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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靜
整理|佳仁·云丹吉
編輯|陳子珩
審核| 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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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https://www.lifeweek.com.cn
鴉片戰爭以來,東亞歷史變遷過程的一個重要線索,正是清王朝“藩屬體系”向近現代主權國際關系的轉變。這一過程既是東西方圍繞新舊國際秩序轉換,進行的經濟、政治、軍事博弈,也是西方在知識生產和話語權力方面,試圖對東方進行宰制和重構的過程。在這場以“歐洲中心主義”為鮮明特色的知識生產中,新的詞語、概念、范疇和術語大量輸入包括東亞在內的全球各地區,引發了急劇的秩序變動。作為西方“suzerainty”概念的對譯,中文“宗主權”這一術語產生于東亞傳統秩序與近代國際秩序的交匯點,并且一定程度上以極為復雜的方式影響著緬甸、琉球、朝鮮、越南,乃至蒙古和中國西藏等區域的發展命運。
在一九〇三至一九四七年間,“宗主權”從始至終貫穿英國殖民者侵略西藏的歷史。在不同時段和戰略情境下,每當遭遇重大歷史變動、對西藏侵略政策做出調整的時刻,英國殖民者就會借機向“宗主權”注入不同內涵,試圖弱化乃至取消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權威。長久以來,以寇松為代表的英國殖民者在一九〇三、一九一四、一九二一年刻意制造的“中國宗主權/西藏自治”“中國宗主權/外藏自治”“中國宗主權/西藏自治國”等虛假歷史與政治定位,已經演變為西方學術界、理論界的強勢話語,這套話語在大量歷史與理論著作日積月累的填充下,形成了某種學術“軟實力”,甚至對西方乃至印度的眾多中左翼學者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其客觀效果是通過虛假涉藏歷史敘事遮蔽了真實的歷史事實。
為此,我們有必要對“宗主權”(suzerainty)進入中文語匯的歷史過程進行詳細梳理。
一九〇三年十二月,英國侵略者榮赫鵬帶兵由錫金入侵中國西藏。達賴避逃后,榮赫鵬逼三大寺簽“拉薩條約”。條約第九條尤為酷烈:沒有英國許可,“任何外國”不得干涉、染指西藏地方一切事務。條約中反復出現的一個關鍵詞是“外國”,對照條約上下文,很容易發現中國也成了“外國”。《東方雜志》評價此條“謀畫最精,措辭最辣,包括最辣,而受害亦最深,實為全約中之總樞紐”。駐藏大臣有泰在場,未在條約上簽字,但由于其“任意顢頇,不能慎重”,有“棄讓西藏之誤”,清廷不得不選派得力外交人才唐紹儀“重訂藏約一節”,作“桑榆之補”和“挽回之要”,令“藏地主權仍歸中國”。
一九〇五年,在長達兩個半月、共計十輪的加爾各答談判中,中國堅持將“藏為中國屬地”寫入修約,以“保主權而符名實”;英國殖民者僅承認中國為西藏之“上國”(suzerainty),即西藏為中國之“屬國”而非“屬地”。唐紹儀向外務部發送的第七輪談判電文呈現了雙方對中國—西藏關系這一本質定位的關鍵分歧:
(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會議,費只認中國為藏上國,查上國二字,英文系“蘇索倫梯”,譯言所管為屬國,而屬國自有治民之權,若自認為上國,則西藏等于韓、越、球、緬。主國二字,英文系“騷付倫梯”,譯言臣民推為極尊,歸其管轄,而各事可定者也。前數次會議,費愿認藏為華屬,惟英文于屬國與屬地本同一字,嗣彼聲出“上國”二字,不能不竭力剖辨。
從電文中可了解到唐紹儀“干犯主權之語,自當剖解明白”之用意。在藩屬體系下,西藏系“屬地”,絕非“屬國”。一旦采用“上國”,就會把西藏混同為琉球、緬甸、越南、朝鮮那樣的屬國,最終難以逃脫被列強侵略瓜分的命運。為防止上述局面的出現,中方不得不另圖辦法,以待轉圜。唐紹儀將談判的視點帶向對中國現有權威的肯定,即拒絕英殖民者的概念,采取對西藏問題本質更準確,也更符合中國利益的概念。作為對宗主權的否定,他明確提出了主國(sovereignty)概念,將之解釋為臣民推為極尊,歸其管轄,而各事可定者。從字面上看,主國與主權相對應;從實際用例來看,主國一詞包含著藩屬體系的特有含義,即清廷對屬地擁有主權地位。在談判幾度陷入僵持后,唐紹儀判斷,只一味拖延下去主權既不稍讓,而空談又類似于哀求,于是請清廷召回,以避一時之鋒,而收他日之效。
一九〇六年中英重啟談判,在北京簽署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新約中并未出現上國或主國概念,僅在第一條注明拉薩條約轉為該約附約。中國的思路是將修約轉向英國殖民者對中國在西藏主權地位的再確定—如此則主權不替,于我國亦毫無損失。據第二條,英國承諾不侵占西藏和干涉西藏政治,中國承諾不允許外國勢力侵占西藏和干涉西藏政治;據第三條,原拉薩條約第九條第四節各項權利為中國獨享。而依據其他條款,英國謀取了大量商業利益。《新民叢報》評價:原拉薩條約喪盡中國之主權,舉六十萬方里之屬地投入虎口,經唐氏改議,氣象似稍蘇。
在圍繞拉薩條約的修約談判中,唐紹儀通過精巧的外交手段靈活運用國際法規則和概念,成功實施了一次外交補救,提供了一個非西方國家挪用相應國際法概念、利用國際法武器保護自身利益的反例。英國殖民者拋出的對中國與西藏關系性質進行重新定義的宗主權術語,不是一個語義學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作為應對,唐紹儀堅定不移地阻止了英國殖民者關于西藏問題性質的界說,而將中國直接置于主體地位上。他采用主國(主權)概念對西藏問題進行了恰如其分的定性,盡最大力量避免了最壞的結局。唐紹儀在西藏問題上的“主權”主張,一方面有充足的歷史與現實政治依據,另一方面也暫時缺乏系統性的理論與話語支撐—這一短板在后來的反帝國主義的民族民主革命運動中得到彌補。
此后清末和民國政府均沿用了唐紹儀的這一思路。在一九一二至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存續的三十八年間,也是英國殖民者為中國安上“宗主權”名義對西藏實施分裂最猖獗的時期。然而,不論一九一四年“西姆拉會議”還是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年英國人企圖恢復“西姆拉會議”立場而發起的談判中,中國均未與英國殖民者簽署或批準使用“宗主權”對西藏問題進行定義的任何條約,堅守住了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底線。
在赴加爾各答談判前,唐紹儀曾于一八八二至一八九八年間在朝鮮工作,積極執行清廷對朝挽回政策。他經歷了朝鮮從清朝藩屬體系中的“屬國”到實現“自主”,再被納入日本“保護”的全過程。這段錐心刺骨的記憶使唐紹儀對西藏所謂“宗主權”問題保有清醒的認識:“光緒年間,日本與韓立約之意相同。稍遷就,遺禍無窮。”“意在辨明主國上國。從將此節改頭換面。彼必強我為上國,以為將來扶持西藏獨立之基礎。”他之所以能夠將“suzerainty”與“上國”進行對譯,一方面源自“東學西漸”以降,《萬國公法》和《公法會通》等為代表的國際法翻譯文脈;另一方面來自圍繞“朝鮮問題”展開的大國博弈。依憑在朝鮮積累的外交經驗,他敏銳意識到英國在西藏設置的“宗主權”話語陷阱。
在東亞,崛起的日本非常明顯地借用西方“宗主權”概念體系實現自身的對外殖民主義擴張。例如,在對琉球的侵略中,日本將清王朝與琉球關系比擬為奧斯曼土耳其帝國與其“特權省”之間的關系。在西方國際法擴張進程中所產生的與“suzerain[ty]”形成對譯的“宗主権”(日語)概念是圍繞朝鮮國際地位所進行的中國、日本和西方大國博弈中出現的,即“日本漢語中‘宗主権’概念的確定是與日本實現對朝鮮保護國化的過程相重合的”。
回顧一八六六年“丙寅洋擾”和一八七一年“辛未洋擾”兩起侵略事件,法國和美國在描述清朝與朝鮮歷史關系的文件中,均采用了“宗主國(suzerain)與附庸國/朝貢國(tributarystate)”關系術語。仿效歐美與亞洲國家締約模式,一八七六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了《江華條約》。從表面上看,條約第一條“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承認朝鮮主權,但實則借機否定中朝藩屬關系,試圖將中國影響力從朝鮮排除出去。直到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簽署后,中國被迫與朝鮮斷絕藩屬關系。
朝鮮國王的美國顧問歐文·尼克森·鄧尼在政治報告《中國與朝鮮》(一八八八)中,借用西方國際法對中朝關系加以重新闡釋。在鄧尼看來,“在儒家術語掩護下,中國僅僅在事實上而非法律上將朝鮮并入”,因此他的目的是“刺破朝鮮附庸論的泡沫”。鄧尼認為,中朝非但不具備“宗主國”與“附庸國”關系條件,朝鮮不僅“自主”,且完全可被視為“獨立國”(independent)。鄧尼的表述契合了日本侵略朝鮮的需要,該書被譯成日文并迅速掀起討論熱潮。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在日本正式吞并朝鮮后,該書研究又由“顯學”轉為“禁區”。美國歷史學家M.弗雷德里克·尼爾森批評鄧尼“罔顧事實,過于強調西方國際法在東亞事務中的‘有效性’,迎合了日本在東北亞的‘外交詭計’”。
與唐紹儀的加爾各答之行同一年,一九〇五年也是日本確立對朝鮮保護關系并獲得國際承認重要的一年。七月,美日雙方簽署了《桂太郎—塔夫脫密約》,以承認日本對朝鮮“suzerainty”作為交換,美國要求日本認可其在菲律賓的勢力范圍。在八月簽署的《日英同盟協約》(第二次)中,英國承認日本在朝利益。在九月的《日俄媾和條約》中,俄國承認了日本對朝鮮的“保護權”。
在東亞實施侵略和擴張的同時,日本培養了一批吸收和改造西方國際法為其重構東亞秩序提供法理依據的本土國際法學者。一九〇五年前后,日本國際法學者已開始對日語中的保護權與suzerainty關系進行討論和研究。中村進午在《平時國際公法》中提出一部主權國概念,并強調其有多個名稱,例如半獨立國、半主權國、納貢國等。該書舉例:朝鮮為日本之一部主權國—依據是日本與朝鮮之關系,依明治三十七年日韓議定書,同年八月日韓協定,明治三十八年日韓新協約。
與高橋作衛、條田治策等共同被視為日本軍國主義擴張辯護士、曾在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中擔任日軍法律顧問的有賀長雄,于一九〇六年八月出版的《保護國論》一書中,從外交實踐和法理層面對保護國進行了全面論述。他重點梳理了日本與朝鮮的保護關系,在談及日本對朝鮮的保護沿革時,直接使用了排除清朝政府宗主權的提法(將suzerainty的對譯詞確定為宗主権)。他還對宗主権和保護權進行了辨析:保護國到底是獨立國,還是屬國?《時事新聞》的記者在談及朝鮮時常常使用宗主權的表述。所謂宗主権,是宗主國對其附屬國所擁有的權利,而作為普通保護者的國家對其被保護者所行使的權利不能稱為宗主權。由此可以推論,日本漢語中“宗主権”一詞的出現應該在一九〇六年前后。
甲午戰爭以降,新的知識和概念逐漸由中國流向日本轉向為日本流向中國。岡本隆司將這一轉向解釋為:日本與西方世界靠近,又與儒家圈使用同樣的漢字,憑借這一特性,日本為東亞傳統秩序與國際法秩序重構創造了重要條件:將主權國家體系翻譯為漢語,使之適用于鄰近漢語圈國家,進而在語言、觀念等層面對傳統儒家秩序加以重構。就本質而言,所謂日本為東亞傳統秩序與國際法秩序重構創造了重要條件,不過是日本模仿西方侵略和征服模式,在東亞內部實現次級帝國主義霸權秩序的過程。
曾就讀于日本法政大學法政速成科(中村進午任國際法講師)的近代著名法律史學家程樹德于一九〇六年五月編撰的《平時國際公法》一書,大體可以視為“宗主権”被翻譯為中文“宗主權”的起點。程樹德參考了大量日本國際法前沿著作,堅持“法律用語仍從東譯”,“恐意譯轉失真意,從直譯”的原則,將“宗主権”翻譯為“宗主國”并加以明確定義。書中對“宗主國”與“被保護國”做出如下概述:
對被保護國行此主權者謂之“宗主國”。宗主國與被保護國諸國之關系以條約定之,故同為被保護國而權限不同。關于被保護國有重要之二問題。第一,被保護國對于保護國(即宗主國),宣戰者應定性為內亂?抑或國際戰爭?第二,保護國與他國開戰時,被保護國是否有中立的權利?二者雖有代表關系,但仍為兩個國家。
程樹德的著作與有賀長雄的《保護國論》出現時間接近且早三個月。而此時日本國際法學界對“宗主権”內涵和外延的討論仍在進行中,這一詞語在日本法律體系中尚未完全固定下來。這可以很好地解釋為什么晚于一九〇六年出版的日譯國際法著作中,有些作品使用了這個詞,有些作品未使用該詞。
一九〇六至一九一二年是日本國際法理論的迅猛發展時期。在同時期的日本國際法著作中,對“保護國”(程樹德譯為“被保護國”)細致分類尚未完成。到了一九一二年,在新版《平時國際法》中,中村進午將不能有效行使主權的國家命名為“一部主權國”,而將代其行使主權的國家稱為“上主權國”或者“宗主權國”。他將“一部主權國”進一步區分為“保護國”和“附庸國”,并稱二者之間沒有“質”的差異,僅有“量”的區別:對“宗主權國”加以限制,權力較少時為“保護國”,反之,“宗主權國”權力較大時為“附庸國”。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一九〇五年版的《平時國際法》中,中村進午僅僅將朝鮮定位為日本的“一部主權國”,而在一九一二年“一部主權國”又被細化分為“保護國”和“附庸國”。相呼應的是,在外交上,日本也相應將朝鮮的“保護國”地位改為“附庸國”,因為日本獲得的支配權更大。日本國際法學者之所以能夠進行這種區分,一方面是西方國際法等級體系中“宗主權”及“宗主國”概念的極大“模糊性”和“伸縮性”所導致;另一方面體現出走向帝國主義的日本在主動利用西方國際法霸權體系為自身對外侵略擴張服務。
在一九〇五年加爾各答談判和一九〇六年北京談判中,唐紹儀將“suzerainty”理解為“上國”,很可能參考了一八八〇年同文館出版的瑞士法學家伯倫知理的《公法會通》漢譯本。據本研究考證,幾乎與加爾各答談判和北京談判同一時間,日本法學家將“suzerainty”翻譯為日語“宗主権”。中文“宗主權”的出現,始于程樹德于一九〇六年五月出版的《平時國際公法》,即唐紹儀的談判、日法學家的翻譯與中國法學家對“宗主權”的引進,幾乎發生在同一個時間節點上。隨后“宗主權”這個詞語在中文世界成為強勢詞語,“上國”退出歷史舞臺。
嚴格來說,對于中國藩屬體系而言,“suzerainty”不論譯成“上國”還是“宗主權”都是勉強為之的錯誤。從根本上看,中國的藩屬體系與西方近代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國際法體系具有“不可通約性”。在國際法的漢譯過程中,二者僅被假定為一種“對等關系”。然而,從更貼近“suzerainty”的本義來看,翻譯成“宗主權”可能是更加準確的,這一準確性源自將英國殖民者的戰略意圖隱藏其中。與“宗主權”相比,“上國”一詞相對“虛化”的權屬含義,則相對明確且準確地表達了英殖民者對中國所施加“宗主權”的真實含義。在不同翻譯傾向的背后,體現了兩種不同的政治戰略:中國試圖將英國使用的“宗主權”概念明確化、清晰化并加以拒斥;而日本明顯是在借鑒與模仿“宗主權”背后的西方國際法等級體系以侵略朝鮮等中國藩屬。從認為中國對朝鮮擁有“宗主權”,到否認中國的這種“宗主權”并肯定朝鮮是“獨立國”,再到認為日本擁有對朝鮮的“宗主權”,然后又將朝鮮的地位從“保護國”下降為“附庸國”,進而使日本在朝鮮的“宗主權”獲得近乎“主權”的政治地位—日本借用“宗主權”概念在朝鮮施行的政治戰略演進路線,與英殖民者在印度土邦的做法如出一轍。而在當時日本人追隨英殖民者的做法,將“清國”定義為西藏的“宗主國”。“宗主權”一詞在中文語境中迅速取代“上國”一詞的過程,可以看作英殖民者主導的西方國際法等級體系在中國及周邊藩屬的霸權擴張過程的某種反映。
作者簡介:王靜,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研究員。
本文選自《讀書》2025年第5期 文章,原文標題為 《“虛構”架空“真實”:以“宗主權”的名義》。
本期編輯:陳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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