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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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產業園項目由施工公司總承包施工,工程完工后順利通過五方竣工驗收,完成備案并交付發包人投入使用。投入運營兩年后,屋面大面積漏水、外墻開裂,造成園區設備損壞、租戶損失。發包人起訴要求施工方整改修復并賠償損失。施工企業抗辯工程已驗收合格,視為質量全部達標,后續問題屬于使用損耗,拒絕擔責。
那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現質量問題,施工人還要擔責嗎?
最高院在《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無錫遠東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僅推定工程交付時符合法定交付標準,不能免除施工人的法定質量責任與保修義務。因施工工藝、用材缺陷等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無論是否已經驗收、交付使用,只要尚在法定或約定保修范圍、期限內,施工人均需承擔維修、返工、賠償責任;地基與主體結構責任更是終身存續。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厘清底層審判邏輯:竣工驗收是行政備案與交付結算的程序性流程,僅對工程交付時的外觀、合規性作形式及常規核驗,無法窮盡隱蔽工程、工藝缺陷、用材隱患等潛在質量問題。依據《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釋,施工人對工程施工質量負有終身兜底義務,驗收合格僅能阻斷交付前的違約責任,不能免除法定保修與終身結構責任。
質量問題區分成因判定責任:屬于施工工藝、原材料、隱蔽工程遺留缺陷的,施工人終身擔責;屬于自然老化、發包人不當使用、后期改造導致的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驗收合格后,施工人必須擔責的三類情形
結合本案裁判要點,實務中三類問題即便驗收合格,施工人仍需全責兜底:
第一,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問題,無論是否出保修期,施工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終身擔責;
第二,防水、保溫、管線等專項工程,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內出現施工性缺陷;
第三,驗收時無法發現的隱蔽工程質量隱患,交付后暴露且可歸因于施工瑕疵。
施工人無需擔責的免責邊界
本案同時劃定免責紅線,以下情形施工企業可依法拒賠: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擅自改動結構、違規裝修造成;超出法定及合同約定保修期限的常規損耗;第三方改造、自然災害、不當運維引發的損壞;驗收后發包人自行更換材料、改動管線導致的次生問題。
周軍律師提醒,發包人接收工程時,務必留存驗收影像、隱蔽工程記錄,在合同明確細化各分項保修期限與違約責任;出現質量問題后及時委托司法鑒定鎖定成因,固定損失證據,避免成因舉證不能。施工企業交付后要完善保修臺賬,按期完成巡檢維保,對非施工成因的問題書面留證抗辯,避免無責兜底賠付。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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