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求職心切,花12萬元謀求行政事業編崗位,最終未能順利上崗且余款遲遲無法追回,訴至法院。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涉事科教公司返還當事人剩余3萬元款項,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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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案情介紹,為了找一份如意的工作,付女士與某科教公司簽訂《崗位推薦培訓協議》,約定由某科教公司推薦付女士就職某集團公司行政事業編崗位,并為付女士進行崗前培訓服務,付女士需支付培訓就業服務費12萬元。結果付女士并未如期上崗,某科教公司收取的崗前培訓服務費也未全部退回,付女士只好將某科教公司訴至法院。
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被告某科教公司(甲方)與原告付女士(乙方)簽訂《崗位推薦培訓協議》,約定甲方為乙方推薦某集團公司行政事業編崗位并提供崗前培訓服務,乙方需先行支付培訓就業服務費定金12萬元,待乙方入職確定崗位編制后,再支付尾款6萬元。該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如甲方未在此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將乙方安置到該協議崗位面試并上崗,或在乙方入職前3天放棄,甲方承諾定金12萬元全額退款。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乙方的所有費用。某科教公司出具《收款收據》,收款單位處加蓋某科教公司公章,收款人處有被告姚某(某科教公司的唯一股東)簽字。付女士提供數張付款截圖及退還明細,證明已支付12萬元款項并自認某科教公司共計已退款9萬元,尚有3萬元未退回。
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委托被告某科教公司為其介紹工作并支付費用,原被告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根據雙方之間協議約定的“如甲方未在一個月的期限內,將乙方安置到該協議崗位面試并上崗”內容,可見某科教公司的案涉合同義務并非僅是提供推薦崗位及培訓服務,實質上是雙方企圖通過非正常途徑、非正式招聘流程讓原告進入相關單位,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公正競爭就業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原、被告之間委托合同無效,被告某科教公司應返還原告付女士剩余款項3萬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類似花錢托關系、付高額服務費換取事業編制崗位的協議因破壞公平就業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屬無效合同,市民切勿輕信花錢買崗的求職捷徑,以免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 | 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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