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就《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最受關注的變化是:實施二十余年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這一硬性規定,擬被廢止。
新規明確,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及寬限期,今后均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自主協商確定。這意味著,銀行不能再“一刀切”地按上浮50%收取罰息,借款人也獲得了更大的協商空間。
此次修訂以1999年發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為基礎,是對存貸款利率管理制度時隔26年的系統性重構。
原規定誕生于利率管制時期,帶有較強的行政指令色彩。隨著LPR改革落地及利率管制全面放開,舊框架已無法適應市場化定價的需求。
01
核心機制調整:從行政指令走向市場協商
本次修訂最核心的變化,是將多項由監管部門硬性規定的指標,轉為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
其一,廢止逾期貸款罰息硬性上浮規則。
原規定要求在借款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30%至50%作為罰息。新規明確,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及寬限期均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定價權完全交還市場。
其二,終結360天計息慣例,改為實際天數。
新規明確利率換算采用實際日歷天數(365天或閏年366天),不再沿用“年利率÷360”的做法。
這使得存貸款計息更加精準、公平,消除了長期存在的計算基數爭議。
其三,首次在部門規章層面界定并禁止高息攬儲。
新規明確禁止通過違規手工補息、突破利率自律機制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以遏制存款市場惡性競爭。
02
消費者保護與市場規則優化
在增強市場靈活性的同時,新規顯著強化了消費者保護要求。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以明顯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該利率需包含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簽訂合同時還須載明罰息年化利率。
此舉旨在防止“低利率”營銷陷阱,確保借款人真實了解資金成本。
同時,新規刪除了央行關于內部資金往來利率等非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職責,明確存貸款利率已全面放開,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
中長期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依據最近公布的LPR加(減)點確定。
此外,新規新增了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法定職責,強化行業自律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
規定原文:
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存、貸款利率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存貸款利率確定與計結息規則
第三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商業原則自主確定存、貸款利率。
第四條 個人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結息日銷戶時,按銷戶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銷戶前一日止。
(二)個人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個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計息。個人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個人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五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單位活期存款(含協定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二)單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額仍按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計息;低于起存金額則予以銷戶。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協議存款等其他單位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六條 通知存款按金融機構與存款人約定利率和實際存期計息,利隨本清。通知存款如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內不計息。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額的,從存入日起計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額的予以銷戶,按銷戶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況,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
(三)已辦理通知手續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
(四)支取金額不足或超過約定金額的,不足或超過的部分;
(五)支取金額不足最低支取金額的。
第七條 大額存單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可在合同期內按月、按季、按半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確定。短期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利率、計息方式等再行調整。
第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確定。中長期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利率、計息方式等再行調整。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貼現利率由持票人和貼現人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貼現按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四條 貸款展期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協商一致后可再行調整。
第十五條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的貸款,從逾期或違反合同有關約定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的貸款罰息 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且不得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等再行調整。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應按照其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各類渠道營銷貸款業務時,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罰息年化利率,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
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比例計算,并折算為年化形式。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貸款成本應在貸款合同或其他債權憑證中載明。
第十八條 利率換算公式為:
(一)單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日利率×365(閏年為 366),年利率=月利率×12。
(二)復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365(閏年為 366)-1,年利率=(1+月利率)^12-1。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可采用以下方法計算利息。
(一)單利情況下,可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二)單利情況下,可按以下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三)復利情況下,按以下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利息=本金×(1+年利率)^年數-本金。年數可不為整數,如一個月對應的年數為 1/12,一天對應的年數為 1/365(閏年為 1/366),以此類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利率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管;
(二)依法處理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相關糾紛或違規行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監管談話、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
(三)指導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工作;
(四)其他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利率政策的執行和監管;
(二)依法處理轄區內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相關糾紛或違規行為,對轄區內違反有關規定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監管談話、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
(三)指導轄區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是由金融機構組成的市場定價自律和協調機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遵守國家有關利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對金融機構自主確定的存、貸款市場等利率進行自律管理,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促進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需要遵守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存、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二)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三)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存、貸款利率管理工作,并按時準確報送存、貸款利率有關數據、信息、工作報告等資料;
(四)在營業場所及官方渠道掛牌公告存款利率;
(五)不得通過高息攬儲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違規手工補息、突破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自律約定、存貸掛鉤等方式吸收存款,擾亂存款市場競爭秩序;
(六)發放貸款時,利率應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七)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存、貸款利率有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計息和結息規則同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的計息和結息規則,按借貸雙方約定的合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的機構。
地方金融組織從事貸款業務的,由其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26 年X月X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 號)、《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 485 號)和《通知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9〕3 號)中有關計、結息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 號)同時廢止。
-End-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