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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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不僅是聞名遐邇的旅游勝地,更是滇西生物多樣性的“基因庫”。深山幽谷之中,野生杜鵑燦若云霞,珍稀蘭草暗香浮動——這些自然饋贈的珍稀植物,正悄然成為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與盜伐林木不同,破壞珍稀植物的行為往往更具隱蔽性:有人進山“順手”采挖幾株蘭花,有人以“綠化”為名移植野生杜鵑,更有甚者通過網絡叫賣、物流寄遞,形成了從深山到市場的灰色產業鏈。
大理州林草局普法宣傳月普法宣傳第四期,逐項為你拆解:哪些行為是紅線?踩了紅線要付出什么代價?
一、這些植物“挖不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將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又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2021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聯合公布了調整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共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455種和40類,其中包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54種和4類,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401種和36類。與原發布的《名錄》相比,新增野生植物268種和32類。這意味著,很多野生植物并非“無主之物”,而是受到國家法律嚴格保護的自然資源。
特別提醒:大理州常見且容易被非法盜采的物種很多被列入了《名錄》。
觀賞盆景類:野生蘭科植物(如蓮瓣蘭、蕙蘭等)、崖柏、野生黃楊、杜鵑老樁等。其中,蘭屬(所有種,被列入一級保護的美花蘭和文山紅柱蘭除外。兔耳蘭未列入名錄)均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興安杜鵑、朱紅大杜鵑等野生杜鵑亦在保護之列。
藥用藥材類:野生重樓(含七葉一枝花)、八角蓮、天麻、白及等。其中,重樓屬(所有種,北重樓除外)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名貴木材類:紅豆杉、銀杉、水杉、銀杏野生原生種群等。紅豆杉屬(所有種)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珍稀蕨類“活化石”:觀音座蓮屬(所有種,俗稱地蓮花)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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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集環節:不是“野花野草”,想采就能采
(一)采集證是前置門檻
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依法取得采集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原則上禁止采集。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應按照管理權限向國務院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護規〔2022〕2號)進一步明確,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
(二)采伐、采挖、移植:多重許可疊加,缺一不可
在野生植物保護領域,“采集”是一個廣義概念,具體包括采伐、采挖、移植等多種行為方式。這些行為不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制,還可能觸發其他法律的疊加保護。
1.“采集”包含采伐、采挖、移植
國家林草局明確規定,采集行為包含采伐、采挖、移植。對于涉及森林、林木的野生植物,除采集證外,還需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2.移植的特殊風險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移栽”比“砍伐”危害小,法律后果更輕。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雖然移栽與砍伐在社會危害程度上存在差異,但在定罪量刑時應當綜合評估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而非簡單免責。
3.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4.民事責任
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造成生態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還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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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環節:收購、出售、運輸、加工,全鏈條管控
野生植物保護不僅管住“源頭”的采集,更延伸至“下游”的交易全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對交易環節實行嚴格管控。
(一)出售與收購的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對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也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違反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與加工的連帶管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將“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與“非法采伐、毀壞”行為并列規定為犯罪。
這意味著,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采挖,但如果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仍進行收購、運輸、加工或出售,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三)網絡交易的特別禁止
當前,通過抖音、快手、微信等網絡平臺非法交易野生植物的現象時有發生。多地主管部門已明確要求,禁止在網絡平臺非法交易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嚴禁以“野生”為噱頭借助網絡或其他渠道銷售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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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責任:從“一株”到“二株”的入罪門檻
當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行政處罰將升級為刑事追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定罪量刑標準明確如下:
定罪標準(構成犯罪):
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1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1立方米以上;
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2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2立方米以上;
涉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價值2萬元以上。
“情節嚴重”標準(升檔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5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5立方米以上;
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10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10立方米以上;
涉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
對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如多數野生蘭花、杜鵑等),非法采挖兩株以上即可能構成犯罪。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數量少”或“自用”絕不是逃避刑事責任的借口。
簡單來說:非法采挖2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蘭花,就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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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樹名木的特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古樹名木即便沒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也受刑法保護。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大理州林草局倡議:
不要私自進山采挖野生杜鵑、蘭花、紅豆杉等野生植物,即使在保護區和林場內“順手牽羊”也不行;
不要購買、出售、運輸、加工來源不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發現破壞野生植物資源的違法行為,請及時向當地林草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守護蒼山洱海,從保護每一株野生植物做起。您的守法,就是為大理的綠水青山增添一份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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