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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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4年7月22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唐某和上海某公司連續簽訂了五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5月29日,公司向唐某發送勞動合同終止不續簽通知書,載明:“你與我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25年6月30日期滿終止。經公司研究決定,在你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025年5月31日,唐某向公司發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
2025年7月23日,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仲裁不予支持,唐某訴至一審法院。
2025年12月31日,在一審法院主持下,公司在法院向唐某提供蓋有公司公章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馬上與唐某簽訂。唐某當場表示不同意該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暫時不同意簽訂。
【爭議焦點】
1. 雙方連續簽訂五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單方發出不續簽通知是否合法?
2. 公司應否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判決:公司單方不續簽違法,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唐某已經與公司簽訂了五次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唐某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唐某距離退休已經不足兩年,公司與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保障臨近退休的勞動者平穩過渡到退休階段。
綜上,唐某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唐某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公司單方作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應依法與唐某依不低于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5年7月1日開始,公司應與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簽訂,故應當自2025年7月1日起支付唐某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經履行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誠信磋商義務,雙方未能簽訂,責任不在于公司,故對唐某主張的2025年12月31日起的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
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唐某以不低于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唐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440元。
唐某對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及計算基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一審判決已認定,唐某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公司單方作出不續簽通知的行為違法,應當依法與唐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一審中,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1日向唐某提供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唐某未同意續簽。
在案證據顯示,唐某、公司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唐某在此之前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標準為上海市最低工資,且自2023年4月起公司實際按該標準支付工資,故一審判決以該約定標準作為計算基數,于法有據。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唐某提供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唐某未同意續簽,一審判決認定二倍工資計算至2025年12月30日止,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21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4359號
【實務要點】
1.滿足法定條件必須續簽
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續訂的,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前上海法院也接受該觀點了。
2.違法不續簽的二倍工資懲罰
用人單位違法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若用人單位主動提供符合“不低于原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本,履行了誠信磋商義務,因勞動者單方原因未能簽訂的,二倍工資差額計算至用人單位提供合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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