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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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曲某是安保公司員工,在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從事白班的安保工作。日常上白班,時間為7:30至15:30。
2017年6月4日6時32分左右,曲某騎電動車進入醫院西門。
7時15分左右,保安負責人點名時未見其人,多次打手機一直未接。
上午7時40分左右,曲某被其同事發現倒在廁所,不省人事,后被送到醫院搶救。上午8時55分,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曲某家屬向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曲某在2017年6月4日7點15分上班之前,在廁所內突發疾病死亡之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曲某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提前到崗并在單位廁所內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一審法院認為,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當在全面調查后,進一步界定曲某突發疾病的時間與地點是否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再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
一審判決如下: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提起上訴:提前到崗不是工作時間,廁所也不是工作崗位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白班的工作時間是7點30分至15點30分。勞動者只有在給單位提供勞動時,才存在工作崗位,在工作場所并不必然是工作崗位。曲某突發疾病是在7點30分之前,不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事實清楚。
人社局意見:曲某是在2017年6月4日7點15分上班之前,在廁所內突發疾病的,不屬于工傷認定范疇。
二審判決:單位廁所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單位廁所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解決基本生理活動的場所,可以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曲某并非是在工作時間或者合理延伸的工作時間突發疾病。
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曲某被發現暈倒的時間、地點以及具體死亡時間等事實,認定曲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有力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于法有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人社局堅決認為不能認定工傷,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家屬不服,又開始一輪新的訴訟,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又被一、二審法院撤銷。
公司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提前到崗是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的體現,不予認定工傷不利于弘揚社會正能量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曲某為做好工作,在正式上班時間前提前來到工作崗位。工作崗位不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勞動的地點,還應包括在工作場所內,為滿足職工生理需要進行工作前準備或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動合理場所。
提前到崗進行工作前的準備也是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的體現,是對工作最起碼的負責任的態度。
曲某在提前到達工作單位后去上廁所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和生理活動,這段時間雖然不是工作時間,但與其從事的預備性工作是有直接聯系的,亦是工作前準備的一種正常形式。
故應結合具體情況認定為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如職工提前到崗或主動加班,在工作崗位上發生事故,用人單位或人社部門以職工提前到崗或主動加班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則與全社會倡導的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不利于弘揚社會正能量。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日期:2021年4月19日
案號:(2021)魯行申101號
小編點評:
本案的判決結果雖然保護了勞動者權益,但在法律適用和裁判邏輯上,卻存在明顯的法條“拼接”與說理瑕疵。
本案判決書引用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是認定工傷的情形(強調受到事故傷害),而第15條是視同工傷的情形(強調突發疾病死亡)。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突發疾病死亡”案件,法院在說理時卻將這兩條混為一談:
首先,二審法院按“視同工傷”條款判決,陷入了“時空”延展的邏輯困境。
二審判決依據的是第15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來視同工傷。這一條款的適用極為嚴格,必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本案中員工提前近一小時到崗,且在廁所發病,強行對時空進行延展解釋略顯牽強。
其次,高院按“預備性收尾性工作”條款裁判存在適用的張冠李戴。
為了彌補“時空”說理的不足,山東高院在裁定理由中引用第14條第(二)項,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但這里存在一個硬傷:該條款的適用前提必須是“受到事故傷害”,不包含“突發疾病”,“突發疾病”是第15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總結來說:
不管是二審判決還是高院再審裁定,裁判理由均難以自洽。法院為了得出有利勞動者的結論,將第14條第(二)項的“時空延展性”與第15條第(一)項的“突發疾病”進行了拼接適用。這反映出在涉及勞動者生命的極端案件中,法院往往傾向于結果導向型裁判——用弘揚正能量的價值觀來突破法條的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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