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律師在網上反映,他們在參加一些刑事案件的庭審辯護時,在開庭前的法院通知里,在進入法院的安檢處時,被通知不得攜帶個人電腦出庭。
這一現象,之前沒有出現過,也就是近幾年才出現,并且在近兩年越來越多之勢,有文章專門匯集出了近年來發(fā)生的,律師因辦案遭遇而公開提出的異議,多達十余個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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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次是,3月16日上午,北京的李仁鈥律師在湖北某法院參加一刑事案件辯護時,與其他四位律師一起,就遭遇到了上述情況,并一度在安檢口與法院工作人員發(fā)生了爭議。
由于律師堅持要攜帶跟個人電腦參加庭審,法院給出的方案是,可以為律師提供專用電腦。雙方堅持各自的意見,溝通無果后審判長宣布,案件庭審順延至次日進行。3月17日,依舊溝通無果,法院宣布再次延期,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網傳的該案《出庭通知書》顯示,這是一起“公開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卻在隨后的“溫馨提示”中要求,“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guī)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tǒng)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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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評論文章就提出,既然是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為何要以“重大敏感案件”為由,禁止律師攜帶包括個人電腦在內的電子設備呢?推向一下的話,如果是案外人申請旁聽此案的案,是不是也會被拒之門外。通知中的“公開審理”,如何落實呢?
律師為何不想用法院提供的電腦?
在很多人看來,不就是個人電腦嗎,法院已經已經提供了專用電腦,律師為何還要堅持使用自己的?甚至有人用上了陰謀論,不用法院提供的,而堅持用自己的,就是別有用心了。
不過,有使用過法院提供電腦的律師描述,使用法院提供的筆記本電腦,律師必須將個人電腦里的工作文件拷貝到法院提供的U盤中,再接入法院電腦。法院提供的電腦只能在庭審中使用,每天開完庭后法院會對電腦封存。
律師認為,自己根本用不習慣法院配給的電腦,內置的操作系統(tǒng)和文件軟件跟律師平日用的也不一樣,更別說使用其他的輔助法律軟件了,會很大程度的影響律師的辦案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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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如此有此規(guī)定?
一位直轄市中院的法官助理吐露了真言:這是為了“規(guī)避風險”。現代電子設備太先進了,防不勝防。萬一庭審實錄被律師發(fā)到網上,引發(fā)了輿情,誰來擔責?
基于如此的擔憂,最高法院2020年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通知》中的第七條,“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成了法院禁止律師攜帶和使用個人電腦的法律依據。
有法院直接引用《法庭規(guī)則》中的,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因為擔心個人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可以被用于錄音錄像,所以干脆一律禁止攜帶進入。
有法院干脆在進門安檢處直接傳達本院的內部規(guī)定,禁止手機等電子設備,一律禁止攜帶進入法院大院。如此這般,都是為了防止有人錄音錄像,儼然不顧法律規(guī)定,以及會對當事人及辦事人員的生活、辦案影響。
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
最高法院2024年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三、“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不過,在很多人看來,什么案件屬于“重大敏感案件”,并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即便適用其中的文字理解也可以具有不同的解釋。到了具體的案件中,則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律師即便提出異議,也拿不出嚴格的法律術語的明確界定。
此前,參加的某法院一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庭審時,書記員在宣讀法律紀律時,在庭審筆錄之外又加了一條——參加庭審人員一律將手機關機后交給書記員保管。可見,即便是允許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也是可以限制使用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chuàng)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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