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觸目驚心!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北部的巴林左旗,一群平均年齡僅為17歲的少年,在短短兩年內釀下數十宗暴力犯罪。
赤峰市檢察院指控,該團伙19名被告人在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實施強奸犯罪45起。現年23歲的主犯王嶺被控強奸29名女性,其中28人未成年,且有10名被害人為14歲以下的幼女。
巴林左旗旗政府所在地林東鎮,老城區多處建筑外墻上被噴涂上“美女服務”“小姐包夜”等字樣。
該案的最大惡劣處,不僅僅是強奸受害者數量多,更在于受害者絕大多數為未成年人,甚至不少為14歲以下的幼女,令人發指!
這是怎樣一群天打雷劈的畜生!
我很少使用這種情緒化的激烈表達,但面對這樣的少年惡魔,我承認,我因為出離憤怒而口不擇言了。
幾天前,內蒙古高院對該案二審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我最關心的是,這些惡魔、人渣,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懲罰?
二
一個被忽略的事實是,有時候,未成年人可能比成年人更殘忍。
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說過,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的惡便傾瀉而出——我覺得這話非常精辟。
十三四歲、十五六歲,這樣的年齡,在體能上對社會已經具有了破壞力,但在心智上,對生命尚未建立起必要的敬畏。
一個人對生命的認識,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加深的。一些成天喊打喊殺的少年混混,一旦長大成家尤其是有了孩子后,戾氣便會逐漸消退。
記得我在少年時代,也曾干過現在看來非常“殘忍”的勾當,比如將從田里抓到的青蛙開膛破肚,比如上樹掏鳥蛋時還往往將鳥巢搗爛擲在地上,以此為樂。這也是一種在體內橫沖直撞的“生物性的惡”。
這種“惡”,遇到特定情境便會變成一把刺向社會的失控的刀。
發生在內蒙古赤峰市的這起惡性案件中,有一個細節令人扼腕嘆息——所有強奸案受害人無一人報警。
為何不敢報警?肯定是因為恐懼。
為何恐懼?你盡可以展開自己的想象。
三
如果你的承受能力足夠強大,我愿意來舉一些令人顫栗的例證。
前些年,北京石景山發生過一起震驚全國的綁架殺人案。4名還在上學的少年,因沒錢去網吧,心生歹意,密謀綁架班里的一名同學實施勒索。得手后,因為怕暴露身份,最后將這同學殘忍殺害。
事后這4名少年相繼被捉獲歸案,最終兩個17歲的被判無期,16歲的判了15年,15歲的被判了3年——聽到法官判決后,這4名少年居然在法庭上相視一笑。因為在犯案前他們就達成了共識:“反正我們未成年,即使被捉到,法律也不會判死刑”。果遂其愿。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0月間,江蘇常州,未成年人潘某某、曹某、謝某某多次商議到初中同學、15歲的鄧某某家中對其實施強奸。2015年10月5日晚,潘某某準備了手套、長褲、泳帽、泳鏡、塑料袋、水果刀等潛入鄧某某家中。由于發現鄧某某的父親在二樓臥室睡覺,為了順利實施強奸,竟然將其父捅死。
2016年7月,廣西岑溪一名13歲的男孩沈某,因內心叛逆而離家出走,靠四處偷盜勉強度日。一天,見到村里有三姐弟在玩耍,便半哄半騙將他們引誘至偏僻處,然后威逼小孩講出家里藏錢的位置。小孩不從,沈某便殘忍地將他們殺害——這三姐弟分別只有4歲、7歲和8歲。孩子們的父親黃先生已經60歲,晚年得子,卻在一天之內痛失所有親生骨肉。此種人間至痛,非筆墨能言。
但令他痛上加痛的是,經過警方的追捕,正在逃跑的沈某落網。因為未滿14周歲,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只能被帶到收容所受特殊教育。
夠了。我相信在造物主的眼里,所有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三條同樣是未成年人的鮮活生命只換來一個“特殊教育”,生命的尊嚴在哪里?法律的意義又在哪里呢?
四
值得慶幸的是,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重大修改,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12周歲以上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以下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實際上,這也是一種世界通行準則。英美法系中“有一種惡意補足年齡”的做法,意思是,在罪行十分惡劣的情況下,可以判定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保護更多的善良,讓人不敢變成壞人,這應是法律的基本出發點。
避免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我們須建立并強化這樣一種共識,即,如果承認生命平等,總有些罪行與年齡無關。對少年惡行的縱容,最終要由全社會來買單。
這里想順便說一下日本首次判處未成年人死刑的例子。
上世紀末,日本少年大月孝行殺害了一對母子。由于有少年法保護,他確信自己不會獲死刑,因此在法庭上態度囂張。直到在被判死刑后,才真正省思自己的惡行,開始寫信給死者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但為時已晚——這樣的細節令我感觸頗深。有人說,他人的鮮血未必能喚醒麻木的靈魂,自己的鮮血才會。很多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感受到生命的可貴,了解到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所以,我就想知道,當“他還是個孩子”不再成為擋箭牌,法律將如何懲治這群少年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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