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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于2024年2月入職某設計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加班須提前線上申請并經審批,未經審批視為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2024年6月至10月,因項目趕工,劉某多次在工作日下班后及休息日延時工作,未提交加班申請,但釘釘考勤顯示打卡時長超標,微信聊天記錄可證實其在非工作時間接收主管指令、溝通工作、交付設計成果。離職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該期間加班費共計2.8萬元。
公司辯稱:劉某所有加班均未審批,按制度屬自愿加班,不應支付加班費。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加班費2.8萬元。
法院認為:加班審批制度不能否定客觀加班事實。劉某雖未履行審批流程,但提交的考勤、聊天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加班系用人單位安排、為公司利益,非個人自愿行為,符合法定加班情形,公司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法律分析
一、核心結論:審批≠加班費的法定前提
公司內部加班審批制度僅為管理規范,不能對抗法律強制性規定,更不能直接否定客觀存在的加班事實。判斷是否支付加班費,關鍵看加班是否由用人單位安排、是否為公司利益,而非是否經過審批。
二、兩類“未經審批加班”的不同認定
1.用人單位安排/默許的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特征:因工作任務繁重、上級指令、業務緊急等非個人原因加班;
·證據: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郵件、工作成果、同事證言等;
·后果:無論是否審批,均需支付加班費。
2.勞動者自愿/自主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
·特征:個人效率低、拖延工作、主動“內卷”,與公司安排無關;
·后果:屬自愿行為,無權主張加班費。
三、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需證明加班事實存在、加班系公司安排/為公司利益(考勤、聊天記錄等);
·用人單位:若主張“自愿加班”,需提供員工消極怠工、無實際工作內容等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四、實務風險提示
·企業:審批制度不能濫用,不得故意不審批以規避加班費;長期默許員工加班的,視為認可加班事實;
·勞動者:留存加班證據(考勤、聊天、郵件、工作記錄),證明加班系公司安排,避免“口說無憑”。
律師寄語
加班審批是企業管理手段,不是拒絕支付加班費的“擋箭牌”。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只要加班是公司安排、為公司利益,即便未經審批,也應支付加班費;反之,個人自愿加班則無權主張。
對企業:規范加班管理,審批制度應合理執行,不得以此規避法定加班費義務;及時留存加班審批、調休安排等證據,防范法律風險。
對勞動者:增強證據意識,非工作時間因工作加班時,留存考勤、溝通記錄、工作成果等,證明加班系公司安排;遇公司以“未經審批”拒付加班費時,依法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合理平衡企業管理權與勞動者權益,依法支付加班費,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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