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的上午,經法定程序審批,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落馬高官李建平依法執行死刑。行刑之前,司法部門依規安排李建平與直系親屬見面道別。這位曾在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獨攬大權、一手遮天的原黨工委書記,最終為自己一系列嚴重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了最沉重的生命代價。
李建平1960年5月出生于河北霸州,1982年大學畢業之后正式步入職場。早年期間,他先后在內蒙古電子學校、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團委、內蒙古啤酒廠、呼和浩特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多家單位任職。多年的基層和崗位歷練,不僅讓他積累了豐富的職場工作經驗,也逐步搭建起屬于自己的人脈圈層,為后續職務晉升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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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是李建平職業生涯的關鍵轉折點,他調任呼和浩特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主任,正式躋身水務行業體系。在此后的多年里,他陸續出任呼和浩特市節水辦主任、水資源管理局局長、水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多個關鍵崗位。
2001年,李建平新增兼任春華水務集團董事長一職。2004年6月,他再度升職,出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同時繼續兼任春華水務董事長,深耕水務領域整整十五年,手握行業核心管理權。
2011年3月,李建平調離深耕多年的水務系統,履新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該開發區1992年正式設立,2000年獲批成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當地區域經濟發展的核心載體,戰略地位舉足輕重。黨工委書記一職權責寬泛,把控著開發區各類核心事務,也讓李建平的個人權力攀升至職業生涯的頂峰。
但權力的登頂并未讓李建平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反而讓他愈發狂妄放肆、肆無忌憚。他徹底背棄初心使命,利用手中掌控的公共權力大肆斂財,貪腐的膽子越來越大,違紀違法的行徑愈發猖獗。
2018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外通報,官宣李建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對其啟動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程序。2019年8月,李建平被正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隨著調查工作層層深入、全面鋪開,其隱藏多年的各類違法犯罪事實被逐一查清、查實。
經人民法院審理核驗,李建平的多項重大違法犯罪事實,主要集中在巨額貪污、大肆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包庇涉黑組織四大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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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貪污犯罪層面,2016年至2018年期間,時任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李建平,利用職務賦予的便利條件,伙同他人惡意侵占、侵吞國有資產,涉案總金額高達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的涉案款項因各類原因未能實際到手,屬于犯罪未遂范疇。即便剔除未遂金額,其實際涉案數額依舊極其驚人,換算下來,兩年間他日均侵吞國家資產近200萬元,斂財速度駭人聽聞。
在受賄犯罪層面,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依托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身份,借助工程發包、項目審批、資源傾斜等便利條件,為多名企業經營者、社會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累計收受各類賄賂財物折合5.77億余元。眾多行賄者皆是看中其手中的公權力,試圖通過利益輸送換取項目資源、政策便利,而李建平向來來者不拒,全然無視法律法規和紀律紅線。
在挪用公款犯罪層面,2006年至2016年的十年間,李建平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違規挪用國有企業公款,累計總額達10.55億余元。這些公款被其肆意支配用于各類私人用途,截至案件案發,仍有4.04億余元公款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不可逆的巨額財產損失。不同于直接將國有資產占為己有的貪污行為,挪用公款是違規占用公共資金且拒不歸還、無力清償,兩類行為均嚴重損害國家財產權益,性質極其惡劣。
除了多項經濟類犯罪,李建平還存在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嚴重罪行。他長期與涉黑團伙頭目趙文遠深度勾結、往來密切,利用自身公職職權,在土地征收、拆遷改造、崗位調配等多項事務中,為趙文遠涉黑團伙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大開綠燈。
后續趙文遠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7項罪名,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一名手握公共權力的黨政干部,公然與黑惡勢力勾結,濫用公權為黑惡團伙撐腰,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極大損害了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破壞了基層治理生態。
在實施貪腐犯罪的過程中,李建平用盡各類隱蔽手段、鉆營漏洞。他將開發區下屬的國有全資企業視作個人私有的“錢袋子”,隨意支取、肆意支配國有資產。為規避監管、隱匿罪行,他還借用他人身份注冊空殼公司,自己隱身幕后實際操控經營、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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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徹底掩蓋自身涉案痕跡,李建平授意某酒店三名工作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以他人名義注冊公司,由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則隱匿幕后掌控公司全部運營和收益,通過這種隱蔽方式規避紀檢監察和司法核查,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其履職期間的荒唐行徑遠不止于此。在任免下屬國企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等核心管理崗位時,李建平全然無視國企人事任免規章制度,摒棄正規考核選拔流程,竟以石頭剪刀布的游戲勝負隨意敲定高管人選,按游戲排名依次分配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崗位。事關巨額國有資產運營管理的國企核心崗位,被他如同兒戲般隨意安排,足以看出其專權跋扈、目無法紀,徹底將公權力私有化、個人化。
通過各類違法手段大肆斂財后,李建平將巨額非法所得肆意揮霍處置。部分贓款被其用于境外賭博揮霍,部分非法資金被秘密轉移至海外賬戶,剩余大部分錢財則被用于購置各類高端奢侈品和珍貴藏品。他癡迷于收藏名家書畫、古玩玉器、黃金飾品、名貴腕表等貴重物品,還囤積了數萬瓶中外高端名酒,各類藏品總價值高得驚人。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建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定,李建平先后觸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四項重罪。判決文書明確指出,其貪污、受賄金額均達到法律規定的特別巨大標準,部分貪污贓款用于賭博揮霍、部分轉移境外,犯罪情節極其嚴重,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極其惡劣,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利益帶來特別重大的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龐大,巨額款項直至案發仍未追回;同時長期包庇縱容黑惡勢力作惡,涉黑犯罪情節嚴重。
法院綜合判定,李建平一人身犯數罪,主觀作惡意愿極強,犯罪行徑危害極大、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必須予以最嚴厲的懲處,最終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下達后,李建平及同案涉案人員不服判決結果,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8月22日,內蒙古高院開庭審理該案后,認定一審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實清晰完整、證據鏈條真實充分、罪名判定精準無誤、量刑尺度合理合規、審判流程符合法定程序,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將該案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該案的核準申請后,對全案事實、證據、審判流程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復核審查。經核查確認,李建平的四項罪名均成立,一人犯數罪應當依法數罪并罰。其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均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大損失,其中貪污罪行性質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最高法最終認定一審判罰、二審裁定均合法合規,無任何程序和實體瑕疵,依法核準對李建平的死刑判決。
2024年12月17日上午,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核準裁定書和死刑執行命令后,依法對李建平公開宣判并執行死刑。這名曾經身居高位、手握重權的領導干部,因肆意濫用權力、突破法紀底線、犯下滔天罪行,最終迎來了法律的終極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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