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偵辦3年,認定明祥馨公司涉收受爐碴后,沒確實破碎就填埋,違法在學甲農地等填埋68萬多公噸,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起訴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等8人,臺南地院歷經4年多審理,今下午5時宣判,郭再欽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8年半,可易科金部分2年2月。
檢方指出,2016年間前案雖獲不起訴處分,惟2020年經開挖后發現深度、范圍均超過前案,且主客觀均屬廢清法所定義廢棄物,且在行銷過程存有嚴重造假不實等事證,屬于新證據、新事實而重行起訴。
檢方表示,本案于2019年經地方里長及民意代表檢舉,南檢分案重啟調查。其中,新檢舉部分的農地,經挖驗確實有填埋電弧爐爐碴,接手檢察官因同時偵辦后壁區爐碴案,發現后壁案的涉案人賴姓男子,也是學甲案的關系人,認兩案有密切關聯性。
因事隔10年,相關證物均已發還當事人,檢方以兩案的原始卷宗為起點,重行全面調取并比對分析后,發現涉及后壁區爐碴案的超翔公司,2009年因88水災爐碴溢流,導致后壁區的爐碴篩分場無法繼續經營。
經找到事業遭遇瓶頸的明祥馨公司學甲廠地,郭再欽同意將爐碴篩分場移轉至明祥馨公司廠房,并借用他的名義經營。之后,郭發現有利可圖,也入股爐碴事業。
檢方發現,郭、賴等人明知弧爐爐碴不能填埋于農地,卻貪圖厚利,由郭再欽利用擔任學甲農會理事之便,取得大灣段靠將軍溪農地,并雇用他人運送明祥馨從鋼鐵廠取得的爐碴至農地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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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再欽。(臺媒)
之后,郭為貪圖繼續收取鋼鐵公司清除爐碴給付的厚利,并為方便違法去化大量爐碴,逃避爐碴貯存量不能多于前6個月的銷售量,以及應付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的稽查,又購買工廠土地或占用公有地填埋,并虛報爐石再利用產品去向,掩飾他的非法犯行。
案經臺南地檢署調查后,查出明祥馨涉嫌收受爐碴后未確實破碎,出廠者為未妥善處理廢棄物而非產品。回填深度過深故意掩埋處理爐碴。南檢依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竊占罪等罪嫌將負責人郭再欽等8人提起公訴。
郭再欽主張,因掛名明祥馨負責人,認對公司申辦不實、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征法等部分認罪,但對涉廢清法部分,郭等人均不認罪。
他喊冤,檢方認他以同案被告馬男為人頭買農地填埋爐碴是不實起訴。他說,明祥馨經環保局、工業局多次稽查,未曾聽說整地違法,也認為合法使用,且認為該商品是合法,至于身為人頭負責人,公司行政上的瑕疵,也會負起負責人應該負的責任。
他表示,爐碴再利用商品是一個產品,不是有毒廢棄物,且公共工程也在使用,希望法官給予公平對待,在廢清法部分判無罪。
來源:綜合兩岸媒體報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峽傳真”公眾號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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