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刑法修正案亦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我國刑法(1997 年刑法)對于溯及力問題,從實際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發,采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對此,我們認為,刑法修正案仍然應當貫徹刑法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 1997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
因此,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已經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犯罪的主體范圍已經擴大、犯罪構成的行為要件標準已經降低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即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應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 1997 年刑法處罰比刑法修正案重的,則適用刑法修正案。
4.根據1997 年刑法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1997年刑法要輕,也不例外。
因為,對一種行為刑法是否溯及適用,只限于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對此,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已作出了明確規定。能否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關鍵在于比較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對于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哪個更輕,如果刑法修正案(九)更輕,則應適用修正案。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將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并將數額劃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三個層次,而沒有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
2016 年 4 月 18 日,《解釋》公布并自該日起施行,進一步將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明確化、具體化。
我們認為,從刑法司法解釋本身的性質來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 3 月 2 日頒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 6 條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對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具體適用刑事法律問題進行解釋,是立法原意內就如何具體應用刑事法律中所產生的問題加以明確化、具體化。
所以,司法解釋具有依附性特征,即必須嚴格地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之規定,不能創制新的法律,不得對刑法修改、補充。
因此,它的效力與其所解釋的刑法效力同步,也即它的生效時間應與其所解釋的刑法生效時間相同。從這個角度理解,《解釋》應與刑法修正案(九)的效力同步,即《解釋》雖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布,但其效力可以溯及至 2015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
此外,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 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對于某一司法解釋的適用應先看該解釋出臺前是否對同一問題有其他解釋,如果沒有其他解釋,該解釋是唯一司法解釋,則適用該解釋。
如果在同一問題上先后出臺兩個解釋且內容出現矛盾時,應選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解釋作為定罪量刑之依據。
與舊法相比,修改后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明顯較輕,這種情況下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適用處罰較輕的新標準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往期回顧:
◆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會計鑒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股東擅自轉讓股份被控職務侵占罪的4個無罪辯點
◆詐騙案件:行為人被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如何爭取自首?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情況說明》認定的非法獲利少了一千多萬,依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兩個辯點
◆經驗談:簽署認罪認罰,律師還能不能做無罪辯護?
◆集資詐騙案件中“詐騙方法”的認定(附不構成詐騙罪及二審改判的成功案例)
◆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涉嫌洗錢,如何從“明知”做無罪辯護?
◆為賭博平臺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為什么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從詐騙案件看:“電話通知到案”如何實現自首的有效辯護?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是不是沒事了?會緩刑嗎?還會偵查嗎?
◆律師全面解讀:三協會發布的NFT(數字藏品)倡議,釋放的合規信號
◆閑談:我和辦理批捕的前檢察官聊,為什么偵查階段很需要刑事律師
◆張春律師:網絡犯罪案件如何對電子數據展開有效辯護?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與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的?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法律法規(詳細版)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如何辯護
◆刑事拘留通知書會向家屬透露哪些可以拯救親人的有用信息?
◆辦案感言||陷入刑事“官司”后,去找關系來疏通案件,可不可靠?
◆“兩高一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對“兩高一部”發布的《電信詐騙司法意見二》全文逐條解讀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無罪不起訴案例最新大全——以246份案例為樣本
◆假冒注冊商標罪—無罪辯點統計大全
◆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么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張春律師:涉嫌經濟犯罪—如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有效辯護?
◆經濟犯罪案件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四大辯護要點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大全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內容大全
◆辦案實錄|當我被刑事拘留后,我說“等我的律師來了再說”
◆辦案記錄:這起刑事案件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裁判要旨|詐騙類犯罪案件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不被采信的41種情形
◆金融詐騙案-成功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裁判觀點統計大全
◆家屬及當事人應當知道的7天內批準逮捕的條件、決定及執行的機關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辯護意見 | 2020年最新、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高效閱卷(技能)
◆保險詐騙罪法律、司法解釋、審判參考案例等規范性文件匯總
◆p2p平臺暴雷,如何收集證據報案?什么時候可以拿回投資款?
◆如何準備報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會提高?(技能)
◆刑事案件—律師如何在偵查階段進行有效辯護
◆【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和發回重審】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匯總(全)
◆【偵查階段】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匯總(2019年)
◆【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匯總
◆刑事案件質證要點總結
◆廣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刑事審判參考》[第708號]——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誘惑偵查適用的是發現犯罪人,而絕不是“制造”犯罪人,“機會提供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采用
◆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無罪
◆淺談——不是每個案件都做無罪辯護,有種判決叫證據不足無罪,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不是全部排除五個系列問題
◆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罪、罪輕辯護可同時存在,除幾種特殊情況,律師知道的均應當保密
◆九個涉嫌高利轉貸罪之不起訴案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不起訴
◆這些老賴還不上借款后,不僅把我刪了,還報警說自己被“套路貸”,被惡勢力恐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案件中常見的8種量刑情節
◆刑事律師|“套路貸”可能存在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00份判決書中看法院如何認定金額、量刑、判決
◆程序員開發軟件被控詐騙罪請求公安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書
◆委托他人投資外匯,不構成詐騙罪
◆【常見易混淆】電信網絡詐騙構成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在辯方提供的證據存有很大疑點,未達到“證據占優勢”的情況下,不宜采納辯方證據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 Type="normal"@@-->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