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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為了便宜買了經濟適用房,借了朋友的名義。現在合同被認定無效,房子沒了,錢也拿不回來嗎?”
這是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靳雙權律師明確指出:合同無效不等于血本無歸。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靳雙權律師代理的一起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案中,出資人安先生以被告夏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并持續償還貸款十余年。后夏女士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安先生騰退房屋。雖然法院最終可能認定借名合同無效,但靳雙權律師通過申請房屋現值評估、系統梳理出資證據、論證雙方過錯比例,成功為安先生爭取到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大額折價補償,遠超原始出資額。
靳雙權律師特別提醒: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存在一個關鍵時間節點——2008年4月11日。在此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借名合同通常被認定為有效;在此之后簽訂的,可能因違反政策被認定無效。但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專業的律師都可以幫助您在復雜的局面中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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