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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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受刑(劇照)
元朝大德、延祐年間,江浙行省平江路吳江州(今江蘇蘇州一帶)境內發生了一樁搶婚案。
這樁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倒不是因為什么驚天動地的罪行,而是它牽扯出了一連串問題:換親、悔婚、搶親、再嫁,以及一個讓各級衙門都頭疼不已的難題——已經搶來的媳婦,到底該判給誰?
故事要從皇慶元年(1312年)說起。
吳江州有兩戶人家,一戶姓徐,戶主叫徐千三;一戶姓丁,戶主叫丁慶一。兩家都是普通百姓,家境談不上富裕,但日子也還過得去。
這年二月,徐千三請了媒人說合,想娶丁慶一的女兒丁阿女給自己的兒子徐伴哥做媳婦。
丁慶一呢,也想幫自己的兒子丁阿孫說一門親事,恰好徐家也有個女兒。
兩家于是一合計,干脆來個“交門換親”:徐家把女兒徐二娘嫁給丁家的兒子丁阿孫,丁家把女兒丁阿女嫁給徐家的兒子徐伴哥。
如此一來,兩家各得兒媳,各嫁女兒,省了媒人錢,也省了聘禮的周折。
雙方各自收了聘財,立了婚約。
在當時,換親在民間并不罕見,尤其是家境不太寬裕的人家,用這種方式解決兒女婚姻,既省錢又省事。
徐千三和丁慶一都覺得這樁買賣劃算,兩家從此成了親家,關系自然更近了一層。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
延祐元年(1314年),吳江州一帶遭遇水災。河水泛濫,淹沒田禾,莊稼顆粒無收。百姓缺糧少食,度日如年。
徐、丁兩家本就沒什么積蓄,這一來更是雪上加霜。
活下去比什么都重要。在這種光景下,兩家坐在一起商量,都覺得當初結親的約定眼下實在無力兌現,飯都吃不上了,哪還有錢辦婚事?
于是雙方立下“合同文字”,白紙黑字,正式解除婚約,各自收回聘財。兩家的兒女親事,就此一筆勾銷。
丁慶一是個務實的人。女兒丁阿女既然已經退了親,年紀也不小了,總不能一直養在家里。
延祐三年(1316年)九月,他又把女兒許配給了倪福一。這次沒有換親的周折,就是尋常的嫁娶。聘財收了,婚約定下了,只等擇日過門。
丁慶一以為,事情到此就該塵埃落定了。
可他萬萬沒想到,兩年前那樁換親的事,有人還沒放下。
延祐三年十二月初七,一個寒冷的冬日。
徐千三帶著妻子阿丘、兒子徐伴哥等人,駕著小船,直奔丁慶一家。他們的目標很明確——丁阿女。
這一天,離丁阿女和倪福一正式成親的日子已經不遠了。丁家上下正在籌備婚事,誰也沒想到徐家的人會在這個時候闖進來。
徐伴哥等人不由分說,強行將丁阿女抱上船,駕船離去。丁慶一阻攔不及,只能眼睜睜看著女兒被搶走。
徐伴哥把丁阿女帶回家后,不顧禮法,強行與她成了婚。
消息傳開,吳江州上下議論紛紛。有人同情丁慶一,說他女兒可憐,剛許了人家又被搶走;
也有人覺得徐家做得不對,婚約都解除了,憑什么又來搶人?
還有人替倪福一鳴不平:聘財都下了,媳婦卻被人搶了,這算怎么回事?
丁慶一咽不下這口氣,一紙訴狀告到了官府。
案子到了理問所(布政司下分屬單位,管刑名)。官員們翻閱案卷,發現這事棘手得很。
理問所找到了一個可以參考的先例: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三月,中書省戶部曾處理過一個案子——白玉告胡興強行搶走他的女兒白滿兒,跟胡家兒子成親。當時戶部的判決是“斷令離異”。
按這個判例,徐伴哥搶了丁阿女,理應判離,丁阿女要許給倪福一。
但是皇慶二年(1313年)七月,中書禮部又曾下過一道政令:今后凡是女子已經許配他人并收了聘財后又反悔的,女子仍歸前夫不得判離。
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丁徐兩家婚約雖然已經解除,但徐伴哥經常去丁家送節禮,丁家也收了,等于默認婚約仍然有效,現在將女兒嫁人,算悔婚,過錯在丁家,所以應該判丁阿女與徐伴哥婚姻有效。
理問所讓吳江州先議一議。吳江州的官員們討論來討論去,也覺得為難:徐伴哥是強行娶了丁阿女,如果按丁家悔親來處理,判兩人繼續在一起,和之前的判例不太吻合。
可如果按白滿兒的例子判離異,丁阿女就難免要再嫁他人——先許給徐伴哥,又許給倪福一,再被徐伴哥搶走,如果判離,一女連適二夫,傳出去實在不好聽,而且丁家后來的確收了徐家節禮,有悔婚嫌疑。
更讓官員們擔心的是吳越一帶的風氣。江南之地,民風向來有股子潑辣勁兒,如果這次判了徐伴哥得逞,恐怕以后大家都學著搶親。今天你搶我的女兒,明天我搶你的媳婦,那還得了?
茲事體大,理問所官員們不敢擅自做主,理問所只好向上級請示。
案子一路往上送,從吳江州到平江路,從平江路到江浙行省,再從行省送到了中書省,最后轉到了禮部。
禮部的官員仔細研究了案卷,給出了最終意見。
首先,他們梳理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丁慶一和徐千三當初是“互受聘財,各以男女交門換親”。后來因為缺糧,雙方寫下了休書,解除了婚約。
徐伴哥雖然之后又去送過“節禮”,但始終沒有正式通知丁家、征得對方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他強行把丁阿女搶回家,自行成婚,于禮不合
不過,徐伴哥的罪行已經遇到皇帝大赦,得到了赦免。
現在的問題不是罰不罰徐伴哥,而是這樁婚事算不算數。
禮部的結論是:如果判離異,必然導致一個女子先后嫁給兩個丈夫,這實在不合適。
權衡之下,不如讓兩家“依舊換親”——維持最初的約定,徐伴哥娶丁阿女,徐二娘嫁丁阿孫。
至于倪福一給的聘禮,丁家要如數退還給他。
本文資料來源:《元典章》卷四《丁慶一爭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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