銷、刑事偵查已被終止,刑事拘留出具當天即被撤銷。在此前提下,公安仍反復傳喚,傳喚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存疑。
三是170萬勞務費支出存疑。合同到期后無續簽,城某仍持續支付約170萬元。這筆支出是否有合法合同支撐、是否構成財政資金流失,是本案的關鍵疑點。
王俊稱,他每次去信訪都是遞書面材料,沒有堵門、沒有滯留、沒有鬧事,卻反復被傳喚。他感覺自己一直在被關注,正常生活受到影響。
而王俊的企業因工程款長期被占用而陷入困境,被列為被執行人,無力繳納職工社保,個人背負民間借貸和網貸債務,三個孩子因家庭變故受到影響,家中還有年邁病重的父親需要照顧。一個曾經的工程師、企業法人,如今面臨的是企業瀕臨倒閉、家庭瀕臨破碎的雙重困境。
六、三個問題,需要回答
一問鹽城市城市資產投某集團有限公司:
二審判決已經生效,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另案起訴索賠360萬并凍結應付工程款,致使一份生效判決在執行階段被另一訴訟保全措施凍結——這種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務外包合同2024年5月4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城某仍在支付勞務費約170萬元。這筆錢的合同依據是什么?是否存在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的情況?
二問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已自行撤銷,理由是“行政處罰不當”。刑事偵查已終止,理由是“不夠刑事處罰”。在這兩個前提之下,認定王俊“涉嫌擾亂單位秩序”反復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三問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城某拖欠251萬工程款,法院判了全額支付;城某另案起訴索賠并保全,法院允許凍結這筆錢。同一個法院,判決城某付錢,又允許城某凍結這筆錢——是否構成程序上的自我矛盾?保全措施是否恰當?
七、不能讓守法人成為孤勇者
王俊說:“我有判決書,是終審判決。法律已經判了,城某該給我錢。”
“但我拿不到錢。我去反映,公安一次次抓我。行政處罰撤了,偵查終止了,還是繼續抓我。我不知道還能去哪,也不知道該找誰。”
“一個終審判決,在執行階段能被另一份訴前保全凍住——那執行的意義是什么?”
“行政處罰自行撤銷了,偵查終止了——那反復傳喚我,依據又是什么?”
法治的權威,在于每一份判決都能不打折扣地得到執行。法律是最后的防線,不能讓守法人成為孤勇者。
基于以上事實,王俊提出三點訴求:要求解除債權凍結、支付判決款項;對合同到期后約170萬元支出及當庭縮水的訴訟,請求核查是否存在虛構費用的情況;對七次傳喚中多次超時、手續后補及行政處罰自行撤銷等問題,請求追究相關民警的執法責任。
(本稿件依據王俊提供的判決書、傳喚證、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勞務外包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等材料整理,相關事實尚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認定。截至發稿,該公司及公安宣傳部門,均未獲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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