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瀚華金控創始人張國祥及財務負責人任為棟挪用資金案,5月15日在沈陽皇姑區法院進行了第二次庭審。
這起引發全國關注的案件,因集團內部資金7.85億元“流轉”被認定為犯罪而備受爭議。旁聽人員更是根據兩次公開庭審和其他信息了解到,遼寧省政法委及遼寧省檢察院部分官員非法干預本案,打擊民營企業,破壞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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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天氣氛緊張。受訪者供圖
在最后陳述階段,張國祥回顧了二十余年的普惠金融創業歷程,強調從業至今未受到過刑事或行政處罰,期待能得到一個無罪的處理結果。
從服務超過50萬家中小企業的香港上市金融企業掌舵人,到被遼寧警方以涉嫌挪用資金罪采取強制措施并提起公訴,張國祥案的走向不僅牽動著民營金融行業的神經,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學習教育”中央指導組進駐遼寧督導遼寧的學習教育期間,也成為觀察遼寧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成效的重要窗口。
01
數十人趕到法院,僅4人被同意旁聽庭審
瀚華金控是重慶知名民營金融控股集團,起步于融資擔保業務,并于2014年登陸香港資本市場。
2024年夏天,公司創始人張國祥及財務負責人任為棟被遼寧警方以涉嫌挪用資金罪采取強制措施,后被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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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自由前的張國祥。網絡圖源
2026年3月30日至4月1日,該案第一次公開庭審。庭審結束后,筆者于5月6日發表《遼寧遠洋捕撈大案:審判長當庭排除指居四個月期間證據》一文,對案件進行了詳細披露。5月15日,皇姑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與首次庭審相比,現場氣氛明顯不同。法院周邊出現大量身著便裝的執勤人員。進入三樓審判區域前,法院專門設置了警戒區;警戒區內又增設一道鐵門,鐵門內外均有法警值守。現場旁聽人員觀察到,僅警戒區與鐵門之間,便有數十名法警執勤。
來自全國多地的張國祥、任為棟親友及關注案件進展的人士專程趕赴沈陽,希望進入法庭旁聽。然而,法院僅允許兩名被告人的親屬共4人獲準進入法庭旁聽,其余到場人員均被攔在警戒區外。
庭審開始前還出現了另一場爭議。據旁聽人員介紹,在進入法庭前,法警要求對辯護律師進行安檢,并提出檢查律師隨身背包。經法院工作人員協調后,律師同意接受安檢,但拒絕配合法警檢查背包,認為相關要求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進入法庭后,據旁聽人員稱,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異議。他們認為,本案社會關注度較高,而法院安排在座位有限的最小審判庭開庭,客觀上導致大量旁聽人員無法進入法庭,不符合公開審判原則,因此明確表示不同意庭審繼續進行。
圍繞旁聽問題,雙方一度陷入長時間僵持。其間,審判長表示,如辯護律師堅持不同意開庭,法庭將做缺席審判。最終,在法院同意增加部分旁聽席位、再允許4名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后,辯護律師無奈接受了該方案,庭審得以繼續進行。
而在法庭之外,未能進入法庭的旁聽人員則持續表達不滿。有旁聽人員以鼓掌方式表達抗議,也有人要求與審判長當面溝通,希望法院說明限制旁聽的具體原因。期間,還有被告人家屬因情緒激動出現身體不適差點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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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區法院。巫英蛟 攝
直到當天下午庭審前,審判長才出面安撫旁聽人員,并表示將申請在庭審結束后安排被告人與旁聽人員短暫見面。
不過,審判長的上述承諾最終并未兌現,開庭結束后就快速地悄悄離開了法庭。一旁聽人員表示:“純屬忽悠!”
此外,在法庭外走廊區域,始終有兩名身份不明人員長時間觀察現場情況。對于不少專程趕赴沈陽旁聽的親友而言,他們最難理解的或許并非案件本身,而是為何一場依法公開審理的庭審,會因旁聽席位問題引發如此長時間的爭議,又為何會以近乎如臨大敵的姿態部署如此眾多警力?
旁聽人員認為,這是遼寧省政法委、皇姑區法院等害怕第二次繼續公開庭審,本案的違法行為、省政法委和省檢察院部分官員非法干預案件等內幕進一步曝光,故意采取技術性限制公開庭審。
02
7.85億元交易并非兩被告人個人決定
5月15日的庭審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結合此前庭審情況,控辯雙方的爭議逐漸聚焦于兩個核心問題:瀚華金控與富安資產之間的資金拆借,究竟屬于張國祥個人主導實施,還是公司治理框架下的集體決策結果;張國祥、任為棟是否因相關交易獲得了刑法意義上的“個人利益”。
公訴機關認為,瀚華金控拆借富安資產資金的行為,并未經過富安資產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批,因此不能認定為正常公司治理框架下的業務交易,而應認定為張國祥個人決定挪用資金。公訴人指出,即便相關事項經過富安資產業務決策委員會審議,也不足以改變其行為性質。
對于“謀取個人利益”的認定,公訴機關則采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路徑。公訴人認為,挪用資金罪中的“個人利益”不僅包括直接取得的現實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不僅包括積極獲得的利益,也包括通過避免損失而形成的消極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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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區檢察院。巫英蛟 攝
按照這一邏輯,瀚華金控獲得資金支持后得以維持經營,作為公司股東及管理層的張國祥、任為棟亦從中受益,其工資、獎金、分紅以及股東權益,均應納入“個人利益”的評價范圍。
對此,張國祥、任為棟的辯護人表示完全不能認同。
辯護律師圍繞《起訴書》指控、證據體系及公訴意見,提出大量針對性質疑意見。其間,當辯護意見涉及遼寧政法系統調查省部級官員、指定監視居住合法性以及非法羈押等問題時,多次被審判長打斷,相關意見未能完整展開。
辯護律師還當庭指出《起訴書》存在二十余處錯誤。但公訴機關完全沒有針對性回應,更多是堅持既有指控邏輯。
關于“個人決定”這一關鍵問題,辯方認為,案涉交易均經過富安資產業務決策委員會審議決定,并根據富安資產業務決策委員會的批復執行,而張國祥、任為棟并非該委員會成員,也未參與相關決策,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二人曾通過欺騙、脅迫或操縱等方式影響委員會成員表決。
辯護人指出,案涉交易既經過富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也經過瀚華金控內部決策程序,其本質屬于公司治理框架下的集體決策行為,不是張國祥、任為棟的個人決定。將兩個公司決策機構分別作出的集體決定,直接等同于張國祥、任為棟的個人決定,無論在邏輯上還是證據上都難以成立。
對于“謀取個人利益”的認定,辯方則逐項展開反駁。
辯護人指出,張國祥、任為棟獲得的工資薪酬來源于其管理職務,本質上屬于勞動報酬,與案涉資金拆借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對應關系,是作為公司管理人員獲得的對價,而不是拆借資金的對價。根據庭審出示的情況,兩人在2018年以后薪酬總體呈下降趨勢,其收入結構亦未因相關交易發生變化。
至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通過拆借資金獲取分紅”觀點,辯方認為更缺乏事實基礎。因為公訴機關重點指控的2022年相關交易發生后,瀚華金控并未再實施分紅。在辯方看來,將并不存在的分紅收益作為犯罪動機依據,難以自圓其說。
對于“股東利益”問題,辯方則強調,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在法律上具有明確區分。即便瀚華金控通過相關交易獲得經營利益,也不當然意味著作為股東的張國祥、任為棟獲得了刑法意義上的個人利益。將抽象、間接甚至假設性的利益解釋為“謀取個人利益”,既缺乏事實支撐,也與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存在明顯沖突。
此外,辯方還認為,案涉交易均具有真實底層資產,約定了期限、利息及擔保措施,本質上屬于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正常的業務協同和有償資金拆借,而非無償公款私用的挪用資金行為;部分被指控的交易甚至屬于真實債權買賣。相關資金始終在企業體系內部流轉,既未進入任何自然人賬戶,也不存在“歸個人使用”或“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將此類商業交易直接評價為無償挪用資金,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層面均存在重大爭議。多位知名刑法學專家亦對案件定性提出質疑,認為將此類公司內部交易直接認定為挪用資金,可能突破既有司法裁判邊界。
庭審中,辯方還再次提出程序問題。律師表示,遼寧省檢察院存在故意虛構張國祥涉嫌挪用資金罪犯罪線索的嫌疑,以便遼寧省政法委非法調查遼寧省省部級干部;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違法濫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在張國祥、任為棟不符合逮捕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二人監視居住,且監視居住方式也違法;遼寧省政法委及公安413專案組人員在監視居住期間對張國祥、任為棟實施刑訊逼供,法院庭長當庭排除4個月監視居住期間證據作為本案證據;遼寧省公安廳、沈陽市公安局不是本案立案主體(立案偵查主體為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但本案核心證據絕大部分由遼寧省公安廳、沈陽市公安局卻大量參與調查取證工作,依法不具備證據效力與采信資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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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重慶的瀚華金控。劉虎 攝
張國祥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其系因遼寧省政法委調查省部級干部相關問題,被公安機關以指定監視居住方式羈押。在其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后,辦案機關轉而調查瀚華金控與富安資產之間的有償資金拆借行為,并最終以挪用資金罪對其提出指控。
同時,據旁聽人員介紹,根據兩次開庭張國祥、任為棟的供述及從其他渠道了解的情況,本案相關司法機關基本認同律師的觀點,但因受到遼寧省政法委、遼寧省檢察院的指示,必須推進刑事拘留、批捕、提起公訴等程序,受到省政法委及省檢察院部分人員的非法干預,相關辦案行為嚴重違背司法公正與法律程序,導致基層辦案機關無法正常辦案,張國祥、任為棟明確遭受非法迫害。
03
遼寧營商環境的現實拷問
多名旁聽人員表示,張國祥作為遼寧人,其所在公司亦在遼寧有大量投資,過去為遼寧發展更做出較大、積極貢獻,并得到遼寧當地政府普遍認可,在他們看來,該案已不僅是一宗普通刑事案件。
近年來,遼寧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并將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重點改革方向。特別是在新一輪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司法機關如何平衡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始終是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
2026年第8期《求是》雜志和6月8日出版的《學習時報》分別刊發遼寧省委書記許昆林的署名文章《以更大決心和舉措優化營商環境》和《以正確政績觀引領全面振興取得新突破》。文章指出,遼寧各地都在鉚足干勁提升營商環境建設水平,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仍面臨不少痛點、堵點,一些已經解決的問題也存在反彈回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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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昆林文章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是營商環境的“最硬內核”,遼寧違規執法、侵害合法權益等問題仍未徹底杜絕;強化法治建設和誠信建設,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行為,讓企業家在遼寧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發展。
有旁聽人員認為,對于這樣一起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及大量市場主體的案件,社會關注度極高。辦案機關更應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充分回應社會關切,以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方式完成審理;依法客觀公正審理本案,排除人為干預,盡快依法判決,挽救瀕臨破產的企業,以實際行動優化司法環境和營商環境。
辯護人也提到,“投資不過山海關”的市場刻板印象,根源在于部分地區涉企司法缺乏穩定預期,懇請法院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以公正裁判破除市場偏見、提振民間投資信心。庭長當庭制止辯護人的發言,要求不許有地域歧視。
最后陳述階段,被告人張國祥回顧了自己數十年的創業歷程。他表示,自己長期致力于普惠金融事業發展,先后參與創辦全國首家在香港上市的民營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常態化審批后設立的首家民營銀行,累計服務大量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消費者,并累計為國家創造超50億元稅收和帶動大量就業。
張國祥稱,自己一直恪守職業操守,希望案件能夠依法得到公正處理,同時感謝股東、員工以及長期給予支持和信任的親友,也感謝案件辦理過程中給予其幫助和關懷的工作人員。
張國祥及任為棟完成最后陳述后,法庭內一度陷入沉寂。庭審結束離場時,不少旁聽人員神情復雜,有人沉默不語,也有人紅著眼眶離開。
截至本文發布時,該案尚未宣判。對于外界而言,這場持續兩年的風波將以何種方式收場,法院又將如何回應圍繞案件產生的諸多爭議,仍有待最終裁判給出答案。而對于許多關注此案的人來說,張國祥案的意義或許早已超越個案本身。
“它不僅關系兩名企業管理者的命運,也在某種程度上考驗著遼寧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成色,以及司法機關能否以公開、公正、透明的方式回應市場和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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