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廣西南寧雙胞胎家屬訴警方行政訴訟二審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24年10月14日清晨,廣西南寧一對21歲的雙胞胎姐妹遭入室行兇,致一死一重傷。行兇者為妹妹剛交往3個月的男友林某康。(此前報道:雙胞胎姐妹遭妹妹男友入室行兇致一死一重傷,案發前一晚曾兩次向警方求助 家屬訴一公安分局行政訴訟二審將開庭)
案發前一個月,妹妹因遭到林某康破窗入室、威脅、強行帶走、毆打等,曾多次向警方求助。其中一次,林某康因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處以15日行政拘留。
被釋放后第五天,林某康再次入室,用刀將姐姐何婷(化名)傷成重傷二級,隨后強行帶走妹妹何敏(化名)。此后,何敏被發現墜亡在離家不到2公里的小區3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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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墜樓處
何先生認為,雙胞胎女兒一死一重傷,警方存在失職行為,“民警沒有詳細核查林某康的犯罪前科,在提供驗傷報告的情況下仍以調解方式結案,最終導致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隨后,他分別對涉事的兩家公安分局——西鄉塘公安分局(上堯派出所)和江南公安分局(沙井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
警方未全面調查處理、未履行法定職責
但案涉接處警執法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
2025年10月14日,針對江南公安分局的行政訴訟一審在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何先生認為,2024年9月22日林某康非法侵入住宅后,被告江南公安分局僅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收繳其持有的一把菜刀就結案,導致林某康未得到相應制裁。其在行政拘留結束后繼續打擊報復,再次非法侵入住宅,最終造成一死一傷的悲劇。被申請人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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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明
被申請人江南公安分局一審辯稱,2024年9月22日林某康的違法行為已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并拘留;10月14日林某康涉嫌故意殺人也已被立案偵查。原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與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
2025年12月10日,一審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24年9月22日,江南公安分局僅對林某康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未調查其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如故意毀壞財物未作認定),屬于未對報警事項全面調查處理,行為違法;2024年10月13日,江南公安分局下轄的沙井派出所雖自認接到報警,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報案情況進行了及時受理和登記,屬于未對報警行為進行處理,未履行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接處警執法行為與何敏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系,駁回了何先生的行政賠償請求。
二審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家屬提交報案時間線新證,稱公安機關發表三點辯論意見
6月17日,何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審判決后,他們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本次二審開庭,他們梳理了女兒被害前多次報警的時間線和證據,認為警方的行為導致危險逐級升級,其行政不作為與本案死傷結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關系。“小女兒被害死亡,大女兒何婷重傷,產生醫療費、手術費、康復費合計25萬元,并直接導致了大女兒終身殘疾,身心永久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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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該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他們的訴求是,希望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認定江南公安分局未全面調查處理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并撤銷關于案涉接處警執法行為與何敏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系的判決,改判江南公安分局賠償精神損失費、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240多萬元。
17日下午,持續了一小時的庭審結束。參加旁聽的何家親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本次庭辯焦點之一為案涉接處警執法行為與何敏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何家家屬稱,江南分局發表了三點辯論意見:第一,行政賠償與作出行政行為應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何敏的死亡是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康的犯罪導致,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彌補被害人遭受的損失。第二,江南分局2024年9月22日已經履行了全面調查義務。當天,林某康通過掰開窗戶的方式入室,又通過砸杯子、持刀等方式威脅被害人,對于上述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通過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并固定取證進行調查,不存在未進行全面調查。基于侵入他人住宅、威脅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江南分局對林某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正當合法。
何家家屬稱,江南分局還提出第三點,認為2024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出警不存在違法情形。公安機關委托代理人稱,10月13日23時許,市局指揮中心通過指揮平臺下發警情指令,接到指令后,民警即進行出警處置,并在110現場情況登記表進行登記。在處警過程中發現不屬于沙井派出所管轄的范圍,及時通過市局指揮中心平臺反饋。23時42分,通過市局指揮中心退單審核確認,撤回派警指令,并重新派警,最后由其他派出所介入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從多方獲悉,二審法院并未當庭宣判,該案將由合議庭評議后再擇期通知。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編輯 郭宇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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