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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產項目提質增效,支持高品質住宅產品多樣化,結合《關于進一步支持房地產項目優化實施的若干措施》 (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實施情況及我市實際,現補充規定如下。
1.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免申即領。
2.在土地出讓公告期內,有意向的競買企業均可申請開展規 劃設計方案模擬審查;土地成交后,依據達到深度要求并審查通 過的規劃設計方案直接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鼓勵商業商務類建筑在符合城市空間布局、功能需求和 安全標準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詳細規劃優化調整 的,可納入詳細規劃修正情形,與規劃設計方案合并審查。
4.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程序優化項目未開發部分的規劃設計方案。對于主動降低容積率的項目,在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建設規模重新測算需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
5.新建項目在滿足退距要求的基礎上,允許底層集中設置結構層高不超過6米的架空平臺,沿城市界面應設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開放空間或進行景觀綠化處理,避免出現連續大面積實墻。
6. 新建住宅項目在滿足綠地率的基礎上,可在首層設置室外庭院,采用綠籬、格柵等通透式設施圍合,并同步納入規劃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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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城市景觀、用地條件等管控要求,外立面需公建化處理的非立體生態住宅項目,套內可設置一處投影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多功能平臺,不計入容積率。多功能平臺、陽臺、設備平 臺、飄窗、結構空腔等非公共活動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大于套型建筑面積的30%;支持在套外公共區域設置一處層高不低于兩個自然層、不與戶內連通的共享生態花園,投影面積不大 于同層建筑面積5%的,可不計入容積率。
8.為優化居住空間設計品質,住宅建筑可設置挑空空間的套內建筑面積控制下限,由140平方米放寬至90平方米。
9.鼓勵建設項目在建筑控制線范圍內,結合出入口增設社區大堂、專屬落客區、平急轉換廣場、鄰里活動空間等公共區域, 相關建筑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密度。
10. 不超過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2‰,且權屬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門房、物業管理等配套用房,可不計入容積率。
11. 新建項目允許將配建車位總數的5%設置為子母車位,按1.5個標準車位折算車位數。
本規定及《若干措施》中,不計入容積率的公共空間不得分攤。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適用范圍及有效期與《若干措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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