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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您把卡給我保管,我來照顧您”
一句承諾
換來的是老人的全部信任
——銀行卡、存折、密碼、現金
可當老人被送進養老院
女兒卻遲遲不肯
歸還剩下的30萬余元錢款
還說“這是贈與”
這筆錢
到底是保管,還是贈與?
近日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涉養老錢的保管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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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老太(88歲)與石某系母女關系。2024年5月,石某以照料養老為由,讓馬老太將銀行卡交由其保管,馬老太遂將放有多張銀行卡、存折及密碼的包交給石某。后石某未履行居家養老承諾,將馬老太送至養老院。期間,馬老太向石某交付現金48萬元,石某還先后從馬老太的銀行賬戶取現、支取本息共計73萬余元,合計12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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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老太提出返還請求后,石某僅通過兒子歸還90萬元,但拒絕承認和返還剩余款項。
協商無果后,馬老太無奈訴至法院,試圖追回自己的養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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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將銀行卡及部分款項交給被告進行保管,并告知銀行卡密碼,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而案涉款項屬于保管的財產。
從社會生活經驗來看,老人將財產交給子女,主要目的是子女在為老人需要發生支出時取用方便,子女理應妥善保管,子女不能因此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石某返還馬老太30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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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關鍵是準確界定老年人向子女交付大額存款的法律性質。老年人往往出于信任將銀行卡、存折、現金交由子女保管,通常未簽訂書面協議,容易在保管、贈與、借貸之間產生爭議。對此,人民法院應當立足老年人的真實意愿,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作出判斷。
老年人將畢生積蓄交給子女,目的大多是方便晚年就醫、生活支出,而非無償贈與。因此,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贈與、借貸等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為保管合同關系。這既是維護老年人財產權益的現實需要,也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被告先后作出多種陳述,從否認取款到主張贈與外孫,再到辯稱報酬,表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法院據此認定雙方成立保管合同關系,明確子女作為保管人負有忠實保管、及時返還的法定義務,體現了對老年人的特殊保護。
本案裁判引導樹立“保管非占有、贍養是義務”的法治與道德觀念,倡導家庭成員間以誠相待、以親相護,推動形成孝老敬親與守信踐諾的良好家風,讓司法裁判既有力度,更顯溫度。
來源:金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陳薇婷
責編:俞蘿寅
審核:陳建軍、洪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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