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15日,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江蘇)獲悉,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因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行為被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 管局 處罰。
![]()
經查,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和當事人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2025年6月22日,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開始向南京某儲運有限公司租賃V1104罐用于儲存混合芳烴;6月25日,當事人開始向同一儲運公司租賃V1209罐用于儲存混合芳烴;6月27日,當事人從V1104罐向V1209罐倒罐917.58噸工業用碳九芳烴;6月28日至7月23日,V1209罐共進物料2492.25噸,總計3409.83噸。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蘇州某商品檢驗有限公司于7月24日對V1209罐內物料進行抽檢,次日出具的《檢測報告》載明樣品名稱為92號車用汽油(VIB),檢測依據為GB 17930-2016車用汽油,所檢項目符合指標要求。
7月28日,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簽訂1000噸物料購銷合同,物料單價為5830元/噸。次日,浙江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支付了700噸貨款的80%共計3264800元。同日,當事人應浙江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將V1209罐中696.584噸汽油通過管道運輸至清江碼頭遠洋9609號船舶,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部分履約。7月30日,山東某化工技術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同樣判定樣品所檢項目合格。此后,當事人于7月30日應浙江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將V1209罐內298.185噸汽油倒罐入V1210罐,未支付貨款。當天當事人購進224.02噸混合芳烴倒入V1209罐內,致使該罐內物料不再符合汽油標準。根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2025年8月26日出具的V1209罐《檢驗檢測報告》,樣品的氧含量(質量分數)項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標準規定的要求。
調查顯示,當事人通過采購多種化工原料進行混合調配以生產汽油。當事人提供的4份液體化工供貨合同顯示,其采購工業用裂解碳五共計942噸,合計成本3316881元;兩份甲基叔丁基醚(MTBE)銷售合同顯示采購成本合計3622251元;另采購工業用裂解碳九93.04噸、工業用裂解碳五114.12噸、高沸點芳烴821.56噸,對應成本分別為465200元、570600元和5159396.8元。
綜上,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汽油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五條,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剩余汽油298.185噸,處罰款人民幣9280000元,上繳國庫。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
作者 |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祝富 通訊員 劉星宇
編輯 | 馮世璽
審核 | 沈艷陽
今日油價|成品油自媒體|超十萬+油客關注
喜歡請轉發,愛我就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