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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大理市關于終止3家醫藥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的公告(第七期)
為進一步加強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大理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和《大理市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規定,終止以下3家醫藥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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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終止后,該3家醫藥機構將不再作為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自解除之日起,參保人員在該機構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將不能報銷。請廣大參保群眾合理選擇就醫購藥協議機構。
大理市醫療保險中心
2026年7月6日
編輯:陳琳玲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八條 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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