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嗎?600萬建成的加油站變成了違建,是感覺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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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實也不冤枉,因為開始就拜錯了廟門。
那作為一個投資者,投了六百萬建加油站,當初鄉鎮上上下下都給開了綠燈,出了書面證明,結果縣里自然資源局一紙文書下來,說這是非法占地,要拆。六百萬真金白銀堆起來的建筑,說拆就拆,換誰都得懵。這里頭最讓人想不通的就是:鄉鎮政府的公章都蓋了,白紙黑字寫著同意建,怎么到頭來就不算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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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明白這個,得先看一塊地到底誰說了算。我們國家的土地,尤其是耕地,可不是哪個村、哪個鄉鎮能隨便改用途的。法律上管這個叫農用地轉用審批。啥意思呢?就是說,你的一塊地本來是種莊稼的,現在想在上面蓋房子、建加油站,這屬于徹底改變土地的性質,這種權力不在鄉鎮,也不在縣里,甚至不在市里。最低也得是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市級政府才有這個權限。想想也是啊,土地變更屬性的問題,怎么可能權力下到村里面呢?
鄉鎮政府在這個鏈條上,壓根兒就沒有審批資格。所以,鄉鎮政府給出的那個證明,從法律上講,它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它只能證明你在這個鄉鎮里報備過,但證明不了這塊地的用途合法。法律寫得明明白白,沒有權限的部門批準的用地,批準文件一律無效。而且耕地上的違建要給拆除,理由就一條:沒辦國家層面認可的農用地轉用手續,在耕地上搞建設,就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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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既然鄉鎮的批準是違法的,這六百萬的損失總不能全讓投資者自己扛吧?這就要說到責任怎么分了。
首先,鄉鎮政府肯定脫不了干系。一個沒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出了這么一個東西,導致人家真金白銀投進去,這就是違法行為。法律也規定了,非法批準用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批準機關得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有依據的,跑不了。
但是,投資者自己也得反省。六百萬不是小數目,投出去之前,光看鄉鎮政府的章就夠了嗎?法律上有個詞叫審慎核查義務。就是說,投資者投資搞這么大工程,不能別人給個條子你就信,你得去查,去問,去確認這塊地到底有沒有在更高層級的自然資源部門備案,有沒有拿到真正的建設用地批文。如果只憑鄉鎮的證明就動工,自己也是有過錯的。到時候真要賠償,法院也得看你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建筑本身就不合法,賠償也不可能全額給你,投資人自己得承擔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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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當初村委會也摻和進來,明知這塊地是耕地,還出具一些不實的證明,那他們也有可能被追責,不過那可能就是民事上的賠償了,跟行政賠償是兩條路。
事已至此,投資者肯定不能干等著,得動起來。眼下有三條路可以走。
第一條,也是最直接的,就是申請行政賠償。投資者就拿著所有的材料,直接找當初給蓋章的鄉鎮政府,正式提出賠償要求,讓他們為違法的批準行為買單,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條,如果鄉鎮政府不理你,或者拒絕了賠償申請,那就得抓緊時間,去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個有時間限制,通常得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去告,別拖著。
第三條,除了要錢,還得討個說法。可以去上級政府,或者紀委監委,還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去舉報鄉鎮政府的違法批準行為。讓他們內部去查,去處理那些亂蓋章、亂簽字的人,該給處分的給處分,如果涉嫌犯罪,還得追究刑事責任。
時代在進步,而投資者真的也需要多了解一下相關的法規,因為這種事情也不是第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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