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套路貸”可能存在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本文是筆者與團隊成員經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涉及罪名有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目前已開庭未判決,筆者經過梳理,提煉出可能存在的十個無罪辯點,以期提升辦案水平,如文中有誤,還請批評指正。
一、什么是“套路貸”?
“套路貸”并非法律用語,也沒有非常明晰的概念,是將一類以“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為套路的犯罪行為的集合簡稱,根據行為的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目前規范“套路貸”類刑事犯罪效力最高的司法文件是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2018指導意見”)。
二、“套路貸”的十個無罪辯點
1.在借款之前明確告知借款的金額、期限、金額、不歸還的情況下會催收,借款人同意后再添加出借人財務的微信進行轉賬,故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最多也只能按照“高利貸”處理,具體的借貸中,一般會通過短信、微信等告知。
2.沒有調取借款人(也稱被害人)的通話記錄——在實踐中,部分偵查機關由于時間倉促,沒有調取借款人的通話記錄,而通話記錄只能保存近期6個月的詳細數據,通話記錄可以證明借款人是否受到“軟暴力”,如:電話轟炸、淫穢短信等,當移送至法院審查起訴時已接近一年甚至超過一年,偵察機關不可能再對此類證據補充偵查,因此辯護律師可從此辯點展開辯論。
3.電子數據5個的辯護要點——公安啟動立案程序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后,一般會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電腦、手機等通訊工具,制作《扣押清單》交給犯罪嫌疑人簽名,屆時會勘察取證,制作《電子數據勘查取證工作記錄》,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電子數據勘查取證工作記錄》存在以下的辯護空間。①部分辦案機關是沒有封存手機的,甚至違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機;②提取的電子數據只有一名偵查人員簽名,應由兩名偵查人員;③沒有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④沒有相關的錄像;⑤沒有記錄提取過程……。
4.手機的聊天記錄沒有經過被告人辨認簽名——聊天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是微信聊天,在提取的過程中應當給犯罪嫌疑人辨認簽名,在沒有經過辨認的情況下,一是微信數據不能確認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二是可能存在篡改的條件。此記錄時間過長,庭審中被告人也不一定能想起來自己說了什么,在沒有經過辨認簽名的條件下,可作為辯點展開論述,聊天記錄可對應指控的相關罪名。
5.被害人沒有遭到暴力催收——在《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中,不知是工作人員故意夸大事實,還是處于什么原因,一些借款人(被害人),在制作《詢問筆錄》時往往稱沒有遭到“軟暴力”催收的,甚至也稱是自愿還錢的并且不知道什么是“套路貸”,辯護律師可以此入手展開辯點。
6.指控的金額沒有制作《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由于此類犯罪指控的犯罪金額較高,一般是上百萬、千萬,甚至億,但實際上被告人放貸的金額往往存在重復計算,或者計算錯誤的情況,這是直接指控詐騙犯罪的金額,關乎刑期,辯護律師可以此入手辯論。
7.被告人發送的催收短信沒有“軟暴力”字眼——如:微信群發內容“請廣大客戶注意,今日到期,已通知下達各位客戶,請各位客戶盡快安排,處理借款,操作截止時間為晚上6點,請客戶們知悉,點滴信用,祝福生活愉快”等,“軟暴力”可能對應尋釁滋事罪。
8.偵查機關存在超期羈押——此類犯罪也有憑口供定罪的情況,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為了盡快破案,不排除存在超期羈押等情況。
9.借款人沒有提供收到淫穢短信、p圖的照片——有部分借款人稱收到淫穢短信,但其只有供述,全部的卷宗都沒有找到相應的圖片、短信進行佐證,而此證據可能對應尋釁滋事罪。
10.被告人僅僅是投資行為沒有參與管理——“套路貸”如果認定存在惡勢力,需要3人以上才能構成,而被告人中,有部分被告人一開始只是認為是高利貸的行為,才答應投資的,投資后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對后續的經驗主觀上、客觀上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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